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孟儒學認為,“孝”是一切德行的根本,教化的源泉。《孝經·開宗明義章第一》就載:子曰:“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孝為德之本的思想在儒家其他著作裡也有所反映。有子曰:“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 [5](P71)認為孝是仁的基礎。孟子則說:“親親,仁也。” [5](P430)又說:“仁之實,事親是也。” [5](P359)將侍老奉親之孝作為仁的實質。《大戴禮記·曾子大孝》載:“夫孝者,天下之大經也。夫孝,置之而塞於天地,衡之而衡於四海,施諸後世,而無朝夕。”指出“孝”是一切德行的起點,是一切德行的大經大本,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根本法則。[6](P475)
“仁”是孔子倫理思想的核心。“樊遲問仁,子曰:‘愛人’。” [5](P171)“仁者愛人”是孔子對仁的簡明概括。而他又認為 “孝”是“仁”的基礎,“孝弟也者,其為人之本與?” [5](P71)既然孝道觀是孔子倫理思想的最高道德準則,那麼,為了這種理念價值的推行,就必然有一些最具體最直接的行為要求。
儒學創始者非常重視父母子女間的感情交流,並強調子女對父母的尊敬、愛戴和贍養。[7]誠然,行孝的最基本的要求是子女對父母的物質奉養,但是孔子並不停留在物質奉養上,他認為僅是物質上的奉養是不夠的,還得在感情上對父母表示真誠的尊敬和愛戴。所以他又說:“今之孝者,是為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 [5](P79)如果對父母在感情上不尊敬和愛戴的話,僅是物質上的奉養,又與犬馬有什麼區別呢?不過,孔子對“孝”的最高闡述是要求子女在父母生前按照父母的意願行事,在父母死後繼承他們的遺志立身。所以孔子說:“父在觀其志,父沒觀其行,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 [5](P74)周武王和周公旦繼承文王的遺志討滅了商紂王,故孔子讚揚他們說:“武王、周公,其達孝矣乎!夫孝者,善繼人之志,善述人之事者也。” [5](P44)司馬遷著《史記》,班固著《漢書》都是立志完成其父遺留下來的未竟事業,是孔子孝道觀最高要求的體現。
孔子對於要求子女孝敬父母做的一些具體行為,典籍中還有如下一些記載:
子曰:“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 [5](P79)父母在世時,要以禮侍奉;死了,要以禮安葬,並且按禮儀祭祀。
孟武伯問孝,子曰:“父母,唯其疾之憂。” [5](P79)關心父母的病痛是講求孝道之關鍵。
子曰:“父母在,不遠遊,遊必有方。” [5](P98)就是要求子女經常在父母面前盡些孝心。
孟子對孔子仁孝思想作了進一步的發揮,他認為孝是仁的實質。因此,“事孰為大?事親為大。” [5](P357)又說:“孝子之至,莫大乎尊親;尊親之至,莫大乎以天下養。” [5](P385)。推已及人,把最初產生和存在於家庭中的孝悌觀念推廣到整個社會,是孟子孝道觀的獨到見解。故孟子說:“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5](P253)
孔孟以後,宣揚孝道觀的大儒不乏其人。北宋中期,理學領袖關中張載、洛陽二程都大力闡發孔孟儒學孝道觀,從而使孝悌觀念在民眾中得以迅速傳播,並打下深刻的烙印。
張載則把孟子推已及人的孝悌觀念作了更深層次的引申。他提出了“尊高年所以長其長,慈孤弱所以幼其幼,聖其合德,賢其秀也。凡天下疲癃殘疾,煢獨鰥寡,皆吾兄弟之顛連而無告者也。於時保之,子之翼也。” [8](P180)
二程對“仁”與“孝”的關係有了新的認識。他們指出“孝悌也者,其為仁之本與!言為仁之本,非仁之本。”[9](卷十一)“為仁之本”與“仁之本”是有區別,仁是本,孝是用,不能混為一談。又說:“人無孝悌不可,而不全力以赴盡孝盡悌也不可。”[9](卷二十三)不僅要有孝悌觀念,而且要有孝的行動。
清朝名儒魏源也對孝道有所闡發,他說:“君子之言孝也,敬而已矣;君子之言敬也,孝而已矣。一舉足不敢忘父母,一出言不敢忘父母。”[10](P14)把侍奉雙親的“孝”和“敬”緊密結合起來。這是魏源的新見解。
