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足球聯合會(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FIFA,簡稱國際足聯),由比利時、法國、丹麥、瑞典、荷蘭、瑞士和西班牙(皇家馬德里代表西班牙,西班牙皇家足球協會到1913年才成立)倡議,於1904年5月21日在法國巴黎成立,現有會員209個,是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總會成員。
國際足聯下設歐洲、亞洲、非洲、中北美和加勒比地區、南美洲、大洋洲六個地區性組織,其總部於1932年由法國巴黎移至瑞士蘇黎世。工作用語為英、法、西班牙和德語,如有語言衝突時,以英語為準。
宗旨任務
國際足聯的任務是:促進足球運動的發展;透過組織各級(業餘、非業餘、職業)比賽及其他手段發展協會會員、官員和運動員之間的友好往來;貫徹聯合會的章程、代表大會決議和比賽規則;禁止種族、政治和宗教信仰歧視。
國際足聯的宗旨是:促進國際足球運動的開展;發展各國足球協會之間的友好聯絡。
職能機構
國際足聯理事會是日常工作的領導機構,由主席、8名副主席、28名理事會委員共37人組成。
國際足聯下設15個專門委員會:財務委員會、世界盃組委會、聯合會杯組委會、奧運會足球賽組委會、國際足聯青年比賽委員會、室內足球委員會、女子足球委員會、裁判委員會、技術委員會、運動醫務委員會、運動員身份委員會、法律事務委員會、安全與公正競賽委員會、媒體委員會、禮儀委員會。國際足聯秘書處下設3個部:技術部、財務部和發展部。
國際足聯代表大會
國際足聯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代表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每個正式會員協會有一票表決權,但准許派3名代表參加討論。只有代表大會才能夠修改章程和規則。透過一項章程修改議案必須獲得投票的3/4。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法。決議在代表大會透過3個月後生效。國際足聯主席由代表大會選出,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37人組成的理事會行使一切職權。
國際足聯理事會
前身是國際足聯執委會,國際足聯理事會的最終組成將由37名成員組成:1名主席由國際足聯大會選舉產生;8名副主席和28名其他成員由會員協會選舉產生,每名成員任期四年。每個聯合會必須至少選舉一名女性代表。會長及理事會成員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屆(不論是否連續)。副主席和執委由各洲足球聯合會根據以下名額分配選派:非洲、中北美和加勒比、大洋洲、南美洲、亞洲各選派一名副主席;歐洲選派3名,根據1946年國際足聯代表大會決議,其中一名應由英國四協會中選出。理事會行使原執委會一切職權(除了世界盃舉辦權改由國際足聯代表大會投票選出)
世界盃組織委員會
它由一名主席和若干名成員組成。其中主席和至少兩名成員是理事會成員,一名是舉辦國所在洲足聯代表,一名是舉辦國足協代表。該工作委員會根據專門規則負責世界盃的組織,有權建議執委會修改專門規則。在組織委員會指定的小組委員會中,將含有上屆世界盃舉辦國足協代表一名和下屆舉辦國足協代表一名。
業餘委員會
由一名主席和若干名成員組成。利用國際足聯認為是適宜的所有途徑促進業餘足球的開展。組織奧運會足球賽;根據專門規則組織或批准組織其他業餘比賽。其任務還包括尊重國際足聯的業餘定義和國際奧委會的規定,確定運動員參加國際足聯的官方業餘比賽(包括奧運會足球賽和國際足聯的業餘邀請賽)必須遵守的條件
裁判委員會
由一名主席和8名理事會選定的成員組成。其主要任務是確定對比賽規則及其修改條文的官方解釋;決定比賽規則的實施;建議執委會修改比賽規則;根據國家足協的推薦建立國際比賽合格的裁判名單;儘可能確立世界統一使用的裁判法和規則實施方法。該工作委員會應組織國際裁判學習班和那些在各自國家擔負教育、培養裁判任務的人員的培訓班。同時它應負責指定國際足聯組織的比賽的國際裁判,組織學習班統一裁判尺度,逐天通報比賽情況。
技術委員會
