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城鎮、儀陽鄉人民政府,新城街道辦事處,市高新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企業,市屬以上駐肥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理,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市政府決定對《肥城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試行)》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熱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市供熱的管理、監督和協調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供熱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供熱單位特許經營資格審查、年度統計報表工作;
“(三)根據城市集中供熱需求,組織編制實施城市中長期供熱發展規劃和年度供熱計劃;
“(四)對城市集中供熱工程專案設計方案進行稽核,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市集中供熱工程專案竣工進行驗收;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市供熱行業有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六)推廣應用新技術、新產品;
“(七)負責對供熱市場進行監管,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八)受理使用者投訴,對供熱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協調和處理。
“市發展改革、規劃、環保、勞動保障、財政、物價、公安、安監、工商、民政、質監等部門和有關鄉鎮(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集中供熱管理工作。”
二、第七條、第八條合併為第七條:“新建用熱建築按照節能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減少熱能損耗。城市集中供熱應大力開發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逐步取消分散燃煤、燃油供熱鍋爐,推行城市集中供熱,鼓勵發展熱電聯供。”
三、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城市集中供熱管線按照城市集中供熱規劃需要穿越單位、廠區、居民住宅或檢修時,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規劃建設和檢修,積極予以配合。如不配合或阻撓正常施工的,按城市規劃法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四、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將原先收取的城市集中供熱工程建設費用(或稱開戶費)合併到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一併收取。今後凡新建辦公、商業、住宅建築的建設單位一律按新標準繳納,在辦理施工手續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代收,上繳市財政,專款專用。凡在建辦公、商業、住宅建築的建設單位,限期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新增部分;已建成的辦公、商業、住宅建築需要集中供熱的,要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新增部分,專項用於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建設。”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城市供熱管網建設和維修的費用,由供熱單位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報市財政部門核撥。工程竣工驗收後,由市審計部門負責審計監督。”
六、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已集中供熱的熱使用者,不得私自改造屬熱使用者自己使用的供熱設施、加裝或拆除暖氣片,確因設計不合理的,必須徵得供熱單位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改裝完工後,須經供熱單位驗收認可,否則不予供熱。未經供熱單位同意改裝的設施,一律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有關規定處罰。”
七、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熱使用者未經供熱單位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裝、拆除、移動城市供熱設施;
“(二)擅自在規定的城市供熱設施安全防護範圍內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
“(三)擅自將用熱設施與城市供熱管網連線;
“(四)私自取用熱力管網中的迴圈熱水和蒸汽;
“(五)私自挪用、改動熱力計量登記表及其附件;
“(六)私自開關熱力管網閥門、損壞閥門鉛封;
“(七)擅自擴大用熱、改變用熱性質及執行方式;
“(八)其他損壞供熱設施或影響供熱效果的行為。”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供熱單位必須與熱使用者簽訂供熱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內容包括:供熱方式、供熱質量、用熱性質(數量、期限)、收費標準、繳費時限、結算方式、安全責任、維護責任、違約責任、違約認定主體以及入戶巡查、蒸汽流量表的校驗、雙方聯絡方式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供熱合同的起草、簽訂工作。因供熱合同發生爭議調解無效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九、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供熱單位供熱執行中的供熱引數和熱使用者室內溫度合格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採暖戶室內溫度達到18±2℃。”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在集中供熱區域內,不允許安裝汙染環境的取暖設施。否則,由市環保部門依法處理。”
十二、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供熱費一律按採暖面積收取。採暖面積的確定:住宅以套內建築面積計算,非住宅以建築面積計算。對層高超過3米的,可以適當加收供熱費(居民採暖除外)。”
十三、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供熱費按合同規定收取,供熱結束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十四、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供熱單位未按有關養護、維修技術規範定期對其負責的設施進行養護、維修,並拒絕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處理。”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違反供熱合同條款規定的,按合同約定處理。”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部分文字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肥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試行)》根據本通知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佈。
