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條的規定,當法律、行政法規對道路交通安全有規定的,應當適用其規定而不再適用安全生產法,由於道路交通安全的特殊性,國家專門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道路運輸條例予以規範,故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法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運輸公司予以行政處罰的行為屬於超越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
1.從法律的規定看,安監部門對道路運輸企業不享有處罰權
中國安全生產法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同屬法律,前者以一般的生產安全事項為適用物件,後者則以特定的道路交通安全事項為適用物件。與一般的生產安全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有其特殊性,一般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行為,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其生產經營行為也比較固定;而道路交通安全與駕駛員、行人、車輛等要素在路面上的活動直接相關,各要素的流動性強、數量大,安全的重心有別於一般的生產安全。對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與道路運輸條例對道路交通安全進行了較為全面和細緻的規定,安監部門不能依據安全生產法對發生交通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進行處罰。
2.依“職權法定”原則,安監部門不享有對運輸企業的處罰權
職權法定是依法行政原則最基本的要求。在道路交通安全領域,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明確了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門及各部門的具體許可權。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安監局以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2008〕21號檔案《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通知》為由,提出其有權對發生交通事故的運輸公司進行處罰。從法律淵源上看,該檔案並不是法律,而是國務院安全委員會所釋出的規範性檔案,該檔案本身並不能賦予被告安監局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運輸企業進行處罰的職權。
交通事故發生後,安監部門參與事故的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的行為,是否意味著其在實際行使對運輸企業進行處罰的權力呢?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為了進一步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事故調查處理的主體,組織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相互配合,提高事故查處的效率。面對全國安全形勢日益嚴峻的現實,2003年10月,國務院成立了安全生產委員會,各級政府也相繼成立安委會,負責對安全工作進行系統協調。從行政職權的角度分析,各級安委會只起組織、協調作用,在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各部門聯合執法的過程中,各部門必須遵循“職權法定”的原則,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合理分工,不能以聯合執法的形式超越職權。交通事故發生後,安監局參與調查並根據調查情況出具報告的行為只是其作為事故調查組成員,發揮其在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方面的經驗和優勢,出具調查報告,對責任主體的責任進行認定,並不意味著其有權對交通事故中負有安全責任的運輸企業進行處罰。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條的規定,當法律、行政法規對道路交通安全有規定的,應當適用其規定而不再適用安全生產法,由於道路交通安全的特殊性,國家專門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道路運輸條例予以規範,故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法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運輸公司予以行政處罰的行為屬於超越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
1.從法律的規定看,安監部門對道路運輸企業不享有處罰權
中國安全生產法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同屬法律,前者以一般的生產安全事項為適用物件,後者則以特定的道路交通安全事項為適用物件。與一般的生產安全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有其特殊性,一般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行為,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其生產經營行為也比較固定;而道路交通安全與駕駛員、行人、車輛等要素在路面上的活動直接相關,各要素的流動性強、數量大,安全的重心有別於一般的生產安全。對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與道路運輸條例對道路交通安全進行了較為全面和細緻的規定,安監部門不能依據安全生產法對發生交通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進行處罰。
2.依“職權法定”原則,安監部門不享有對運輸企業的處罰權
職權法定是依法行政原則最基本的要求。在道路交通安全領域,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明確了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門及各部門的具體許可權。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安監局以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2008〕21號檔案《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通知》為由,提出其有權對發生交通事故的運輸公司進行處罰。從法律淵源上看,該檔案並不是法律,而是國務院安全委員會所釋出的規範性檔案,該檔案本身並不能賦予被告安監局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運輸企業進行處罰的職權。
交通事故發生後,安監部門參與事故的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的行為,是否意味著其在實際行使對運輸企業進行處罰的權力呢?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為了進一步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事故調查處理的主體,組織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相互配合,提高事故查處的效率。面對全國安全形勢日益嚴峻的現實,2003年10月,國務院成立了安全生產委員會,各級政府也相繼成立安委會,負責對安全工作進行系統協調。從行政職權的角度分析,各級安委會只起組織、協調作用,在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各部門聯合執法的過程中,各部門必須遵循“職權法定”的原則,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合理分工,不能以聯合執法的形式超越職權。交通事故發生後,安監局參與調查並根據調查情況出具報告的行為只是其作為事故調查組成員,發揮其在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方面的經驗和優勢,出具調查報告,對責任主體的責任進行認定,並不意味著其有權對交通事故中負有安全責任的運輸企業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