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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曰:沒有生兒子。二曰:淫蕩。三曰:不能討公婆的歡喜。四曰:搬弄是非。五曰:偷東西。六曰:嫉妒。七曰:得了惡疾。七出之條 定義、源流 “七出”一詞起於漢代,至今可見的最早文獻是漢代的《大戴禮記?本命》,稱為“七去”、“七棄”。謂“婦有‘七去’:不順父母(此指公婆),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並解釋不順父母因其逆德,無子為其絕後,淫為其亂族,妒為其亂家,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備祭祀供品),口多言為其離親,竊盜為其反義。然而,出妻現象早已有之,先秦婦女出嫁和被休同時稱“歸”,被休也叫“大歸”,被出的婦女叫“棄婦”。漢代提出“七出”與“五不娶”(亂倫之家、逆德之家、上代有受刑的、患惡疾的人家的女兒和沒有母親的長女)有關。這樣就把住婚姻的兩道關口。唐代將“七出”規條入律,當出不出和隨便棄妻都將受律法干預;並將七出順序改變為“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公婆)、口舌、盜竊、妒忌、惡疾”。清律改為:“無子、不事舅姑、淫僻、嫉妒、惡疾、多言舌、盜竊”;而對犯淫僻的婦女沒有“三不去”的權變。“七出”次序的變化反映不同時代對婦女要求的標準不同。 不順父母 父權制家庭的建立首要的是維護父家長的尊嚴和利益,娶媳婦事奉孝順公婆是婚姻的主要目的之一。孟子說過“娶妻為養”,就是事奉丈夫的父母。順、孝、事的理想標準如《禮記?內則》所要求的,“婦事舅姑如事父母”,雞叫頭遍,媳婦起床梳洗到公婆處請安,奉水盥漱,侍侯用飯,沒有公婆的命令不敢退私室休息。媳婦必須唯公婆之命是從,“三從”中的“從夫”,實際“夫”需以父母之命是聽;“四德”中的每條都與事奉孝順公婆的修養有關。不順公婆的媳婦,起到擾亂家庭尊卑秩序、破壞和諧的作用,是違背孝德婦道,也是妻婦最嚴重的錯誤。因此,在尊崇孝德的漢代創造“七出“之條時把“不順父母”放在首條。許多因不孝順休妻的例子看來很不近情理,如東漢姜詩的妻子在婆婆面前叱罵以條狗,就被丈夫認為不孝順休棄,姜詩還被譽為孝子。是否順公婆,更多是主觀感受,一些公婆藉口不孝強迫兒子休妻,造成像《孔雀東南飛》中劉蘭芝與焦仲卿雙雙殉情的悲劇。 無子 “七出”之條中,該條對被休婦女而言,最是無辜。父權制家庭中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孟子說“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娶妻就是為了生育後代;而按照父系傳承的世系原則,只有兒子才算延續香火的後代。因此,婦女不得不擔起“無子”的“罪名”。依制只能娶一個妻子,所以需休棄無子之妻,再娶新妻以生子。曹植《棄婦詩》寫道:“無子當歸寧(被休)……有子月經天,無子若流星;天月相終始,流星沒無精。”是說無子的婦女就像流星一樣在夫家短暫;只有生了兒子的妻子才能像日月經天在夫家站住腳。可見漢代因無子休妻的普遍存在。後代越來越重視“無子”在“七出”中的位置,開放如唐朝,唐律中把“無子”置於首位,這一直延續到明清。