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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刑法》第21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緊急避險的特點,是法律所保護的兩種合法權益發生衝突時,為了保全其中較大的權益,不得已損害另一個較小的權益。根據《刑法》的規定,緊急避險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只有在合法利益面臨正在發生的實際危險時,才能採取緊急避險措施。所謂危險措施,即可以是自然災害。例如:洪水、風暴等,也可以是人為災害,例如:交通事故、爆炸等。無論什麼危險,都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實際的危險,而不是想象的危險、尚未發生的危險或者已經過去的危險。 .必須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侵害,才採取緊急避險措施。從緊急避險人的主觀方面來看,必須具有保護合法利益的行為動機。如果是為了保護非法利益或者是犯罪活動而採取類似的行為,就不是緊急避險。不過,這裡所說的“本人”,不包括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例如:公共汽車的駕駛員不能在遇到危險時,丟下乘客不管而只顧自己逃命。 .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採取緊急避險措施。由於緊急避險要對合法利益造成損害,因此,只有在沒有別的辦法可以採取時,才能使用這種方法。如果在當時的情況下,還有別的、更好的辦法可以使用,而行為人卻採取了損害合法利益的方法,其行為就不是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不能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所渭必要限度,是指在採取緊急避險行為時所損害的利益,必須小於所保護的利益,而不能等於或者大於所保護的利益。如果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時,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是避險過當。《刑法》第21條第2款規定,避險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還規定: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 2 # 法潤金沙

    根據《刑法》的規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為。

    緊急避險在法律上屬於違法阻卻事由,是在不得已的緊急情況下,以損害較小的法益保護更大或至少相同的法益,是合法行為。因此,根據中國《刑法》第21條的規定,正常的緊急避險行為是不負刑事責任的。當然,如同正當防衛存在過當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一樣,緊急避險也存在過當,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因緊急避險是透過損害一個法益保護另一個法益,故對其成立的條件有極為嚴格的規定:一是必須發生了現實危害,二是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三是出於不得已損害另一法益,四是行為人具有避險的意識,五是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此外,緊急避險還不適用對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如消防隊員不能為了自己身體健康利益不受損而拒絕救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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