四 孝為政之本,統治者對孝道大力提倡
孝悌觀念也是統治者為政的根本。
或謂孔子曰:“子奚不為政?”子曰:“《書》雲:‘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於有政。’是亦為政,奚其為為政?”[5](P82)有人問孔子為什麼不從政時,孔子引用《尚書》裡的話來解釋自己用孝悌觀念來影響社會政治,就是參政了。這一則對話就說明了儒學創史人孔子一開始就將宣揚孝悌觀念的活動看成是政治行為。
《孝經·開宗明義章》雲:“夫孝,始於事親,中於事君,終於立身。”這就指出了“孝”是倫理道德和政治行為的結合體。而“孝道”對封建政治的重要性在《孝經·三才章》裡則體現得更為具體。《孝經·三才章》寫道:“夫孝,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經,而民是則之。則天之明,因地之利,以順天下,是以其教不肅而成,其政不嚴而治。先王見教之可以化民也。”治理國家以道德教化為基礎,道德教化以孝行為根本,故孝道既行,天下自然垂拱而治。《孝經·孝治章》載:“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天下和平,災害不生,禍亂不作。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如此。”只要推行孝悌,就會國泰民安,政治清明。有子也言:“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5](P70)歷代帝王深知提倡孝道孝行對於穩定其統治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對儒家孝道孝行推崇有加。漢代統治者為表示推崇孝道,自惠帝始,給多數皇帝諡號前都加一“孝”字,如“孝惠帝”、“孝文帝”等等。《漢書·藝文志》載:“漢文帝時《論語》、《孝經》皆置博士。”《孝經》受到重視。同時將行孝與否作為選吏的依據,行孝者可以被舉為“孝廉”,由朝廷任命為官。更有甚者,以皇帝九五之尊,撰集註解《孝經》的也屢見不鮮,如晉元帝、梁武帝、唐玄宗等都曾為之作注。
封建統治者重視“孝道”的宣傳,主要是為了達到以孝勸忠的目的,其理論基礎來自於《大學》裡的“三綱八目”。
《大學》開篇道:“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於至善”,是為三綱。就是一要修明天賦善德,二要治國安民,三要達到以上兩項所應當達到的目標。
《大學》的“八目”即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大學》載:“身修而後家齊,家齊而後國治,國治而後天下平……所謂治國必先齊其家,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無之。故君子不出家而成教於國;孝者,所以事君也,……”統治者利用孝道來教化百姓,就是修其身的過程。向廣大民眾宣揚孝行,就是希望以此影響人們,以齊其家。而這兩項措施最終都是為了達到治國平天下的目的。
“治國必先齊其家”[5](P12)指出了以孝齊家對治國的重要性。“孝者,所以事君也”,[5](P12)把人們行孝的物件直接指向為君主。《禮記·祭義》則說 “事君不忠,非孝也。”更加明確地指出對君主不忠,就是不孝的表現。
當然,統治者要推行孝道,還需以身作則,廣敬博愛,規範天下。“所謂平天下治其國者:上老老而民興孝,上長長而民興弟,上恤孤而民不倍,是以君子有挈矩之道。”[5](P14)正因為如此,歷代帝王為了穩固自己的統治,也做出了許多諸如上述一些宣揚孝道孝行的姿態。
除了用一些非強制性手段外,統治者還運用了強制性手段來推行孝道,那就是將儒家“孝”的倫理思想滲透到刑律中,制訂了對“不孝”作出懲罰的法律條文。秦代便繼承先秦“懲治不孝”的傳統,專有懲罰不孝的規定。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就載:某甲控告其子不孝,要求官府懲治,官府按其所告查辦,“將其子斷足,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遷所論之”。其後歷朝都有對“不孝”作出懲治的法律條文,而且更加繁密嚴厲。
歷代帝王推崇“孝道孝行”,其終極目的是為了穩定其統治。但不可否認這一行為在客觀上對社會也有一定的良性作用。
