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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三月,甘肅天水,一轎車違規雙黃線強行掉頭,身後行駛的摩托車駕駛員為避讓小轎車,緊急剎車後滑倒在地,搶救無效後死亡。經法院判定,轎車車主承擔40%的責任,被判賠償三十餘萬元。誰應負主要責任?怎麼看待判定結果?是否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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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侃車場

    因為轎車的違規導致了摩托車事故的發生,所以轎車要承擔責任。

    摩托車沒有控制好車輛動態是事故發生的另一個原因。

    練車車主擔30萬不多,畢竟人家都死了。

  • 2 # 使用者PHOTO

    判太輕了,雙黃線強行調頭應判90%賠償,如摩托車有輕微違章要判自負10%。如摩托車無任何違章應判小車全責。

  • 3 # 實現一個曉目標

    剛算了一下。三十餘萬!就按30算。事故總責任是75萬元。不瞭解甘肅天水的經濟水平!只是好奇這75萬是怎麼計算出來的!

  • 4 # 二哥拾影

    我覺得轎車司機沒有什麼可冤枉的,因為轎車的違規掉頭而使對方丟了性命,雖然摩托車不是他撞的,但卻因他的違規掉頭而死。讓他賠些錢,這個真不冤!

    看了相關的影片,天氣應該還下著雨,騎摩托車的人都穿著雨衣駛過,濺起一片片水花,下雨之後路有些滑,在這種情況下剎車就容易側翻,更何況是兩個輪子的摩托車。

    其實摩托車剎車也有技巧,如果前剎緊,後剎松最容易翻車,前些天我看到這樣一起事故,前面的小汽車轉彎的時候沒有打轉向燈,又是下坡路,後面緊跟一輛兩輪電動車,遇到這種情況電動車肯定是一個急剎車,結果連人帶車一起翻進路旁的溝裡面,好在沒有什麼大礙,小轎車司機的態度也好,最後各自離去。

    其實這些摩托車,緊急剎車是很危險的,畢竟這些車的剎車系統也不太好,因為剎車而使摩托車摔倒的現象也常有發生。

    回到這件事的本身,轉彎讓直行,這是常識,假設一下,如果駛來的不是一輛摩托車,而是一輛大卡車,那麼,這個掉頭的司機很可能會讓直行車先行透過,但發現是一輛雨中的摩托車,於是強行調頭,或者轎車司機認為摩托車會提前減速。

    如果沒有下雨,視線很好。或許摩托車應該沒事,但是因騎摩托車穿著雨衣行動不方便,視線不佳,加上這個時候天氣又有些冷,身體協調能力差。摩托車側翻了。更沒有想到的是,因為頭部著地,以至於救了性命。

    如果摩托車司機,戴著頭盔,當時的車速也不快,充其量也就是小傷,或者摩托車司機選擇撞上了轉彎中的小汽車,只要頭部不受到撞擊,也不會有生命危險。

    因此,小轎車的違規調頭,選擇在沒有掉頭時機的時間強行掉頭,造成了一摩托車人員死亡,應當進行賠償。更何況是在不允許掉頭的地方掉頭。

    所以駕駛摩托車一定要佩戴頭盔,這不僅是駕駛規範更是對生命的珍,也許一個頭盔就可以換來一條命。

  • 5 # 老鬼雜談

    老鬼雖然一向認為,不能買了車,開車反而成了二等公民。但是這個事件,轎車駕駛員應該擔負主要責任!之前的很多事件,交通事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老鬼都認為我們買了車,開車的不應該承擔一些不必要的責任。

    但是在這個事件中,轎車駕駛員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第一,雙黃線不能掉頭,壓線。轎車司機調頭是明顯的違反交通規則駕駛。

    第二,摩托車如果有全套證件和行駛證,那麼摩托車行駛在機動車道上是符合規定的。

    第三,如果不避讓,那麼肯定撞上轎車了。摩托車屬於合理避讓。

    第四,調頭是違法的“因”,避讓是合法的“果”。

    基於以上四點,轎車駕駛員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40%,老鬼都認為輕了。人家一條命沒有了啊!!!

