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快樂每一天1355329858

    依據是胡扯,偷別人東西違法在先,是事件的因。你被發現,自己跑或被追摔倒至心臟病發作至死。這是上天給壞人的果。

  • 2 # 酒逢知己千杯少69045

    怎麼才要八十多萬。起碼要它個幾千萬吧。這年頭小偷都是珍貴的國家保護動物。就這麼死了是國家的巨大損失啊!起碼要賠償幾千萬才對吧!畜牲人家

  • 3 # 北極中的心684

    人死了也沒有有利的證據他偷了什麼東西,深夜進入你的家按理說他是偷盜,真是哪樣不應該賠錢,可是要公安取證你們以前認識不他怎樣去的你家,也不是很晚抓賊沒驚動鄰居嗎!最有利的證據鄰居,你兒子證明不了什麼,抓住了報警為什麼不讓鄰居先喊鄰居,鄰居比警察來的更快啊!警察該查他們以前認識不,現在這網路時不信做生意不按監控,該查他怎麼進去的

  • 4 # 手機使用者5760594506

    現在講法律健全我問法官是為什麼人健全的為什麼壞人做壞事過程出事都要受害人來買單難怪現在做壞事的人多如牛毛因為有法律的保護叭。

  • 5 #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這個就是最近桂林炒作比較火的那個案子。大概案情如下:廣西桂林一位商戶發現小躲在廁所裡,懷疑是小偷,抓抓小偷,小偷在逃跑過程中,因腳下踩到了一板破雞蛋而滑到,趁著小偷滑到,商戶一家人趕忙將他制服,期間因為是雙手摁在黃林身上,或許是出於害怕小偷逃跑,所以一直壓住沒放手,導致小偷心臟病復發,制止過程中,小偷手機掉落下來,這是商戶的手機。

    在制止期間,掙扎期間黃林將陳宇的腋下抓破,還咬了陳宇幾口。小偷還威脅說,進去後,出來要找商戶麻煩。

    因為擔心小偷攻擊或者逃跑,商戶用袋子把小偷頭部矇住,導致心臟病加重,商戶發現小偷呼吸困難,有點不對勁時,撥打了報警和120電話,120趕到時,小偷死亡。

    起初,目前,檢方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死者家屬向商戶提出81萬元賠償,其理由是:發現小偷,商戶自己擅自而為,沒有第一時間交付給警方處理,而是採用他的那些手段,將黃林致死。

    看完這個案子,我想說,這個年頭,幹啥都有風險,連抓小偷同樣有風險,你看到小偷偷東西,不也能追、不能抓,如果他有心臟病,像桂林這個一樣,告你索賠81萬咋辦?如果追趕小偷過程中,撞到車上死了咋辦?掉到坑裡死了咋辦?看到小偷,更不能撕扯扭打,如果小偷因為扭打摔倒,後腦著地摔死咋辦?時時刻刻有風險,我們冒不起這個風險,家裡不開礦,請勿抓小偷。

    如此,則是在提倡,小偷來了,你得好吃好喝對待他,還得問一下,你有心臟病沒?有腦梗沒?你不能對他說話太重,如果氣死了咋辦?還得賠償。

    如此下去,誰還敢見義勇為呢?見到小偷,避之不及,如此下去,豈不是盜賊盛行,社會風氣不好?

    這個家屬也真是臉皮厚啊,小偷吸毒就算了,偷別人東西,死了,竟然還天下廣為告知,索賠81萬,真不知道何為要臉,這個社會,究竟怎麼了?你好意思開得了口呢?

    前後案子,我實在沒有看到商戶有什麼問題和過錯,所有行為,都是一種自發行為,也是一種正當防衛行為,連防衛過當都沒有,為何要賠償呢?希望法院開庭審理的時候,真的能慎重考慮這個問題,特別是家屬的天價索賠,實在沒有道理。

  • 6 # 梁六一

    ◇是否有罪,要看其行為是否存在主觀惡還是正常必要的,如果是後者造成重大傷亡,是犯人自身的原因,本著懲惡揚善的原則,不應被起訴,以釋民憤!

    而這案子不好定奪之處在於:一公安去了人己經不行了,一個死人沒法辯解自己是偷或搶,難道不是上個廁所,難道不是找當事人要錢?二,死者說沒說什麼報復之類只有天知地知。

    據瞭解,死者家人與李某家最大的爭議在於賠償方面,死者家屬要求索要811330元的賠款,另外對於所謂的“過失致人死亡罪”也有疑問,認為是故意殺人。

  • 7 # 元芳有看法

    小偷在偷盜時被發現,在逃跑過程中遭遇主人追趕,由於突發心臟病一命嗚呼,小偷家人為什麼要賠償81萬元,他們的依據是什麼,我給大家簡要的分析一下吧:

    一、被偷主人有主觀過錯。你應該深刻進行反思,那麼多的住戶,小偷為什麼偏偏要到你們家去偷?難道是因為你們家最有錢?之所以到你們家去偷,肯定有一些地方引起了小偷的注意,比如你們有沒有漏富、有沒有特別招偷的外在表象等?如果沒有你們的吸引,小偷就不可能跑你們家去偷,那麼自然就不會發生後續行為。

    二、小偷憑實力偷東西房主為什麼要追?人家小偷已經跑出來了,你為什麼還要緊追不放,人與人之間難道連這麼點寬容都沒有了嗎?你可以要知道,小偷也許是在人群中多看了你家一眼所以才去偷,這是一種緣份,為什麼戶主非要把關係搞的如此緊張呢?

