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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615864613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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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6432149947739
公民個人沒有對電魚者的行政處罰權。只是可以要求電魚者賠償實際損失。 如果想讓電魚者得到處罰,可以向水務局或畜牧水產局投訴,由水務局(在河道電魚的)或畜牧水產局(在養殖池塘電魚的)給予處罰。 養殖池塘魚被電的,池塘所有人可以到法院起訴電魚者索要賠償。
公民個人沒有對電魚者的行政處罰權。只是可以要求電魚者賠償實際損失。 如果想讓電魚者得到處罰,可以向水務局或畜牧水產局投訴,由水務局(在河道電魚的)或畜牧水產局(在養殖池塘電魚的)給予處罰。 養殖池塘魚被電的,池塘所有人可以到法院起訴電魚者索要賠償。
法律角度:明確的違法行為。但漁業法並未規定如何處罰,如若地方無相關地方法規即面臨無法可執的情況。同時各地執法情況也不一,洞庭湖需要兩個標準才能罰款:1000市斤+當場抓獲。而一些地區只要發現就可以予以行政拘留。
實踐角度:電捕提供了相當高的捕魚效率,相比迷魂陣等漁法,我認為其最大的優勢(問題)在於對於大多數淡水水域,電捕魚的技術要求很低,相對的,它無論是在老漁民,沒有漁業傳統的村落中的村民,還是一個生科專業莫名奇妙去搞魚類研究的研究生手中,發揮的效率差距不大。也就是說這直接造成了沒有漁業傳統的村落也可以對附近的水生生物造成巨大殺傷,他們可能不會下迷魂陣,不會使絕戶網,但是,肯定會電魚。故而,電魚是各類非法捕魚手段中危害僅次於毒魚的。
社會角度:漁民向來在中國的社會地位極低,加之新中國成立後的各種社會變遷,指望漁民群體代代相傳的樸素可持續發展觀不現實。同時在中國農村基層,社會組織形式仍以各種“血緣關係”為主,護魚與否往往取決於“家長/父母官”的個人因素。從保護生物資源的角度講,這種“鄉土人情”無疑會讓漁業法和魚類保護薛定諤化。個人認為繼續為法治中國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而努力才是正確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