孔孟儒學認為,“孝”是一切德行的根本,教化的源泉。《孝經·開宗明義章第一》就載:子曰:“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孝為德之本的思想在儒家其他著作裡也有所反映。有子曰:“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 [5](P71)認為孝是仁的基礎。孟子則說:“親親,仁也。” [5](P430)又說:“仁之實,事親是也。” [5](P359)將侍老奉親之孝作為仁的實質。《大戴禮記·曾子大孝》載:“夫孝者,天下之大經也。夫孝,置之而塞於天地,衡之而衡於四海,施諸後世,而無朝夕。”指出“孝”是一切德行的起點,是一切德行的大經大本,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根本法則。[6](P475)
“仁”是孔子倫理思想的核心。“樊遲問仁,子曰:‘愛人’。” [5](P171)“仁者愛人”是孔子對仁的簡明概括。而他又認為 “孝”是“仁”的基礎,“孝弟也者,其為人之本與?” [5](P71)既然孝道觀是孔子倫理思想的最高道德準則,那麼,為了這種理念價值的推行,就必然有一些最具體最直接的行為要求。
儒學創始者非常重視父母子女間的感情交流,並強調子女對父母的尊敬、愛戴和贍養。[7]誠然,行孝的最基本的要求是子女對父母的物質奉養,但是孔子並不停留在物質奉養上,他認為僅是物質上的奉養是不夠的,還得在感情上對父母表示真誠的尊敬和愛戴。所以他又說:“今之孝者,是為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 [5](P79)如果對父母在感情上不尊敬和愛戴的話,僅是物質上的奉養,又與犬馬有什麼區別呢?不過,孔子對“孝”的最高闡述是要求子女在父母生前按照父母的意願行事,在父母死後繼承他們的遺志立身。所以孔子說:“父在觀其志,父沒觀其行,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 [5](P74)周武王和周公旦繼承文王的遺志討滅了商紂王,故孔子讚揚他們說:“武王、周公,其達孝矣乎!夫孝者,善繼人之志,善述人之事者也。” [5](P44)司馬遷著《史記》,班固著《漢書》都是立志完成其父遺留下來的未竟事業,是孔子孝道觀最高要求的體現。
孔子對於要求子女孝敬父母做的一些具體行為,典籍中還有如下一些記載:
子曰:“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 [5](P79)父母在世時,要以禮侍奉;死了,要以禮安葬,並且按禮儀祭祀。
孟武伯問孝,子曰:“父母,唯其疾之憂。” [5](P79)關心父母的病痛是講求孝道之關鍵。
子曰:“父母在,不遠遊,遊必有方。” [5](P98)就是要求子女經常在父母面前盡些孝心。
孟子對孔子仁孝思想作了進一步的發揮,他認為孝是仁的實質。因此,“事孰為大?事親為大。” [5](P357)又說:“孝子之至,莫大乎尊親;尊親之至,莫大乎以天下養。” [5](P385)。推已及人,把最初產生和存在於家庭中的孝悌觀念推廣到整個社會,是孟子孝道觀的獨到見解。故孟子說:“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5](P253)
孔孟以後,宣揚孝道觀的大儒不乏其人。北宋中期,理學領袖關中張載、洛陽二程都大力闡發孔孟儒學孝道觀,從而使孝悌觀念在民眾中得以迅速傳播,並打下深刻的烙印。
張載則把孟子推已及人的孝悌觀念作了更深層次的引申。他提出了“尊高年所以長其長,慈孤弱所以幼其幼,聖其合德,賢其秀也。凡天下疲癃殘疾,煢獨鰥寡,皆吾兄弟之顛連而無告者也。於時保之,子之翼也。” [8](P180)
二程對“仁”與“孝”的關係有了新的認識。他們指出“孝悌也者,其為仁之本與!言為仁之本,非仁之本。”[9](卷十一)“為仁之本”與“仁之本”是有區別,仁是本,孝是用,不能混為一談。又說:“人無孝悌不可,而不全力以赴盡孝盡悌也不可。”[9](卷二十三)不僅要有孝悌觀念,而且要有孝的行動。
清朝名儒魏源也對孝道有所闡發,他說:“君子之言孝也,敬而已矣;君子之言敬也,孝而已矣。一舉足不敢忘父母,一出言不敢忘父母。”[10](P14)把侍奉雙親的“孝”和“敬”緊密結合起來。這是魏源的新見解。
四 孝為政之本,統治者對孝道大力提倡
孝悌觀念也是統治者為政的根本。
