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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953035810118

    一般到市級安全監督管理局申報,材料最後由市報省,具體材料你先準備申請、安全狀況自評報告和下面這些要求的材料或證明材料:;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裝置、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併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1、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4.5.1.1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100噸;

    4.5.1.2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等於40噸至小於等於100噸;

    4.5.1.3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於40噸。

    4.5.2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專案的安全檢查:

    4.5.2.1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4.5.2.3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於完好狀態。

    4.5.2.4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4.5.2.5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定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4.5.2.6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4.5.3作業中安全措施

    4.5.3.1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

    4.5.3.2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規定的聯絡訊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訊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訊號。

    4.5.3.3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4.5.3.4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裝置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4.5.3.5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

    4.5.3.6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4.5.3.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弔裝索具。

    4.5.3.8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執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

    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4.5.4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4.5.4.1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訊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訊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4.5.4.2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4.5.4.3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4.5.4.4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4.5.4.5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4.5.4.6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執行。所吊重物

    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

    4.5.4.7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稜角吊物與鋼

    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4.5.4.8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4.5.4.9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4.5.4.10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訊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4.5.4.11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起重作業。

    4.5.4.12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4.5.4.13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4.5.5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4.5.5.1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4.5.5.2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4.5.6《吊裝安全作業證》管理(格式見附錄9)

    所有外來吊裝作業必須辦理《作業證》,由施工車間負責辦理,吊裝人員、指揮人員簽字,單位班(組)長確認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初步稽核,公司分管安全員再次稽核後,三級吊裝由安全環保科負責人批准,一、二級吊裝應由生產主管或安全環保部負責人批准,必要時由公司總工程師批准。施工完畢後由安全環保科儲存作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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