不過,後來流行無子的正妻為丈夫納妾,妾生子可視為己生,免於被出;若無子且妒,只有被休。歷代因無子被棄的婦女上至宮廷貴婦(如春秋時衛國夫人莊姜,出身高貴,品貌超群,《詩經.衛風.碩人》就是讚揚她而作,但她由於沒有生育而被疏遠冷落,《詩經?邶風?日月》舊說如是)下至民間(如曹植《棄婦詩》所詠)不可勝數。 “淫” 這裡是指婦女有放縱淫亂的行為,“僻”是行為邪僻不正,淫僻被認為是婦女道德品行最大惡德。(儒家在性行為、性道德上也是奉行男女雙重道德標準的)該條要求妻子對丈夫保守貞操,不得與家族內外男子有染,以保持家族穩定和血統純正(《大戴禮記?本命》“為其亂族也”)。對已婚婦女來說,被認為是自身可掌控的最大的過錯,“萬惡淫為首”。宋代以後重視“處女貞”(守貞操的未婚女子,民間俗稱“黃花閨女”),有新婚夜“驗紅”的習俗(用白絹檢驗初婚夜夫妻性生活是否有血,有血即是貞潔處女,無血,就斷定犯淫即刻休棄)。唐律令把“淫佚”提到第二條;清律列在第三條,但又規定犯“七出”之條中,惟獨對犯“淫佚”條不執行“三不去”(詳見第23檔案)的權變規定而格休勿論。家族在對犯淫婦女處罰上起重要作用,如清代江西臨川孔氏支族家規規定“婦與人私,斷令改嫁;其夫不嫁,革餅逐出,生子不得名登團拜;凡族中婚姻喜慶之類,俱不得與;不得派行稱呼”。婦女犯淫除休棄外,更有施行“沉塘”(沉”(將犯淫婦女綁在竹木板上塘底淹死,湖南等地習俗)等嚴厲懲罰。宮廷懲罰淫亂的婦女有“幽閉”(是處罰淫行的酷刑即《尚書?呂刑》“宮闢疑赦”之宮刑,男子割勢,女子毀壞生殖器,僅次於死刑)。至於小說、戲劇中如《水滸》對犯淫的妻婦嫂非休即殺在後代影響深遠。 惡疾 “惡疾”,《大戴禮記?本命》認為是“不可與共粢盛(備祭祀供品)”,東漢何休認為“惡疾棄,不可事宗廟也。”何休把喑、聾、盲、癘、禿、跛、佝都歸入惡疾,未免太泛,除了“癘”傳染性強難以治癒,其他6種殘疾並不妨礙祭祀。東漢許慎《說文解字》:“癘,惡疾也。”“癘”通“癩”,就是麻瘋病,傳染性強,患者遍身爛灼,毛髮凋零,指節自解,為不治之症。婦女患此惡疾除不許參與祭祀外,也影響生活、生育,不能承擔倫理責任,自然被父權制家庭休棄。後來,把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也視為惡疾,如清代直隸安平縣歸可子妻岳氏,因患有羊角瘋,被丈夫以“七出”中的“惡疾”條休棄;岳氏回孃家養病,漸漸康復,而歸可子已再婚娶妻;岳氏看復婚無望,又不願改嫁,就投井自殺了。(事見李塨《恕谷後集》卷7,《可母嶽墓碣銘》) 嫉妒 “妒忌”(“嫉妒”)出妻,是要懲罰那些對丈夫多納妾不滿、敢於表現在語言和行動上的正妻。認為嫉妒有背“婦德”中的柔順之德、賢惠之道,其目的是維護父權制家庭丈夫多娶、家族多子的利益需要。《說文解字》對“妒”解釋為“婦妒夫”,相應還有“媢”字是“夫妒婦”,說明當時婦女有外遇或通淫的情況,引起丈夫嫉妒情況比較多;後來人們更習見妻子對丈夫納妾的嫉妒了。先秦時代,上層婦女即使嫉妒也不一定被出,《左傳》記載晉國叔向的母親羊叔姬(嫡妻)嫉妒叔虎的母親(妾)長得漂亮,不讓丈夫多接近她,怕妾生下兒子威脅叔向的地位,她不但未被休,《左傳》還稱讚她聰明。到了東漢的馮衍妻任氏因阻止丈夫納妾被丈夫休遣,馮衍寫信給妻弟說自己按照先聖之禮納妾遭到妻子嫉妒,是自己和家庭的不幸,不去此婦,家不寧、不清,福不生,事不成。