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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務專員萌寶爸111

    1994年以前,婚姻法還承認事實婚姻,原因是這種現象不在少數,特別是廣大農村,那時候計劃生育管得嚴,許多人就先不領證,只是舉辦婚禮,有的甚至連婚禮儀式都不舉辦,就共同生活在一起,等生了孩子再去補辦結婚證,有的家庭重男輕女思想嚴重,一直生,等生了男孩兒再去補辦結婚證,因為有了結婚證才能給孩子落戶口。當時計生部門對這事也很頭疼,沒有法子,因為只有已婚婦女要孕檢。總而言之,事實婚姻造成很多監管的混亂,所以從1994年2月1日起,婚姻法做了修改,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當然也沒有特別強調說是非法同居。

    不承認事實婚姻就意味著一旦要解除同居關係,就不能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來進行財產分割,因為同居期間的收入和債務不能算作共有。好在對子女撫養可以比照婚姻法的規定。

    現在從2021年元旦開始,以前的婚姻法也廢止了,只依照新的民法典。民法典不承認事實婚姻,更不承認通姦,呵呵呵,並且通姦不光受道德輿論的譴責,還有可能負刑事責任,那就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有可能構成重婚罪。更厲害的是與軍人配偶通姦,即便是偷偷摸摸的,不以夫妻名義,地下關係的,也有可能構成破壞軍婚罪。也就是說,你與軍人配偶偷偷摸摸的開房,一旦被發現,就有可能入刑。

  • 2 # 泯然眾人焉

    通姦是不是重婚罪?重婚罪,簡單通俗地說,就是指某人己經結婚,但事實上,現在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是第一型別的重婚罪。

    還有就是明知他人已經結婚,還故意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為,這也屬於重婚罪。

    重婚罪構成刑事犯罪標準,一般處以2年以下刑期,或者是拘役。

    那麼通姦到底構不構成重婚罪呢?事實上,純粹的通姦,如果沒有登記結婚,也就是通姦的雙方沒有去結婚登記處予以登記結婚,那麼,通姦的雙方,則不構成重婚罪。

    如此看來,通姦的雙方,只能是叫有違社會公德敗壞社會道德秩序,只能予以口頭上的譴責。

    從社會實踐來看,確實也是如此。有些夫妻中的一方與他人出軌通姦,既使捉姦在床,頂多也只能發發心中的惡氣給捶打一鬆滋,並且在打的過程中,還不能給打重了,一旦出現輕傷,捉姦者有可能還會反而受到刑罰處理而犯罪。

    就是這麼怪!

    通姦在古代,確實是重罪。古代通姦的雙方一旦姦情敗露,是要發配入牢後再發配邊疆服刑的。在古代,通姦是重罪,叫通姦罪。

    解放以後,就廢除了通姦罪,再也就不存在通姦罪一說了。通姦就變得屬於道德風氣的範疇,人們只能對其口誅筆伐,但行動上卻無計可施。

    通姦出軌危害極大,輕則破壞家庭,傷了夫妻情分,重則傷人性命引發刑事事件。

    在現行婚姻法律制度下,特別提醒那些正在遭受出軌者給夫妻一方造成傷害的人士一句話:捉姦有成本,請保持一個度!千萬莫衝動,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既然單純的通姦法律也治不了罪,是不是就說明通姦就是沒有一點兒違法成本了呢?這不一定的。

    如果通姦造成通姦者夫妻一方投訴法律而要求離婚,那麼在法律上來說:法律是不支援通姦出軌者的法律權利的!這就是說,如果出軌通姦者一方一旦離婚,那麼出軌通姦者將會作為違法出錯的一方而得不到夫妻雙方在財產等方面的法律保護。

    出軌通姦者,在法律的實際判決方面來看,其實是隱形違法者,權利方面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是過錯方。

    另外,如果是軍人的妻子,也就是軍婚,這種型別的通姦,是屬軍婚法律保護的。一旦通姦,可是要坐牢的喲!

    與軍人的妻子在婚內通姦,通姦的男女雙方都屬於犯罪!為了祖國的安定平安,軍婚是不容違法侵犯的!

    別怪我沒提醒你!

