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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人格是多重人格的一種,是嚴重的心理障礙。美國精神病大詞典對於多重人格的定義是這樣的:“一個人具有兩個以上的、相對獨特的並相互分開的亞人格,是為多重人格。是一種癔症性的分離性心理障礙。”多重人格的基本特徵是,雖然同一個人具有兩種或更多完全不同的人格,但在某一時間,只有其中之一顯現出來。每種人格都是完整的,有自己的記憶、行為、偏好。多重人格可以有雙重人格、三重、四重,最多的可以達到17重人格。其中以雙重人格相對多見,通常其中一種佔優勢,但兩種人格都不進入另一方的記憶,幾乎意識不到另一方的存在。
多重人格(Multiple Personality )是一種心因性身份的障礙,也即由心理因素引起的人格障礙。在1980年出版的《精神疾病診斷和統計手冊》第三版中,把多重人格界定為“在個體記憶體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特的人格,每一個人格在一特定時間佔統治地位。這些人格彼此之間是獨立的、自主的,並作為一個完整的自我而存在”。 簡介 一般說來,在任何特定的時間階段,內陸諸意識層的只有一種身份,稱為主體人格。此時所有的情感、思想和言行都按照主體人格的方式活動,不顯出另一身份的痕跡。不定期一段時候,通常是在受到精神刺激之後,可突然轉變為另一完全不同的身份,一切情感、思想和言行按照後繼人格的方式行事。這時,個體對過去的身份完全遺忘,彷彿從心理上另換了一個人。從一種人格到另一種人格的轉化通常是突然發生的,當後繼的人格開始“執政”時,原先的主體人格是意識不到的,並忘卻之前已發生過的事情。 編輯本段 研究 有關研究表明,多重人格的每一種人格都有不同的生理和心理反應。它們往往表現出不同的性別、年齡、種族、家庭特徵;尚有不同的智商和視力;更甚者,有的對同一種藥物竟也有不同的反應。而尤具戲劇性的是,有些人格還可相互交換意見,併合作進行各項活動。 過去認為,多重人格在人群中的比率是非常低的。但近年的發現表明,多重人格其實並非那麼少見。平均來說,患者的轉換身份數量接近15個。在分離性身份障礙中,女性與男性的患病比例約是9:1。這些資料大多來源於個案研究,而非大樣本的調查研究。障礙大多數情況下始於童年,一般在4歲左右。通常,障礙的形成是在7歲之前。一旦形成,如果未經治療,障礙會持續終生。障礙的形勢實際上不會在一生中有很大變化,儘管有證據表明轉變的頻率會隨年齡而降低(Sackeim et al.,1991)。 多重人格往往由情感創傷引發———特別以童年期的精神創傷為多見。大多數調查報告指出,在分離性身份障礙個案中,童年創傷的比例非常高(Gleaves,1996)。Putnam等調查了100個個案,結果發現97%的病人有過明顯的創傷經歷,通常是性或身體的虐待。68%的病人報告說有過亂倫。Ross等報告,在97個個案中,95%的病人報告說有過身體和性的虐待。這些虐待包括被活埋,被火柴、冒著熱氣的鐵器、剃刀片或者玻璃所折磨。但並不是所有的創傷都是由性虐待導致的。虐待期間或過後的社會支援缺乏也和障礙的形成有關。最後一項有關428名青少年的研究證實,高達33%~50%的分離障礙可歸於雜亂、無支援感的家庭環境,其餘則與個人經歷和人格因素有關。其治療方法,有格式塔療法、精神分析法、支援療法等。但所有療法都離不開家人、朋友、同事等人長期而耐心的配合。治療時尤應避免激惹病源。 從一種人格向另一種的轉變,開始時通常很突然,與創傷性事件密切相關;其後,一般僅在遇到巨大的或應激性事件、或接受放鬆、催眠或發洩等治療時,才發生轉換。其實,純粹的多重人格現象是非常罕見的,目前中國已經出現類似病例。 編輯本段 產生原因 在精神分析學派看來,多重人格的實質是心理過程的分離,一部分行為和經驗被單獨保持,彼此之間沒有交流,後繼的人格通常能意識到主體人格的存在,但把它看作為客體(“他”、“她”或“它”),而把自身看作為主體(“我”),當分離尚未全面時,主體人格還有可能意識到另一種人格的存在,但通常把自身看作“我”,而把另一種人格看作為“他”“她”或“它”。可是,當分離全面進行時,主體人格便會忘卻自己的身份,並由後繼人格取而代之。正如心理學家P。費登所說,在這種情況下,“主體的經驗類似紀覺,從中產生的‘思想’被體驗為好像它是一種由外部刺激引起的‘知覺’”。 後繼人格和主體人格在其情感、態度、知覺和行為等方面是非常不同的,不時甚至處於劇烈的對立面。