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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官依其官階分為橫班、諸司使、使臣三等。

    宋初武官處以“三班”者,稱“祇應官”,有左、右供奉班。太宗時因資品少,又陸續創設三班借職、三班奉職(原殿前承旨)、左右班殿直、左右侍禁、東西頭供奉官,稱“小使臣”;內殿崇班、內殿承製以及閣門祇候,稱“大使臣”。

    大、小使臣都由三班院統轄。徽宗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其他武官都改稱“大夫”或“郎”,唯有使臣依舊不改。宋高宗時重定武階,其中小使臣八階,大使臣兩階。

    宋初承後唐舊制,在三班之上設諸司使、副使,當時尚有正官擔任實職,但後來逐漸變成階官。自皇城使至供備庫使,共四十使,是諸司正使;其副職是諸司副使。《宋史·職官志九》雲:“皇城使以下二十名謂之東班,洛苑使以下二十名謂之西班。初猶有正官充者,其後但以檢校官為之。”

    東班和西班是因朝參時班位的排列方向而得名。諸司使、副使,到徽宗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改用新名,《宋史·職官志九》雲:“政和二年,乃詔易以新名,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東西班官員都是正七品。

    比諸司使更高的武階是橫班,或稱為橫行,也有正、副使之分。正使是內客省使、客省使、引進使、四方館使、東上閣門使、西上閣門使;副使是客省副使,引進副使、東上閣門副使、西上閣門副使等,共十階。朝參時位在東班前,列成橫行。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亦改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共十二階。

    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又增置宣正大夫、宣正郎、履正大夫、履正郎、協忠大夫、協忠郎、翊衛大夫、翊衛郎、親衛大夫、親衛郎等十階,通稱為橫班。正使為正五品到正六品官,副使為從七品官。

    乾道六年(公元1170年)孝宗欲清閣門之選,置閣門舍人十員,以待武舉之入官者,掌糾察殿廷禮儀失制,併兼侍立,若皇帝駕幸,作為隨從,稱為“閣職”,有如文官之館職。此職先由中書省召試,然後任命。淳熙間,又置看班祇候,由忠訓郎以下、秉義郎以上充任。

    閣門祇候,須由胸懷韜略,善弓馬,並在邊境任過職者充任。宋寧宗時,特別重視此類官員的選任,《宋史·職官志六》說:“慶元初,申嚴閣門長官選擇其屬之令,非右科前名之士不預召試,蓋以為右列清選雲”。凡帶閣門之職者,均稱為“閣職”。

    鹹平元年(公元998年)改為“帶御器械。”宋仁宗景祐二年(公元1035年),定其人數不得超過6人。《職官志六》又載紹興七年(公元1137年)樞密院奏言:“帶御器械官當帶插。”宋高宗說:“此官本以衛不虞,今乃佩數笴骹箭,不知何用。

    方承平時,至飾以珠玉,車駕每出,為觀美而已。他日恢復,此等事當盡去之。”雖然紹興二十九年曾再次詔增帶御器械4員,實際上僅作為裝飾而已。

    擴充套件資料:

    取得入仕資格的途徑:

    “入仕”(即開始做官)資格的取得,有三個主要途徑,即科舉(包括進士、諸科及武舉為常選)、制舉(特舉)和蔭補。

    1.廣泛吸收士人的“特奏名”制度:科舉

    宋朝制度,禮部貢舉設進士及諸科。諸科包括九經、五經、開元禮、三史、三禮、三傳、學究、明經、明法等科。鄉貢,“諸州判官試進士,錄事參軍試諸科,不通經義,則別選官考核,而判官監之”。合格者“第其甲乙”,監官、試官署名其下,然後舉送。

    禮部試後有廷試(殿試)。禮部舉年份初無規定,英宗時“詔禮部三歲一貢舉”。宋朝科舉制度更加嚴密。宋太祖廢除“公薦”,以避免請託。“公薦”是唐代陋習,影響科舉的公正程度。宋朝加強了考試的管理。

    現任官應進士舉有鎖廳試,驗證身份和德行。應舉之人,要“什伍相保,不許有大逆人緦麻以上親,及諸不孝、不梯、隱匿工商異類、僧道歸俗之徒”。試卷有彌封制度,糊名,使考官不知舉子姓名;有謄錄制度,將試卷重新抄寫一過,以免考官認得舉子筆跡,上下其手。

    考官與舉子有姻親、師生關係,有迴避制度。宋太宗時,對達官子弟中禮部貢舉者要複試。

    宋朝科舉等第最初只分甲乙,後來進士分三甲。考第之制分五等,上二等為一甲,賜進士及第;三等為二甲,賜進士出身;四、五等為三甲,賜同進士出身,中進士舉者才能稱“進士”。凡“及第即命以官”,不須經吏部試,此點與唐制不同。

    宋朝有允許“附試”的“特奏名”制度。凡士人“貢於鄉而屢絀於禮部,或廷試所不錄者”,遇皇帝“親策士則籍其名以奏,徑許附試,故曰‘特奏名’”。例如鹹平三年(1000年),親試陳堯諮等八百四十人,特奏名者九百餘人,共一千七百餘人。

    宋朝科舉考試,制度日趨嚴密,不受門第影響,較少請託,錄取名額又較多,向社會各階層士子開放。

    2.允許士人自薦的“制舉”制度

    “制舉”又稱制科,習稱大科或賢良。制科非常選,必待皇帝下詔才舉行。具體科目和舉罷時間均不固定,屢有變動。應試人的資格,初無限制,現任官員和一般士人均可應考,並準自薦。後限制逐漸增多,自薦改為要公卿推薦;布衣要經過地方官審查,

    御試前又加“閣試”(試場在秘閣,及格為“過閣”)。御試即殿試,內容要求更嚴(試策一道,三千字以上,當日完成),考試成績分五等,上二等向來不授人,第三等與進士科第一名相當。有官人均升轉或蒙拔擢。制科非常選,但它給士人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入仕機會。

    3.照顧高階官吏子弟的蔭補制度

    宋朝對官吏子弟的照顧,另有蔭補制度,蔭補的範圍比前朝擴大。高階官吏,文臣自太師至開府儀同三司,可蔭子、孫、期親、大功以下及異姓親,而且可以蔭及門客;武臣自樞密使至觀察使、通侍大夫,可蔭子、孫、期親、大功以下及異姓親。遇國家大禮,臣僚亦可蔭補。

    一般官吏可蔭及子孫,宰相、執政則可蔭“本宗、異姓、門客、醫人各一人”。高階官吏致仕,“曾任宰相及現任三少、使相:(蔭)三人”,曾任尚書、侍郎等官以上也可蔭一人。大臣病故,據所留遺表也可蔭補,“曾任宰相及見任三少、使相”,可多至五人。

    由於官吏蔭補機會多,名額擴大,最高記錄曾達到同時蔭補子弟四千人,致使孤寒之士十年不得一任。宋朝優待大臣的這些作法,對鞏固統治階級隊伍固然有一定益處,但也是促成宋代官吏冗濫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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