    出軌通姦者可恥!“自古姦情出人命,不信你問西門慶”,這句網路用語,您認為有道理嗎?

  • 3 # 元二使安西

    通姦不是事實婚姻,現在的法律也不承認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對原來婚姻狀態(1994年之前)的一種確認,就是類似於以前老一輩夫妻相稱一輩子,實際卻沒有去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的這種情況,而不是為重婚開方便之門。

    所謂重婚,重點審查的不是法律婚與事實婚的並存,而是在婚姻之外,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是否存在非法婚姻。

    而事實婚姻是被法律認可的婚姻,並不是非法婚姻,事實婚姻與法律婚姻的區別,只在於是否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那麼,回到題主的問題,通姦是否構成事實重婚罪呢?

    答案是不構成的。

    通姦是通姦,重婚是重婚。

    通姦只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刑法上並未對其進行否定評價,也就是通姦並不違反刑法,不構成刑事犯罪。

    那麼,在民事領域來說,通姦是否違法呢?是否會受到民法上的否定評價?

    通常來說,通姦是有婚姻關係一方與婚姻關係以外的人保持長期的不正當性交往,有的還可能同居,但同居並不是通姦的必然條件,許多時候通姦的雙方並未同居。

    而《民法典》中對同居是有否定評價的,如果婚姻關係中的一方出現重婚、同居等情況,可能構成離婚的法定理由,並可能成為離婚的過錯方,而無過錯方有可能拒此請求損害賠償,在財產分割時適當向無過錯方傾斜,這些都是對重婚、同居者的懲罰。

    但我們也必須清楚一點,法律上對重婚、同居有明顯的否定評價,一旦實施重婚、同居行為,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受到法律的懲處。

    而對通姦行為,法律則沒有明確的否定評價,並不當然地構成離婚的事由,受害一方也並不當然地就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能夠要求多分財產,或者要求對方支付相應的損失費。

    通姦更多的是道德評價,而非法律評價,也不是當然的就會導致離婚、以及在分割財產時佔據優勢。

    小結:

    通姦與重婚是兩碼事,與同居也不能完全等同,我們對通姦往往給予道德上的否定評價,而法律上則不一定產生否定性後果。

    換言之,對通姦者,我們不僅難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很可能連民事賠償責任也無法追究。

  • 4 # 春韻劉姥姥

    自古姦情出命案!

    婚姻法有法律婚姻大家知道,事實婚姻我不明白。好像我們國家早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這條法律法規。你到司法局諮詢一下就明白了!

    通姦自古就是讓人討厭的事,女人不知廉恥才出現通姦這個事。通姦是不是事實從婚罪。你還是到司法局諮詢諮詢吧!

    你不要衝動,衝動是魔鬼!

    人不自愛就是放肆。男女都一樣!

    婚姻法有法律婚姻和事實婚姻,通姦是不是事實從婚罪?

    你如果家庭有了這個事,找法律法規幫助你解決問題。年輕人不要魯莽,衝動是魔鬼!

    華人不能和外華人一樣,外華人的婚姻觀念和咱們不一樣。

    女人守婦道,男人收斂一點。哪有什麼情呀愛呀,別整天搞亂七八糟沒有用的醜事!

    2021.2.10

  • 5 # 不糊塗時塗糊不

    法律婚姻、事實婚姻、重婚罪、通姦,它們之間可能有交叉關係,卻是四個不同的概念。

    法律婚姻通常是指被法律認可或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

    事實婚姻在當前的法律框架下,它只是在刑法意義上對於確認重婚行為具有法律意義,即:已有配偶卻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並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構成事實婚姻而觸犯重婚罪。在民法意義上現在只有同居,已沒有事實婚姻這一概念了。

    通姦是指男女雙方自願發生性行為,通姦不是個法律概念。至於通姦行為是觸犯重婚罪還是構成同居,這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定性。

    重婚罪之概念前面已經說清楚了。

  • 6 # 沙漠lv洲

    1、通姦不入刑,要婚姻法幹什麼?

    2、通姦者背叛了婚姻約定,至少應納入徵信黑名單。

    3、通姦者應負有民事賠償責任,包括受害方精神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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