或謂孔子曰:“子奚不為政?”子曰:“《書》雲:‘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於有政。’是亦為政,奚其為為政?”[5](P82)有人問孔子為什麼不從政時,孔子引用《尚書》裡的話來解釋自己用孝悌觀念來影響社會政治,就是參政了。這一則對話就說明了儒學創史人孔子一開始就將宣揚孝悌觀念的活動看成是政治行為。
《孝經·開宗明義章》雲:“夫孝,始於事親,中於事君,終於立身。”這就指出了“孝”是倫理道德和政治行為的結合體。而“孝道”對封建政治的重要性在《孝經·三才章》裡則體現得更為具體。《孝經·三才章》寫道:“夫孝,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經,而民是則之。則天之明,因地之利,以順天下,是以其教不肅而成,其政不嚴而治。先王見教之可以化民也。”治理國家以道德教化為基礎,道德教化以孝行為根本,故孝道既行,天下自然垂拱而治。《孝經·孝治章》載:“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天下和平,災害不生,禍亂不作。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如此。”只要推行孝悌,就會國泰民安,政治清明。有子也言:“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5](P70)歷代帝王深知提倡孝道孝行對於穩定其統治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對儒家孝道孝行推崇有加。漢代統治者為表示推崇孝道,自惠帝始,給多數皇帝諡號前都加一“孝”字,如“孝惠帝”、“孝文帝”等等。《漢書·藝文志》載:“漢文帝時《論語》、《孝經》皆置博士。”《孝經》受到重視。同時將行孝與否作為選吏的依據,行孝者可以被舉為“孝廉”,由朝廷任命為官。更有甚者,以皇帝九五之尊,撰集註解《孝經》的也屢見不鮮,如晉元帝、梁武帝、唐玄宗等都曾為之作注。
封建統治者重視“孝道”的宣傳,主要是為了達到以孝勸忠的目的,其理論基礎來自於《大學》裡的“三綱八目”。
《大學》開篇道:“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於至善”,是為三綱。就是一要修明天賦善德,二要治國安民,三要達到以上兩項所應當達到的目標。
《大學》的“八目”即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大學》載:“身修而後家齊,家齊而後國治,國治而後天下平……所謂治國必先齊其家,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無之。故君子不出家而成教於國;孝者,所以事君也,……”統治者利用孝道來教化百姓,就是修其身的過程。向廣大民眾宣揚孝行,就是希望以此影響人們,以齊其家。而這兩項措施最終都是為了達到治國平天下的目的。
“治國必先齊其家”[5](P12)指出了以孝齊家對治國的重要性。“孝者,所以事君也”,[5](P12)把人們行孝的物件直接指向為君主。《禮記·祭義》則說 “事君不忠,非孝也。”更加明確地指出對君主不忠,就是不孝的表現。
當然,統治者要推行孝道,還需以身作則,廣敬博愛,規範天下。“所謂平天下治其國者:上老老而民興孝,上長長而民興弟,上恤孤而民不倍,是以君子有挈矩之道。”[5](P14)正因為如此,歷代帝王為了穩固自己的統治,也做出了許多諸如上述一些宣揚孝道孝行的姿態。
除了用一些非強制性手段外,統治者還運用了強制性手段來推行孝道,那就是將儒家“孝”的倫理思想滲透到刑律中,制訂了對“不孝”作出懲罰的法律條文。秦代便繼承先秦“懲治不孝”的傳統,專有懲罰不孝的規定。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就載:某甲控告其子不孝,要求官府懲治,官府按其所告查辦,“將其子斷足,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遷所論之”。其後歷朝都有對“不孝”作出懲治的法律條文,而且更加繁密嚴厲。
歷代帝王推崇“孝道孝行”,其終極目的是為了穩定其統治。但不可否認這一行為在客觀上對社會也有一定的良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