  • 6 # 單身快樂180

    還冤?……!如果每個駕駛員這麼沒規沒矩沒素質,要交警幹嘛,要交規何用。再窮也是一條生命,再苦也是一家之主。

  • 7 # 律師獨角獸

    我認為這個結果還是對轎車司機太友善了。轎車司機的違規調頭行為是導致摩托車主死亡的主要原因。轎車司機起碼應該承擔60%的責任。

    交通事故案件中最核心的就是事故責任的劃分。如果轎車司機沒有違規調頭,只是正常減速。後方的摩托車剎車不及,撞上轎車或者自行摔倒,這就是普通的追尾。自然是摩托車主全責。

    本案中,就是因為轎車違規調頭,摩托車主剎車而摔倒。在法院的看法中,本來摩托車主需要承擔沒有保持合理車距的責任,但就是轎車司機的違規調頭,使他承擔了40%的責任。

    我認為法院可以再嚴格一點。畢竟沒有轎車司機的違規調頭,大家都是正常行駛,就不會有死亡事故的發生。所以轎車司機才是事故的主要責任方,應該起碼承擔60%的責任。

  • 8 # 公司法江湖

    謝邀,轎車車主一點兒不冤,從影片可以明顯看得出來,司機違規掉頭才是摩托車駕駛人緊急採取制動措施,導致側滑摔倒死亡的原因之一,而另外一個原因就是摩托車駕駛人未能按照規定佩戴頭盔,也是其死亡的誘因之一,所以最終判定司機承擔30萬賠償,是真的一點兒不冤。

    法院觀點

    負責審理此次案件的法官對此案解釋說:“由於肇事方的過錯,他造成了對方車損人亡的這種後果,那麼這兩者之間又有因果關係,我們採用了一種因果說,所以就判定這個案件屬於交通事故。我們對車輛(摩托車)進行了檢測,車輛的行駛速度和車的效能,都是在正常範圍之內,那麼他唯一的一個問題就是,他沒有佩戴頭盔,也是造成他死亡的一個原因之一。”

    故法院判決:轎車違規掉頭承擔本次事故40%的責任,而摩托車駕駛員未佩戴頭盔,承擔事故60%的責任,法院裁定轎車駕駛員賠償30餘萬元。這次事故因兩車未發生碰撞,不同於我們平時看到的那些交通事故,在責任判定是採取了“因果說”。

    而我本人觀點也傾向於支援法官的解釋,因為未佩戴頭盔和違規掉頭兩個作用因素之間,任何一個如果沒有發生,都可能不會發生死亡的後果,很顯然違規掉頭對於案件死者死亡有一定的貢獻度,而結合實際情況來看,死者未能佩戴頭盔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安全原因,故而本案當中可以視為兩個因素共同導致了悲劇的發生,所以判令轎車駕駛員承擔部分責任,也是無過錯的。

  • 9 # 潘律師說家事

    我想知道這個案子交警是怎樣劃分的責任?

    不管是交警劃分的還是法院直接判的,我都認為,轎車車主承擔40%的責任,不點都不冤。

    一任性,作掉一條人命,加30萬元,不知道這位車主拿到法院判決後會作何感想。

    此種事層出不窮,可有些人就是不長記性。

    在馬路上突然變道有多麼危險?就是發生事故車毀人亡那麼大的危險,如本案。

    上週我去看守所會見我的當事人,以100公里的時速,行駛在高速公路中間車道,前後車距都很大,左前方超車道的車也在正常行駛,互不相擾,很愜意,前方500米處有一個出口。突然,左前方超車道上的車從我前方橫著衝了過來,他要下高速!

    我立即一個急剎、猛剎、往死裡剎,好歹避了過去沒撞上,好歹我後面的車距夠大,沒追尾,否則,這會是一場什麼事故?

    所以,這些違規變道的人,讓他們負主要責任,一點都不冤。機動車變道時,要觀察後車行駛情況,不得妨礙在所變車道正常行駛車輛的行駛。本題是,這位轎車車主違法變道在先,同時也妨礙了對向摩托車的正常行駛,如果這輛摩托車不存在超速、無證、酒駕等違法行,轎車車主承擔40%的責任,不但不多,甚至還少了。

    望引以為戒。

  • 10 # 大實話

    看了整個影片後,個人感覺這個判罰還是比較合理的,但是,因為這個事造成摩托車駕駛員死亡,確實是挺冤的。透過影片我們可以發現,其實摩托車駕駛員應該是在躲避掉頭車輛時緊急剎車導致摩托車側翻,而在摩托車側翻滑行的過程中摩托車駕駛員的頭部撞倒了馬路牙子上,造成最後摩托車駕駛員死亡,而摩托車在駕駛過程中也沒有超速等行為。

