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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恩斯達行政小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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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夜伴小烏鴉
無期限合同,就是大家常說的“終身合同”,勞動合同按照期限分為兩大類:固定期限合同和無期限合同。直白點說,就是簽了“無期限合同”的人,若無特殊原因,可以在公司一直工作到退休。(不過也有很多套路,後面會說)
①無期限合同與固定期限的區別固定期限合同的約束下,企業想辭退員工時,可以選擇合同期滿後不再續約的方式,這種情況企業只需要按規定支付一些賠償金即可,也就是常說的“N+1賠償”。
但是在無期限合同的約束下,企業無理由與員工解聘,除非員工違規,或者企業具備其他法定的理由(這種情況往往會引起員工企業對峙仲裁),如果理由充分,則正常賠付賠償金,但若理由不夠充分,則須賠付二倍的賠償金,也就是常說的“2N賠償”。
②無期限合同的簽訂條件⑴ 勞動者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的;⑵ 企業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時,員工連續工作滿10年或不到10年退休的;⑶ 企業已與員工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的;⑷ 企業與個人協商一致可自行簽署;③無期限合同的真相話雖如此,可無期限合同更像是一種心理安慰,因為它的約束能力有限。也就是說,即便是簽署了無期限合同,企業仍然可以與員工解聘,而涉及到賠償問題,也有諸多手段避免“2N賠償”的情況。所以,不必在意這個所謂的“無期限合同”,認真工作,做自己想做的,積累寶貴的行業經驗,要知道不管什麼時候,能力決定一切!
作者簡介:科技公司資深專案經理,專注企業資訊化領域解決方案,長期分享職場、科技、網際網路等領域的優質內容,愛交朋友,感興趣的朋友請保持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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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楊瓊律師
你好,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A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B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C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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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西郊有雨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需要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的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或不按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法定金及補償二倍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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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使用者HR楊企業人力資源
關於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
大家先來了解下,單位在哪種情況下是必須與員工簽訂此類無固定期限合同的:
首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以上三種情況用人單位是需要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工作中還有一種情況是: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如果有上述三種情況的,用人單位提出繼續簽訂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勞動者堅持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應籤未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繼續用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看了這些,你明白了嗎?總的來說,在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下,續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若是用人單位在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繼續用工,則需支付勞動者二倍工資。而在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關係的情況下,應當支付勞動者相應的賠償金。
但是,絕對不是說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就高枕無憂了,以下案例大家可以參考:
看了上述回答,大家對無固定期限合同有所瞭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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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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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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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無固定期限合同,就是員工在一個企業內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之後繼續在公司服務,可以申請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