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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062846289535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食品新增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範圍;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根據技術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修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新增劑。

    本條是對原《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的合併和修改。一是將可以使用食品新增劑的主體由“食品生產者”,修改為“食品生產經營者”;二是鑑於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已規定“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為避免重複,刪除了原法第四十六條“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規定。

    (一)允許列入食品新增劑使用範圍的條件。

    為了全面加強食品新增劑的管理,確保食品新增劑的使用安全,新法保留了原有的對食品新增劑管理的先進理念,要求列人允許使用範圍的食品新增劑,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技術上確有必要。目前,有些食品新增劑雖然被證明是安全可靠的,但技術上並非確有必要,也不能列入食品新增劑的使用範圍。

    比如麵粉中使用的增白劑、加熒光劑,雖然對其對身體是否有害還存在爭議,但由於其並非技術上確有必要,就不應該將其列為食品新增劑。二是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規定了每種允許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及使用範圍、最大使用量等內容。

    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的食品新增劑,方可列人允許使用的範圍。

    此外,食品新增劑使用不規範甚至濫用,已成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方面。食品新增劑的品種、使用範圍、最大使用量,是

    食品新增劑食品標準的重要內容。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風險管理的要求,按照技術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對食品新增劑相關標準進行修訂。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新增劑。

    食品新增劑本身不是食品,而是為食品生產加工的需要而加人的其他物質,不能單獨使用。食品新增劑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新法保留了原有的食品生產者可以按照標準使用食品新增劑的規定,同時增加了食品經營者可以按照標準使用食品新增劑。

    可以使用食品新增劑的情況主要有: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作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提高食品的質量和穩定性,改進其感官特性;便於食品的生產、加工、包裝、運輸或者貯藏。使用食品新增劑應當遵循的原則:不應對人體產生任何健康危害;不應掩蓋食品腐敗變質;不應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或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新增劑;不應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在達到預期目的的前提下儘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關於食品新增劑的品種、使用範圍、最大使用量的規定使用食品新增劑。首先,要按照食品新增劑品種使用。允許生產、經營和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必須是經過風險評估,證明是安全可靠的,並納人使用範圍的食品新增劑。其次,要按照食品新增劑的使用範圍和用量使用。

    根據被加工食品的理化性質、感觀要求、營養學特徵和主要供食用物件不同,確定各種食品新增劑的使用範圍。如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除按規定可以加人強化劑外,不得加人人工甜味劑、色素、香精等食品新增劑。由於食品新增劑有些具有一定的毒性,應當嚴格確定食品新增劑的使用量,確保在該使用劑量範圍內,人體

    長期攝入無毒害作用。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規定了每種允許使用的食品新增劑的使用範圍和最大使用量,在食品生產加工中必須嚴格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的要求使用食品新增劑。

    目前,在食品加工過程中易濫用的食品新增劑品種情況如下:第一類食品為潰菜(泡菜等),可能易濫用的新增劑品種或行為包括著色劑(胭脂紅、檸檬黃等)超量或超範圍(誘惑紅、日落黃等)使用;第二類食品為水果凍、蛋白凍類,可能易濫用的新增劑品種或行為包括著色劑、防腐劑的超量或超範圍使用,酸度調節劑(己二酸等)的超量使用;第三類食品為醃菜,可能易濫用的新增劑品種或行為包括著色劑、防腐劑、甜味劑(糖精鈉、甜蜜素等)超量或超範圍使用;第四類食品為麵點、月餅,可能易濫用的新增劑品種或行為包括焰中乳化劑的超量使用(蔗糖脂肪酸酯等),或超範圍使用(乙醯化單甘脂肪酸酯等);防腐劑,違規使用著色劑超量或超範圍使用甜味劑;第五類食品為麵條、餃子皮,可能易濫用的新增劑品種或行為包括麵粉處理劑超量;第六類食品為糕點,可能易濫用的新增劑品種或行為包括使用膨鬆劑過量(硫酸鋁鉀、硫酸鋁銨等),造成鋁的殘留量超標準;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劑磷酸鹽類(磷酸鈣、焦磷酸二氫二鈉等);超量使用增稠劑(黃原膠、黃蜀葵膠等);超量使用甜味劑(糖精鈉、甜蜜素等);第七類食品為饅頭,可能易濫用的新增劑品種或行為包括違法使用漂白劑(硫磺)燻蒸;第八類食品為油條,可能易濫用的新增劑品種或行為包括使用膨鬆劑(硫酸鋁鉀、硫酸鋁銨)過量,造成鋁的殘留量超標準;第九類食品為肉製品和滷製熟食,可能易濫用的新增劑品種或行為包括使用護色劑(硝酸鹽、亞硝酸鹽),易出現超過使用量和成品中的殘留量超過標準問題;第十類食品為小麥粉,可能易濫用的新增劑品種或行為包括違規使用二氧化鈦、超量使用過氧化苯甲醯、硫酸鋁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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