    因此,在這件事中,造成摩托車司機死亡的就是兩個原因了,第一就是轎車駕駛員違規掉頭,影響了摩托車駕駛員的安全行駛,第二個原因則就是摩托車駕駛員沒有佩戴安全頭盔,所有導致自己在翻車後頭部喪失保護。所以,總的來說,摩托車駕駛員沒有佩戴頭盔是導致摩托車駕駛員死亡的直接原因,而汽車司機違規掉頭則是造成摩托車側翻的主要原因,因此,這個判決是合理的。

    當然,可能有人會說,如果汽車司機沒有違規駕駛,沒有去越過雙黃線掉頭,那麼摩托車駕駛員也不會因為躲避車輛摔倒而死,誠然,這樣說是沒錯,但是,也不能因為這個就判汽車駕駛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裡我可以跟大家解釋一下。

    比如說,如果在這起事故中,摩托車駕駛員沒有被摔死,並且也不存在超速行駛或者其他違規駕駛行為,只是一起簡單的因為汽車掉頭導致摩托車側翻的交通事故。那麼,毫無疑問,這肯定是汽車駕駛員的責任。但是,現在是摩托車駕駛員死了,那麼就要優先去找造成其死亡的原因,而很明顯,導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就是因為沒有佩戴安全頭盔。而這個直接原因則是因為摩托車駕駛員自己造成的,所以就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簡單一點來說,轎車違規掉頭是造成摩托車側翻的直接原因,沒有佩戴安全頭盔則是摩托車駕駛員被摔死的直接原因,而摩托車側翻又是導致駕駛員被摔死的原因,所以,這其實可以劃分為兩件事來進行分析。

    至於有人說汽車都沒有碰到摩托車還被判賠了30萬有點冤,個人覺得這一點都不冤,反倒是摩托車駕駛員才冤呢。最後,也是希望各位司機朋友在駕駛車輛的過程中能夠時刻把安全牢記心間。

  • 11 # 打虎拍蠅

    要說冤,摩托車主劉某最冤,才26歲就失去了寶貴的生命,而車主不過是來年多增加一點保險費,其他沒有任何損失,孰輕孰重,一目瞭然!

    對於此案,交警部門只是出具了事故證明書,但是沒有出具事故責任書,因此一開始法院對雙方進行調解的時候並不順利。轎車司機認為自己雖然違規調頭,但是並沒有與摩托車發生碰撞,摩托車主是自己處理不慎,自己只應承擔違章的責任,而不用對摩托車主的死亡負責任。保險公司也認為車輛沒有發生碰撞,不屬於交通事故,因此不在保險理賠範圍。

    法院認為,雖然兩車沒有碰撞,但是司機違規調頭是“因”,摩托車主摔倒是“果”,雙方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對於摩托車主劉某的死因,經查屬於摔倒導致顱腦損傷死亡。根據測算,劉某的車速在正常範圍內,如果劉某佩戴頭盔的話,則不會有生命危險,因此法院認為劉某沒有佩戴頭盔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劉某應該負60%的主要責任,轎車司機負40%次要責任

    但是筆者認為,即便劉某沒有佩戴頭盔,但是如果沒有王某違規調頭行為,他也不會緊急剎車避讓,也就不會摔倒致使顱腦受損,更不會因此而失去性命,因此汪某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至少佔70%的責任。

    當然,這只是筆者的個人看法,死者劉某家屬對此結果還是很滿意的,保險公司也將賠償款賠付到位了。但是此案留給我們的教訓是深刻的,有時覺得是輕微的交通違章行為,有可能就會奪去他人的性命,人生不易,且行且珍惜!

  • 12 # 法海一粟

    (1)轎車駕駛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誌、標線的地點以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橋樑、急彎、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掉頭。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誌、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根據上述規定,轎車駕駛人不能掉頭的地方強行掉頭;而掉頭時又妨礙了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的通行。因此,轎車違章掉頭,是本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摩托車駕駛人應當承擔次要責任。根據安全駕駛的規定,後車與前車應當保持適當的跟車距離,車速低於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少於50米。本案基本事實表明,摩托車駕駛人在看見前車掉頭時,為避讓而採取剎車措施時發生了車輛側滑的事故。這說明,摩托車的跟車距離太近,不符合安全駕駛的要求。因此,摩托車駕駛人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 13 # 夜雨如書

