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山水*閒人
-
2 # w苦行僧
小區內綠化地區被物業給硬化了,然後劃成停車位賣給業主,你認為這合理嗎?
物業將小區內的綠化地硬化,然後劃分車位賣給業主,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首先改變綠化地用途,必須經規劃部門審批;其次小區綠地為小區業主公用場地,任何改變其使用功能都必須經業主大會會議投票透過;再次地面的停車場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無權出租、出售。
改變小區綠化地使用功能,必須經規劃部門審批:小區綠化地的綠化率在《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裡面是有明確的規定,同時在規劃局審批的總平面圖裡綠化地的位置都有明確的標註,任何改變都必須得到規劃部門的審批,否則就是違法的。物業管理公司是受業主的委託對小區綠化進行為維護、保養無權改變其使用功能。
任何改變小區公共設施的行為都必須經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決定:業主大會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最高決策機構,物業公司是根據與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及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維修、維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環境衛生及次序的活動。因此物業公司對小區內的公共設施的改變是沒有任何發言權的。由於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家庭擁有汽車量的不斷增加小區停車位已不能滿足業主的需求,如果需要將綠化用地改為停車場,是必須經過業主大會會議投票透過。同時還須規劃部門稽核批准方可實施。
綜合上面兩點物業公司是無權將小區內的綠地硬化,劃為停車位進行租售。小區的綠化用地為公共設施歸全體業主所有。任何改變其功能都必須經過業主大會會議投票透過,同時還需規劃部門批准。
-
3 # 路過平凡
不合理。小區綠化是有硬性指標的而且已經均攤進房價裡面了,如果改變用途應哥取得業主同意,並且收入歸全體業主們
-
4 # 幸運無敵
物業公司沒有這個權利。小區的建設,佈局是在小區建設初期的時候就由設計院設計的,然後才由地產公司按照設計圖紙完成小區建設。小區綠化用地大面積改變用途是需要相關部門審批的,不是說物業公司想改變使用用途性質就可以改變使用用途性質的。
物業公司與提供服務的小區只是聘用關係,只是被聘用於整體的小區業主,負責小區協議以內的日常工作。保障小區運轉進行服務、對小區進行維護、維修、看護、保養、維護小區秩序等服務工作。
小區綠化地帶同樣是小區所有業主的財產,是業主的公用場地,物業公司別說是私自化為車位出售,就是化為車位出租,也是要經過召開業主大會來決議和授權給物業公司的,至於說出售,物業公司更沒有這個權利了。
小區規劃的綠化地帶私自的被物業公司給硬化了,然後還畫成停車位賣給業主,這肯定是不合理的,物業公司沒有這個權利。
-
5 # 云云75434039
這個是嚴重違法,園林局應該管理,再一個嚴重違法就是小區是業主的,物業就是硬化地面,停車位所有權屬於業主!公共場合,業主可以先來後到停車或租車,所得歸所有業主!
不過在中國,物業代表開發商,開發商與政府勾肩搭背,他們共同管理小區,民眾有理沒處說!這以後都得大變革才能改變!
-
6 # 茗韻業主心聲
①改變綠化的實施人是社群呢?也就是說出面的始終是社群,但講是街道辦為改變老舊小區,街道辦人員未出面過。
②施工過程中大量砍伐樹木綠化,且未批准手續,報案後執法大隊有接案及立案,但無後續結果。
④施工公示公告,施工現場顯示如下圖
-
7 # 軍人240601666
物業是不能隨意將綠化地改成車位買給業主的,首先得經過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同意報有關部門審批透過才能實施,即使改成車位也不能出售,因為小區公共面積已經公攤給業主,業主有免費試用權,包括地下無產權停車位業主都可以使用但不能出售買賣。
-
8 # 海洋珍寶1860996
謝邀請。我想這個問題誰的回答都是一致的。物業是業主聘來管理這個小區的,是為業主服務的,沒有權利處置這個小區的任何財產。小區的公共綠地屬於業主所有,業主當時買房子的時候享有綠地的所屬權,現在有的物業公司就像黑社會一樣,凌駕於業主之上,強行把一些綠地破壞掉改成車位,再賣給業主,收入進了自己的腰包。有的地方物業公司已經像狗患一樣引起反感,這些問題亟待相關部門出臺一些相應的政策來改善。
-
9 # 頂哥園藝家
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物業要對小區公共綠化區域進行改造,必須先徵得小區過半業主的同意才可以立項,立項後要向街道和建委部門報批,同意後方可實施。
由於您的描述提供的資訊不夠,無法確定物業是否按要求進行的。那麼,我們可以分兩種情況進行假設。
1.如果物業在大部分業主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改造,也沒有相關部門的審批手續,那麼可以明確的告訴你,物業這麼做是違法的!
2.如果物業是按照程式辦理的,你又不知情,你可以找物業進行查證核實一下。
那麼如果物業存在違規改建的行為,你該怎麼辦呢?建議你可以透過業委會向物業公司反應情況,透過協商解決,不行的話,可以向街道,建委部門投訴,必要的時候可以聯合其他業主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
10 # 東友律師團
不合理,小區內的綠化地區屬於小區公共土地,產權應該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首先物業將其硬化改為停車位需要取得半數業主的同意才可以施行,之後需要向相關部門進行報批,否則屬於不合規的車位,無法取得車位產權證。業主同意改成車位後,該車位的如何使用、如何收費也應由業主決定,由該車位產生的利益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而不是物業私自進行買賣。
所以小區業主如果超過半數同意改成車位,那麼可以改成,但是不論是買賣還是租賃收取的利益都應由所有業主共有,可以抵減物業費。如果小區業主超過半數不同意改成車位,可以要求物業改回綠化土地。
回覆列表
這個不合理,不合理在於地面停車位不能出售。至於地面硬化問題,我個人覺得應該適應大眾業主需求,如果車位真的不夠用,這麼做沒什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