    三、房主你為什麼非要動真格的?人家小偷都已經開始跑了,你做了要追的動作嚇唬一下就行了,為什麼非要追著不放呢?而且最讓人氣憤的是,你為什麼跑那麼快呢?如果跑的慢一些,小偷就不會高度緊張,也不會加速偷跑,那麼自然也就不會引發心臟病了。

    綜上所述,我感覺小偷家屬要求賠償81萬元實在不多,你必須予以配合,抓緊進行賠償。

  • 8 # 酬兔說事

    滑天下之大稽,小偷在別家偷東西,因為屋主發現,在逃跑時摔倒被屋主制服,卻因為心臟病發作死亡,小偷家人卻有臉要屋主賠償81萬,可謂臉皮之厚,一家人都不要臉。

    現在是在告訴我們小偷在偷東西的時候,被屋主發現了,我們不能去強制制服他,而是需要好言好語的請小偷出去,讓小偷不要來我們家偷東西。就像現在老人摔倒了一樣,告訴我們老人摔倒去扶,有被老人訛詐的風險,現在小偷到家裡偷東西制服小偷,卻有可能被小偷家人訛詐的風險。

    老人摔倒扶有風險,在路上被別人打正當防衛有風險,抓小偷時小偷意外死亡有風險,現在我們在遇到壞人時,我們應該怎麼處理才不會有風險的存在,可以把風險規避,那就是碰到壞人做壞事時,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嗎?最近就發生一起案件,廣西桂林的一商戶在發現小偷正在家裡偷東西時,為了制服擒住小偷,小偷卻不幸意外心臟病死亡。

    事件回顧

    2018年7月10日晚,李鳳英的丈夫陳正和小兒子陳宇在店裡裝卸雞蛋時,發現了藏身廁所的陌生男子黃林,懷疑黃林是小偷,小偷黃林在逃跑的過程中,小偷踩到一個碎雞蛋摔倒,被趕到的陳正擒拿住他,並讓兒子報警,警方到達現場後發現黃林脈搏微弱,醫護人員抵達後宣佈黃林死亡。

    據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鑑定意見通知書顯示,死者符合胸腹部受到擠壓及心臟病導致急性呼吸迴圈功能障礙而死亡。陳正在經歷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陳正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移送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檢察院,並在2019年2月28日,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陳正提起公訴。

    目前,檢方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心臟病意外死亡的黃林的家人要求陳正賠償81萬元的賠償金,作為陳正的妻子感覺自己非常的委屈和憤怒,小偷到我家偷東西,我丈夫抓小偷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沒有想到又要被法院判刑,又要遭到小偷家人索要鉅額賠償,難道小偷到我家裡偷東西,我們家人還要好言好語的對小偷說你好好偷,什麼值錢嗯東西你拿走嗎?難道世道真的變了嗎?變得壞人橫行霸道,守法的好公民都不敢正常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了嗎?

    陳正的在追小偷的行為,是不是在告訴我們的追小偷的時候不要追的太猛了,慢慢的追,不要讓小偷氣喘不過來,別讓小偷摔倒了,更不能讓小偷被車撞了,應該讓小偷跑掉,我們不去制服他。如果追上了小偷,把小偷制服了,心臟病爆發了,摔倒受傷了,這些都有風險,抓小偷都有風險,這些風險沒有辦法規避,那我們情願損失一點被偷的財物,這樣會好一點,最起碼不會被小偷的家人索賠81萬的,這是獅子大開口,真不要臉了。

    陳正的妻子在遭到小偷家人的無理要求賠償81萬時,他們家人最多願意賠償5萬元給小偷,抓小偷是正常的舉動,卻反過來需要賠償81萬,丈夫還要被判刑,這是什麼世道,壞人可以隨著要那麼賠償,作為合法維護自己正當權益的陳正卻需要賠償81萬元。

    現在社會正在逼著我們不敢做好事,做了好事還會有一身的騷氣,一堆的麻煩事情,讓我們在遇到事情的時候能躲就躲,能跑就跑,見義勇為可能會害了家人,情願良心上過不去。

    以後我們在遇到小偷在家裡偷東西的時候該怎麼辦?制服擒住還是放小偷走?

  • 9 # 觀上靈雲

    產生這個問題的根源有三,不懂法,不良律師挖坑,不良法官認可這個坑。

    律師挖坑,是根據民法通則,不能隨意擴大傷害結果,比如一個案子,本來交通費兩元公交車就可以了,偏偏你坐十元的計程車,那麼那麼十元的計程車錢你只能自己掏了,法官還是隻能判兩元的公交費,而不是十元。

    但是它有個前提,或者說條件,就是明知,你明知公交就可以,偏偏要坐出租,這就是屬於隨意擴大傷害或損失。如果不明知呢?比如有個人摔倒去醫院,你不知道病情有多嚴重,這個時候坐出租就不屬於隨意,反過來一個小口子買個創可貼就可以了,偏偏坐出租甚至還滿地打滾要求住院,這個就是明知,理論上法律是不支援的。

    不良律師挖坑,通常是隻告訴你賠錢,不告訴你前提,這就導致大家的疑問,而不良法官通常這會認可這個坑。

    換到這個問題,也是一個明知。

    小偷心臟不好,小偷是明知,而追小偷的人不明知,除非能拿出證據,所以小偷有隨意擴大損失的嫌疑,如果他乖乖的配合等法律制裁,就不會有這種事發生,顯然小偷的死理應小偷負全責,反過來如果追的人明知小偷有心臟病還繼續追,追的人就要負責。

    題主沒有說這個誰是明知,所以不能貿然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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