    我認為轎車車主一點兒都不冤,他只是花錢買了一個教訓,而騎摩托男子卻白白丟了性命。

    看了影片,個人認為,轎車車主應該承擔更多的責任,最起碼要超過百分之七十。

    雖然兩車沒有發生碰撞,但正是轎車車主在雙黃線違規掉頭才導致了騎摩托車男子剎車、滑倒、致死等一系列後果。如果按照因果關係來推論,甚至不應該苛責騎摩托車男子未戴頭盔的情況。不帶頭盔的確屬於一種疏忽,但在那種情況下戴頭盔也不能保證可以避免死亡。如果騎摩托男子不存在超速、醉駕、毒駕、無證駕駛等問題,那麼不帶頭盔的責任不應該佔到百分之六十。個人認為,應該在百分之三十以下。

    雖然轎車車主需要賠償對方30多萬,但透過保險理賠自己出的也是有限,即便都是他自己承擔也不是負擔不起的事情。反觀因此死亡的騎摩托車男子才二十多歲,他才是真的冤,他的父母親人還要經歷白髮人送黑髮人的人間致苦。

    現實生活中,違規駕駛的行為屢見不鮮,很多人總是抱有僥倖心理,認為這次沒出事就無所謂。可是不怕一萬就怕萬一,只要一出事就是大事。

    最後我想說,生命只有一次,遵守規則注意安全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的生命負責。

  • 14 # 陳武鵬律師

    先說一個真人真事。

    前不久我一朋友晚上下班,騎著電瓶車回家。當天晚上天色昏暗,且下著小雨路面溼滑。突然之間,對向車道一貨車沒注意看清路況就強行超車,駛入我朋友所在車道後眼看就要撞上我朋友的電瓶車。我朋友避讓不及緊急剎車,最終電瓶車側翻在地,我朋友身受重傷。

    最後,交警判定貨車司機沒有注意路況違規超車,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於是判定貨車司機承擔全責,我朋友無責。事後,貨車司機向我朋友乖乖賠償了所有損失。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就算兩車沒有發生碰撞,也能發生交通事故。而具體責任的劃分,則要根據因果關係來加以判定。

    題目中所述的這起事故也是如此。據報道,今年三月,甘肅天水,一轎車違規雙黃線強行掉頭,身後行駛的摩托車駕駛員為避讓小轎車,緊急剎車後滑倒在地,搶救無效後死亡。在這起事故中,轎車違規掉頭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如果轎車司機沒有違規掉頭,那麼摩托車駕駛員就不會因為緊急避讓而車輛側翻,最終也不會落個車毀人亡的悲慘結局。因此,讓轎車司機承擔責任一點也不冤枉。

  • 15 # Lucifer53094584

    無碰撞的事故如果都是機動車的話結果會這樣麼,很簡單的就是高速前車突然急剎至緩慢行駛狀態,後面大貨避讓前車撞到了旁邊行駛的車輛,然後小轎車一騎絕塵,溜了,獨剩大車司機一臉無奈。除非繼續直行讓速不讓道,與前面急剎小車發生碰撞才可能扯上責任,不然和小車有毛線關係。

    或者更簡單的,行人不按訊號燈走導致機動車躲讓發生碰撞,能找得到行人的責任麼。

    按這個判罰,很多二把手司機自己撞樹或者發生事故上都可以賴到周圍的機動車。

    就像很久前美國的一個判罰,一個人在馬路上摔了一跤受傷了,告了政府部門,賠了很多很多錢,這種判罰模式敢在中國執行下去,後果難以想象。

    最起碼這個案子按因果關係去判罰這種邏輯不太可取。因為沒有發生接觸就可以承擔責任的先例一旦開啟,街上行人你按個喇叭打個燈踩踩發動機,然後有人過來躺下了,你就要承擔責任,那麼碰瓷者的第二春就要來了。

  • 16 # 鄧行長

    我認為一點也不冤,轎車車主不只是承擔40%的責任,反而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簡單的說,法院判罰講究因果關係,摩托車因為緊急剎車,導致摩托車駕駛人死亡。為什麼摩托車會緊急剎車呢?原因在於避讓轎車,是因為轎車突然掉頭,影響了摩托車正常行駛,導致摩托車緊急剎車避讓,最終導致摩托車駕駛員死亡,完完整整的因果關係。

    至於說摩托車司機駕駛不當,主要在於車速過快,這個可以根據當時道路的限度規則,如果摩托車車速超速了,確實需要承擔主要責任。但是如果在規定限速範圍內,按我的理解,他沒有違反交通規則,正常行駛,是因為轎車違反交通規則,雙黃線掉頭,干擾危害了摩托車的駕駛行為,才導致悲劇的發生,所以轎車車主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經法院判定,轎車車主承擔40%的責任,我覺得還是值得商榷,轎車車主應該至少承擔60%的責任。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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