由一名主席和若干名委員組成。它應負責發展訓練方法和培訓足球教練員,解決理論和實踐問題,評定足球教學新經驗,並負責宣傳推廣普及新的技、戰術。它和各國家足協、洲足聯保持密切合作,負責組織教練、教師、領隊和管理人員的培訓班和講座,以提高比賽水平、管理水平和訓練水平。它還應負責制定教練和裁判的教學及訓練檔案,配合生產教學影片,檢查那些和體育設施建設、教學器材生產等有關的問題。
醫務委員會
由一名主席和若干名成員組成。委員人數由執委會確定,他們應是被認可的醫生。該委員會是執委會有關醫學、生理學和衛生保健法方面事務的諮詢機構。它必須評定有關生理、醫務監督、訓練、教學、心理學和衛生保健等方面的科學經驗。該委員會應對優秀運動員進行專門醫務監督並建立檔案,目的是提高他們的全面運動能力、身體素質能力和競技能力。它應研製足球運動員的營養標準和制定衛生保健(包括酒精飲料、尼古丁和興奮劑的飲用)方面的條例。
新聞和出版委員會
由一名主席、5名委員和國際足聯公共關係負責人組成。其主要任務是同各國國家足協、報刊、電臺、電視臺、新聞圖片社建立聯絡以通報國際足聯的活動。它將同委派在世界盃、奧運會和其他比賽或運動員中的新聞委員會合作,並將合作細節記述在內部備忘錄上。另外它還負責《國際足聯新聞》、《國際足聯雜誌》、規則、教練員手冊、技術報告等書籍、月報、通報的出版和發行,負責那些捐助國際足聯籌建世界足球情報文獻中心的各種著作的出版和發行。
紀律委員會
負責審查裁判關於國際比賽方面的報告和確立應實行的懲罰,判斷各國足球協會實施紀律措施的能力。
法律事務委員會
負責處理運動員和足球協會之間、 協會與協會之間或其他活動中的法律型別的問題。
世界青年錦標賽委員會
由1名主席、2名執委會成員、6名洲足聯代表、1名舉辦國代表和3名國際足聯指定的委員組成。該工作委員會根據這個比賽所要求的專門規則負責組辦世界青年足球錦標賽。在認為需要修改比賽規則時可向執委會提出建議。該工作委員會還指定一個小組委員會,其中有一名是負責舉辦下屆世界青年足球錦標賽的國家足協特派員。
國際足球聯合會
秘書處
秘書處的任務在國際足聯章程和規定中有明確條款。秘書長是新聞和裁判兩個組織的領導人。秘書處下設三個部:技術部、財務部和促進部。技術部負責發展規劃和培訓班的組織工作,負責大比賽的技術調研工作。財務部負責財會和辦公室工作。促進部經管同經濟夥伴的聯絡,特別是同比賽和發展規劃有關的資助者的聯絡和交往。秘書處還編髮國際足聯新聞、國際足聯雜誌、規則、教練員手冊、比賽技術報告等。
國際足球聯合會(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FIFA,簡稱國際足聯),由比利時、法國、丹麥、瑞典、荷蘭、瑞士和西班牙(皇家馬德里代表西班牙,西班牙皇家足球協會到1913年才成立)倡議,於1904年5月21日在法國巴黎成立,現有會員209個,是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總會成員。
國際足聯下設歐洲、亞洲、非洲、中北美和加勒比地區、南美洲、大洋洲六個地區性組織,其總部於1932年由法國巴黎移至瑞士蘇黎世。工作用語為英、法、西班牙和德語,如有語言衝突時,以英語為準。
宗旨任務
國際足聯的任務是:促進足球運動的發展;透過組織各級(業餘、非業餘、職業)比賽及其他手段發展協會會員、官員和運動員之間的友好往來;貫徹聯合會的章程、代表大會決議和比賽規則;禁止種族、政治和宗教信仰歧視。
國際足聯的宗旨是:促進國際足球運動的開展;發展各國足球協會之間的友好聯絡。
職能機構
國際足聯理事會是日常工作的領導機構,由主席、8名副主席、28名理事會委員共37人組成。
國際足聯下設15個專門委員會:財務委員會、世界盃組委會、聯合會杯組委會、奧運會足球賽組委會、國際足聯青年比賽委員會、室內足球委員會、女子足球委員會、裁判委員會、技術委員會、運動醫務委員會、運動員身份委員會、法律事務委員會、安全與公正競賽委員會、媒體委員會、禮儀委員會。國際足聯秘書處下設3個部:技術部、財務部和發展部。
國際足聯代表大會
國際足聯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代表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每個正式會員協會有一票表決權,但准許派3名代表參加討論。只有代表大會才能夠修改章程和規則。透過一項章程修改議案必須獲得投票的3/4。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法。決議在代表大會透過3個月後生效。國際足聯主席由代表大會選出,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37人組成的理事會行使一切職權。
