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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fzzlo12376

      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主要有三點:  (一)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債之關係的型別。附隨義務是隨著債之關係的發展,於個別情況要求當事人的一方有所作為或不作為,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對任何債的關係(尤其是合同)都可以發生,不受特定債的關係型別的限制。  (二)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當事人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而附隨義務原則上非屬對待給付,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  (三)因給付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隨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損害,得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2 # 使用者3937226028394

    界定附隨義務,須明確其與合同法上的其他義務之區別,這些義務主要是先合同義務和後合同義務,給付義務,不真正義務。附隨義務的真正含義需與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較,方得獲知。     1、與給付義務的區別 給付義務分為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所謂主給付義務是指債之關係上固有、必備,並用以決定債之關係型別的基本義務。

    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交付其物及移轉其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應支付價金之義務,均屬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義務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於決定合同的型別,而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的滿足的義務。

    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有三:(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合同型別。附隨義務則是隨著合同關係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係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型別的限制。(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於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3)不履行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當然,有些合同上的義務,究竟屬於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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