老城鎮、儀陽鄉人民政府,新城街道辦事處,市高新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企業,市屬以上駐肥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理,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市政府決定對《肥城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試行)》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熱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市供熱的管理、監督和協調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供熱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供熱單位特許經營資格審查、年度統計報表工作;
“(三)根據城市集中供熱需求,組織編制實施城市中長期供熱發展規劃和年度供熱計劃;
“(四)對城市集中供熱工程專案設計方案進行稽核,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市集中供熱工程專案竣工進行驗收;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市供熱行業有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六)推廣應用新技術、新產品;
“(七)負責對供熱市場進行監管,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八)受理使用者投訴,對供熱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協調和處理。
“市發展改革、規劃、環保、勞動保障、財政、物價、公安、安監、工商、民政、質監等部門和有關鄉鎮(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集中供熱管理工作。”
二、第七條、第八條合併為第七條:“新建用熱建築按照節能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減少熱能損耗。城市集中供熱應大力開發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逐步取消分散燃煤、燃油供熱鍋爐,推行城市集中供熱,鼓勵發展熱電聯供。”
三、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城市集中供熱管線按照城市集中供熱規劃需要穿越單位、廠區、居民住宅或檢修時,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規劃建設和檢修,積極予以配合。如不配合或阻撓正常施工的,按城市規劃法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四、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將原先收取的城市集中供熱工程建設費用(或稱開戶費)合併到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一併收取。今後凡新建辦公、商業、住宅建築的建設單位一律按新標準繳納,在辦理施工手續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代收,上繳市財政,專款專用。凡在建辦公、商業、住宅建築的建設單位,限期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新增部分;已建成的辦公、商業、住宅建築需要集中供熱的,要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新增部分,專項用於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建設。”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城市供熱管網建設和維修的費用,由供熱單位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報市財政部門核撥。工程竣工驗收後,由市審計部門負責審計監督。”
六、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已集中供熱的熱使用者,不得私自改造屬熱使用者自己使用的供熱設施、加裝或拆除暖氣片,確因設計不合理的,必須徵得供熱單位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改裝完工後,須經供熱單位驗收認可,否則不予供熱。未經供熱單位同意改裝的設施,一律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有關規定處罰。”
七、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熱使用者未經供熱單位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裝、拆除、移動城市供熱設施;
“(二)擅自在規定的城市供熱設施安全防護範圍內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
“(三)擅自將用熱設施與城市供熱管網連線;
“(四)私自取用熱力管網中的迴圈熱水和蒸汽;
“(五)私自挪用、改動熱力計量登記表及其附件;
“(六)私自開關熱力管網閥門、損壞閥門鉛封;
“(七)擅自擴大用熱、改變用熱性質及執行方式;
“(八)其他損壞供熱設施或影響供熱效果的行為。”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供熱單位必須與熱使用者簽訂供熱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內容包括:供熱方式、供熱質量、用熱性質(數量、期限)、收費標準、繳費時限、結算方式、安全責任、維護責任、違約責任、違約認定主體以及入戶巡查、蒸汽流量表的校驗、雙方聯絡方式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供熱合同的起草、簽訂工作。因供熱合同發生爭議調解無效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九、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供熱單位供熱執行中的供熱引數和熱使用者室內溫度合格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採暖戶室內溫度達到18±2℃。”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在集中供熱區域內,不允許安裝汙染環境的取暖設施。否則,由市環保部門依法處理。”
十二、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供熱費一律按採暖面積收取。採暖面積的確定:住宅以套內建築面積計算,非住宅以建築面積計算。對層高超過3米的,可以適當加收供熱費(居民採暖除外)。”
十三、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供熱費按合同規定收取,供熱結束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十四、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供熱單位未按有關養護、維修技術規範定期對其負責的設施進行養護、維修,並拒絕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處理。”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違反供熱合同條款規定的,按合同約定處理。”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部分文字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肥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試行)》根據本通知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