國際足聯理事會
前身是國際足聯執委會,國際足聯理事會的最終組成將由37名成員組成:1名主席由國際足聯大會選舉產生;8名副主席和28名其他成員由會員協會選舉產生,每名成員任期四年。每個聯合會必須至少選舉一名女性代表。會長及理事會成員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屆(不論是否連續)。副主席和執委由各洲足球聯合會根據以下名額分配選派:非洲、中北美和加勒比、大洋洲、南美洲、亞洲各選派一名副主席;歐洲選派3名,根據1946年國際足聯代表大會決議,其中一名應由英國四協會中選出。理事會行使原執委會一切職權(除了世界盃舉辦權改由國際足聯代表大會投票選出)
國際足聯理事會
世界盃組織委員會
它由一名主席和若干名成員組成。其中主席和至少兩名成員是理事會成員,一名是舉辦國所在洲足聯代表,一名是舉辦國足協代表。該工作委員會根據專門規則負責世界盃的組織,有權建議執委會修改專門規則。在組織委員會指定的小組委員會中,將含有上屆世界盃舉辦國足協代表一名和下屆舉辦國足協代表一名。
業餘委員會
由一名主席和若干名成員組成。利用國際足聯認為是適宜的所有途徑促進業餘足球的開展。組織奧運會足球賽;根據專門規則組織或批准組織其他業餘比賽。其任務還包括尊重國際足聯的業餘定義和國際奧委會的規定,確定運動員參加國際足聯的官方業餘比賽(包括奧運會足球賽和國際足聯的業餘邀請賽)必須遵守的條件
裁判委員會
由一名主席和8名理事會選定的成員組成。其主要任務是確定對比賽規則及其修改條文的官方解釋;決定比賽規則的實施;建議執委會修改比賽規則;根據國家足協的推薦建立國際比賽合格的裁判名單;儘可能確立世界統一使用的裁判法和規則實施方法。該工作委員會應組織國際裁判學習班和那些在各自國家擔負教育、培養裁判任務的人員的培訓班。同時它應負責指定國際足聯組織的比賽的國際裁判,組織學習班統一裁判尺度,逐天通報比賽情況。
技術委員會
由一名主席和若干名委員組成。它應負責發展訓練方法和培訓足球教練員,解決理論和實踐問題,評定足球教學新經驗,並負責宣傳推廣普及新的技、戰術。它和各國家足協、洲足聯保持密切合作,負責組織教練、教師、領隊和管理人員的培訓班和講座,以提高比賽水平、管理水平和訓練水平。它還應負責制定教練和裁判的教學及訓練檔案,配合生產教學影片,檢查那些和體育設施建設、教學器材生產等有關的問題。
醫務委員會
由一名主席和若干名成員組成。委員人數由執委會確定,他們應是被認可的醫生。該委員會是執委會有關醫學、生理學和衛生保健法方面事務的諮詢機構。它必須評定有關生理、醫務監督、訓練、教學、心理學和衛生保健等方面的科學經驗。該委員會應對優秀運動員進行專門醫務監督並建立檔案,目的是提高他們的全面運動能力、身體素質能力和競技能力。它應研製足球運動員的營養標準和制定衛生保健(包括酒精飲料、尼古丁和興奮劑的飲用)方面的條例。
新聞和出版委員會
由一名主席、5名委員和國際足聯公共關係負責人組成。其主要任務是同各國國家足協、報刊、電臺、電視臺、新聞圖片社建立聯絡以通報國際足聯的活動。它將同委派在世界盃、奧運會和其他比賽或運動員中的新聞委員會合作,並將合作細節記述在內部備忘錄上。另外它還負責《國際足聯新聞》、《國際足聯雜誌》、規則、教練員手冊、技術報告等書籍、月報、通報的出版和發行,負責那些捐助國際足聯籌建世界足球情報文獻中心的各種著作的出版和發行。
紀律委員會
負責審查裁判關於國際比賽方面的報告和確立應實行的懲罰,判斷各國足球協會實施紀律措施的能力。
法律事務委員會
負責處理運動員和足球協會之間、 協會與協會之間或其他活動中的法律型別的問題。
世界青年錦標賽委員會
由1名主席、2名執委會成員、6名洲足聯代表、1名舉辦國代表和3名國際足聯指定的委員組成。該工作委員會根據這個比賽所要求的專門規則負責組辦世界青年足球錦標賽。在認為需要修改比賽規則時可向執委會提出建議。該工作委員會還指定一個小組委員會,其中有一名是負責舉辦下屆世界青年足球錦標賽的國家足協特派員。
國際足球聯合會
秘書處
秘書處的任務在國際足聯章程和規定中有明確條款。秘書長是新聞和裁判兩個組織的領導人。秘書處下設三個部:技術部、財務部和促進部。技術部負責發展規劃和培訓班的組織工作,負責大比賽的技術調研工作。財務部負責財會和辦公室工作。促進部經管同經濟夥伴的聯絡,特別是同比賽和發展規劃有關的資助者的聯絡和交往。秘書處還編髮國際足聯新聞、國際足聯雜誌、規則、教練員手冊、比賽技術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