從魏晉南北朝一直到唐朝,上層婦女中嫉妒制夫的現象還非常普遍,直到理學佔統治地位的明清時代,婦女嫉妒減少甚至主動為丈夫納妾的多了起來。 多口舌 “四德”對“婦言”的要求,作為妻婦應沉靜寡言,“言不貴多而貴當”。父權制家庭忌諱妻婦多言,主要因為怕外來的妻婦會離間家庭內部人際關係,特別是兄弟間的關係,導致家庭不和甚至瓦解。如漢初陳平年輕時與兄嫂同住,其兄每日耕田,而鼓勵陳平到外面遊學,嫂子嫌陳平不生產白吃飯,說:“有叔如此,不如無有!”被丈夫休棄,趕回孃家。東漢李充的妻子也因妻子多言而出之。在妯娌間搬弄是非、製造家族不和也是多口舌的表現。後代連篇累牘的女教書中,普遍認為婦女多言是違背婦道,不賢、瘋癲,難為夫家所容。清代唐彪《婦女必讀書》中說:“婦人賢不賢,全在聲音高低、語言多寡中分:聲低言寡者賢,聲高言多者不賢也。”《清平山堂話本?“快嘴”李翠蓮記》就是寫一個聰明敏銳,性情直率,不受禮法約束,說話無忌,出口成章的李翠蓮,到婆家不為所容,而遭休棄,也不為自家哥嫂接納,終於出家為尼。 盜竊 把妻婦“竊盜”(不是指在外盜竊他人財物,而是家內)作為“七出”之一條,一方面反映婦女沒有獨立財產權,更反映出父權制家庭(族)為維護父權—夫權家族的財產利益而對婦女進行控制。《禮記?內則》規定:“子婦無私貨、無私畜、無私器。”即使孃家人的饋贈也要交給婆婆,更不能把丈夫家的財物“私假(借)”、“私與(給)”,不然就構成“竊盜”,這被認為“吃裡扒外”。所以,把妻婦竊盜的罪名定為“反義”,即違反常情常理。在父權制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家為內,女家為外。《韓非子?說林》中講衛國女子因出嫁前聽她母教導——婚姻不可靠,被丈夫遺棄很普遍,應該自己積攢財物,到婆家後照乃母話行事被發現,“其姑以其多私而出之”。後代大家族家法規定妻婦不得把大家族的公共財物據為小家所有,鄭氏家規要求家庭勞作如紡線必須集體進行,不許分散在各自小家,每天收工前檢查有無缺少,嚴格防止竊盜私藏歸小家庭。 “七出”小結 “七出”是對婦女而設的懲罰規條。明初劉基就說過“七出”不是“聖人意”,乃“後世薄夫之所云”。他認為犯淫、妒、不孝、多言、盜竊這五條,出妻尚有道理,而“惡疾”與“無子”,是人不願有之大不幸,而竟被出,有悖天理人情。(《郁離子》)從今天的眼光看,“七出”的用意:(1)在於鞏固父權—夫權家庭(族)秩序——如以“不孝”出妻為了維護家長尊嚴和轉移養老責任給婦女,以“淫僻”、“嫉妒”、“多言”出妻為了保持尊卑有序、血緣純正和人際和睦;(2)為維護父權—夫權家庭(族)的利益,包括世系延續及其象徵意義、社會聲譽和物質利益,以“無子”、“惡疾”、“盜竊”等不近情理的條規出妻。責怪、壓制、懲罰婦女使其屈從犧牲,是“七出”之條對婦女構成壓迫的主要方面。另一方面,與“七出”相補充的還有“三不去”規定:“有所取(娶)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大戴禮記?本命》)這是對“七出”的一種變通,對那些孃家無人、與夫守孝三年和與夫共歷貧賤患難的妻子當出而給予“豁免”,但對於犯淫的婦女是不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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