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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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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即明徵地拆遷
不合法。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可以進行徵地拆遷,簽訂補償協議,蓋章簽字應該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因此村裡蓋章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也很難保障村民的拆遷補償權益。
而且,村也不是一級政府,只是村民自治組織。因此村委蓋章簽字的補償協議,不太具有說服力。
這種情況下,村委蓋章簽字補償協議有效不過,有一種例外,就是村裡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的委託。那麼簽訂補償協議是可以的。
但是村委簽訂補償協議,在現實當中確實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故意壓低拆遷補償,截留土地補償款等。
補償不合理,該怎麼辦?徵地拆遷中,徵收方違法徵收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您明顯感覺到拆遷後會降低您的生活水平,那麼這個補償就是不合理。
此時,不要著急簽字,簽字後就不好維權了。應當積極提出異議,和徵收方協調,書面申請聽證,聯合其他被徵收人要求提高補償。
協調不下來的,應當在收到房屋徵收決定或補償安置方案後,60天內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採取法律手段維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憑個人力量無法爭取合理補償,就要儘快聯絡拆遷律師介入,幫助維權。但一定不要錯過法定維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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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冠領民商事法律顧問
題主的問題需要辯證看待。一方面,如果拆遷方將籤合同的權利授權給了村委會,村委會有了授權的話,那麼和村戶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話,是合法的。另一方面,如果村委會沒有被授權,按照拆遷管理規定,拆遷方應與拆遷戶簽訂拆遷協議。
拆遷都是行政行為,因此,村委會不會草率的和拆遷戶簽字,如果不放心,可以去村委會詢問他們的授權情況。
需要提醒您的是,您簽了協議代表著您同意這份協議所寫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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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首先,根據徵收拆遷的相關法律規定,只能由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徵地拆遷。自然,也就只有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也就是說,在徵收補償上,必須有被拆遷人的簽字,和實施徵地拆遷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蓋子簽字,該份徵收補償協議才能對被拆遷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但是,在徵收拆遷的實踐中,確實出現了很多被拆遷人的徵收補償協議並沒有地方政府的公章,而只是由村集體、村委會來簽字協商。像這樣的情況,一旦出現問題,比如被拆遷人說我的補償太低了,當初村委會說的可不是這麼點補償,要求提高的時候,拆遷方就會以並不是由有權機關作出的承諾為由,不支援被拆遷人的訴求。這樣的話,被拆遷的人利益就會受到很大的侵害。
事實上,由政府蓋公章、簽字的補償協議確實也不多,畢竟政府並沒有那麼多的精力來同每一個被拆遷人進行協議的簽訂。於是,政府便會將部分權力委託給其他單位實施。也就只有在這樣的情況下,村委會與被拆遷人的簽字蓋章是有效的。
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委託村集體、村委會實施徵地拆遷的相關行為。那麼此時村委會、村集體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是可以的。因此,在明律師提醒大家,如果村委會、村集體要和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您一定要要求村委會、村集體出示由政府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如果村委會不出示,被拆遷人是可以拒絕簽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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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
不合法,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
有權在補償協議上蓋章。村委會無權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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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
如果是縣政府明確授權或者委託村委會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那麼該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是村委會擅自簽訂,那麼村委會沒有這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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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
導讀:一講到徵地或者拆遷的時候,老百姓最關心的話題就是補償多少。實踐中,當徵收方要求籤拆遷補償協議之時,老百姓才清楚明白補償到底是多少,當然,也有很多地方甚至協議都沒有,只有口頭協議、空白協議。進而引起補償糾紛時,所造成的後果相當嚴重,自己合法房屋不在了,補償或者安置房落實不到位,最後連過度安置費也要不到。
在徵地拆遷實踐中,老百姓有很多次可以合理的核查徵收的合法性問題,針對評估機構的選擇是否合法、評估方式的是否合法、徵收程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齊全、補償款落實與土地房屋徵收的先後順序是否合法等等,因此,在徵地拆遷中,我們應有的權利都不清楚,為什麼要籤協議呢?我們何必為難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在徵地拆遷中,老百姓最關心財產補償,那麼這補償如何得來的,什麼因素造成補償高與低呢?
1、調查確認知情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更多徵地拆遷諮詢bjybcp。
2、徵收決定起訴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老百姓可訴程式。
3、評估選擇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透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徵收方指定評估機構,有何意義?