在主體人格是積極的、友好的、順應社會的和有規可循的地方,後繼人格可能是消極的、攻擊的、逆社會的和雜亂無章的。J.G.沃特金斯和R.J.約翰遜的研究表明,如果個體在童年期年處的家庭環境是蠻橫的和忽視的,則兒童的需要就會常常遭受挫折,從而引發憤怒或不滿。如果這一環境對兒童的憤怒或不滿拒絕接受,或者說在兒童的憤怒或不滿出現時立即予以處罰,則兒童就會被迫壓抑真正的情感,僅僅展現社會認可的遵奉行為。於是,兒童處於矛盾或衝突之中:一方面為避免處罰而壓抑真正的情感,另一方面被壓抑的情感並未消失,而是想千方百計出來表現一番。在這種情況下,兒童只有透過創造想象中的遊戲夥伴,即把自我中的有些部分體驗成客體(“他”、“她”或“它”),藉此與孤獨或寂寞作幹鬥爭。爾後,凡那些無法為父母或其他成人接受的行為,或者經常受到處罰的衝動,便函有可能被分離出來,壓抑入想象中的遊戲夥伴之中:我是好人,他是環人。這裡,“我”是主體人格,“他”是另一種人格或後繼人格。此時,主體人格尚能意識到另一種人格的存在,把自身看作為主體,把另一種人格看作為客體(即想象中游戲的夥伴)。 但是,當挫折繼續時,當憤怒或不滿因為不斷的拒絕或懲罰而變得日益增強時,這引憤怒或不滿就會越來越多地被壓抑入分離的人格部分。為了保持這些被壓抑的東西,後繼人格和主體人格之間的“隔牆”就會加厚,並且就得不可滲透。慢慢地,主體便不再意識到它的存在。隨著年齡的增長,特別是在青春期,環境對個體的外部要求有可能變得更大。對個體來說,由這些外部要求引發的挫折和不滿也不可能變得更多。於是,在“隔牆”的那一邊,被壓抑的東西就會越來越多,所佔“空間”就會越來越大,從而削弱了主體人格。由於那個被隱匿和分離的人格強烈要求表現自己,它就會週期性地接管主體人格,成為後繼人格。這種接管方式是以激烈的和交替的人格變化表現出來的,具有周期性的性質。當後繼人格在一特定時間接管主體人格時,它的攻擊和憎恨,以及其他主體人格無法接受的紊亂行為,會變得格外明顯。極端的表現是:如果這種後繼人格指向他人,便會導致殺人;如果指向主體人格,便會導致自殘或自殺。當然,不是所有的患者都表現出這種三性的行為。 編輯本段 案例 病例 國外報道一例患多重人格的女性病例,患者名南希。她一身兼具三個人格,除最常出現的人格“南希”外,又有“凱蒂”和“麗蓮”兩個人格。“南希”膽小怕事。常感焦慮和抑鬱,生活中依賴性很強。“凱蒂”對“南希”和“麗蓮”一無所知,似乎在一個“黑暗的地方”生活。而“麗蓮”則表現得頗為狡猾、迷人和世故;“她”對“南希”的一切瞭如指掌;對“凱蒂”的行為也稍有了解。後在治療中透過催眠誘導發現,“凱蒂”是從南希14歲的人格中分裂出來的,因為那一年她看到了母親的不軌行為,於是拿起刀子殺死了母親。其實當時她有殺母衝動,並無真正砍殺行為。但在“凱蒂”人格中,她一直以為她殺了自己的母親。“麗蓮”是南希生第二個孩子時分裂出來的人格。那一年南希的父母告訴她,他們看見南希的丈夫在路上吻了一個女人。這個訊息令南希大為震怒,使她再度達到幾欲殺人的程度———於是便又分裂出“麗蓮”人格,以處理這種犯罪衝動。 在一個人身上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人格是一種十分罕見的心理現象。據文獻報道,迄今為止只有100個得到證實的例子。具有兩個或多個人格的人都有兩個或多個不同的名字,他們在表現自己不同的人格時連寫字的筆跡,甚至腦電波也是不同的,也就是說,在一個人身上出現的兩種或多種人格就等於是兩個或多個具有各自思想和行為方式的獨立的人。下面例舉了一些比較著名的具有多重人格的人。 瑪麗·雷諾爾茲 (1793-1854) 1815年由安德魯·埃利科考提出的有關瑪麗·雷諾爾茲身上出現的兩種人格的發現,據信是歷史上有關多重人格的首次文獻報道。瑪麗生於英國,4歲隨父母遷至美國,在賓夕法尼亞州定居。長大後她成了一個虔奉宗教、性格孤獨和心情抑鬱的女子。18歲開始她常常受到一種莫名奇妙的疾病的襲擊,其中一次使得她接連幾個星期視力和聽力全部喪失,後來又有一次發作使她一度完全喪失了記憶,人格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她成了一個性情開朗、喜愛交際和常在戶外活動的女子。可5個星期後,她突然陷入沉睡之中,醒來時,她又重新恢復到過去的狀態,而且竟然對自己身上曾發生過的巨大變化一無所知。就這樣這兩種人格在她身上不定平地交替出現,直到36歲,她的第二種人格才佔據絕對優勢,並一直伴隨到她生命的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