4、房屋補償方式選擇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5、補償方案及修改參與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6、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起訴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老百姓第二可訴程式。
7、依法享有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在此老百姓不難看出,通俗講就是拿錢走人。
8、最後救濟權。在我們以往辦理案件過程中,普遍存在被徵收人因補償不理想、不合理、不公平的情況,從而引起各種不當行為。在此提醒廣大的老百姓法律指定的宗旨以人為本,公平,平等,維持社會穩定,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有沒有用呢?您不去用就是個擺設,只制約與你,都不去嘗試的話,莫要說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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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即明徵地拆遷
不合法。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可以進行徵地拆遷,簽訂補償協議,蓋章簽字應該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因此村裡蓋章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也很難保障村民的拆遷補償權益。
而且,村也不是一級政府,只是村民自治組織。因此村委蓋章簽字的補償協議,不太具有說服力。
這種情況下,村委蓋章簽字補償協議有效不過,有一種例外,就是村裡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的委託。那麼簽訂補償協議是可以的。
但是村委簽訂補償協議,在現實當中確實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故意壓低拆遷補償,截留土地補償款等。
補償不合理,該怎麼辦?徵地拆遷中,徵收方違法徵收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您明顯感覺到拆遷後會降低您的生活水平,那麼這個補償就是不合理。
此時,不要著急簽字,簽字後就不好維權了。應當積極提出異議,和徵收方協調,書面申請聽證,聯合其他被徵收人要求提高補償。
協調不下來的,應當在收到房屋徵收決定或補償安置方案後,60天內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採取法律手段維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憑個人力量無法爭取合理補償,就要儘快聯絡拆遷律師介入,幫助維權。但一定不要錯過法定維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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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冠領民商事法律顧問
題主的問題需要辯證看待。一方面,如果拆遷方將籤合同的權利授權給了村委會,村委會有了授權的話,那麼和村戶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話,是合法的。另一方面,如果村委會沒有被授權,按照拆遷管理規定,拆遷方應與拆遷戶簽訂拆遷協議。
拆遷都是行政行為,因此,村委會不會草率的和拆遷戶簽字,如果不放心,可以去村委會詢問他們的授權情況。
需要提醒您的是,您簽了協議代表著您同意這份協議所寫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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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首先,根據徵收拆遷的相關法律規定,只能由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徵地拆遷。自然,也就只有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也就是說,在徵收補償上,必須有被拆遷人的簽字,和實施徵地拆遷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蓋子簽字,該份徵收補償協議才能對被拆遷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但是,在徵收拆遷的實踐中,確實出現了很多被拆遷人的徵收補償協議並沒有地方政府的公章,而只是由村集體、村委會來簽字協商。像這樣的情況,一旦出現問題,比如被拆遷人說我的補償太低了,當初村委會說的可不是這麼點補償,要求提高的時候,拆遷方就會以並不是由有權機關作出的承諾為由,不支援被拆遷人的訴求。這樣的話,被拆遷的人利益就會受到很大的侵害。
事實上,由政府蓋公章、簽字的補償協議確實也不多,畢竟政府並沒有那麼多的精力來同每一個被拆遷人進行協議的簽訂。於是,政府便會將部分權力委託給其他單位實施。也就只有在這樣的情況下,村委會與被拆遷人的簽字蓋章是有效的。
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委託村集體、村委會實施徵地拆遷的相關行為。那麼此時村委會、村集體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是可以的。因此,在明律師提醒大家,如果村委會、村集體要和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您一定要要求村委會、村集體出示由政府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如果村委會不出示,被拆遷人是可以拒絕簽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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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
不合法,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
有權在補償協議上蓋章。村委會無權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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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
如果是縣政府明確授權或者委託村委會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那麼該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是村委會擅自簽訂,那麼村委會沒有這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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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徵地拆遷實踐中,老百姓有很多次可以合理的核查徵收的合法性問題,針對評估機構的選擇是否合法、評估方式的是否合法、徵收程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齊全、補償款落實與土地房屋徵收的先後順序是否合法等等,因此,在徵地拆遷中,我們應有的權利都不清楚,為什麼要籤協議呢?我們何必為難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在徵地拆遷中,老百姓最關心財產補償,那麼這補償如何得來的,什麼因素造成補償高與低呢?
1、調查確認知情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更多徵地拆遷諮詢bjybcp。
2、徵收決定起訴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老百姓可訴程式。
3、評估選擇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透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徵收方指定評估機構,有何意義?
4、房屋補償方式選擇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5、補償方案及修改參與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6、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起訴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老百姓第二可訴程式。
7、依法享有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在此老百姓不難看出,通俗講就是拿錢走人。
8、最後救濟權。在我們以往辦理案件過程中,普遍存在被徵收人因補償不理想、不合理、不公平的情況,從而引起各種不當行為。在此提醒廣大的老百姓法律指定的宗旨以人為本,公平,平等,維持社會穩定,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有沒有用呢?您不去用就是個擺設,只制約與你,都不去嘗試的話,莫要說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