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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June在水一方

    涉外票據糾紛法律的適用原則是:

    (一)適用國際條約原則國際條約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為了確定彼此的權利義務而達成的協議。 按照國際法的準則,國際條約的效力大於締約國或參加國的國內法的效力。在審理涉外票據糾紛時,當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與中國法律規定衝突時,應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

    但是,中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中國宣告保留的條款是指中國透過正式書面宣告加以修改或者作出特定解釋或者加以排除的條約中的某些條款。這一原則在中國票據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中已有明確的規定。而根據國際法上的國家主權原則,對於中國未締結的或未參加的國際條約,則無當然適用之義務;對於雖已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中國已宣告保留的條款,也無當然適用之義務。

    1930年簽訂的《日內瓦統一票據法公約》和1931年簽訂的《日內瓦統一支票法公約》及相關公約,雖為主要國際條約,但中國未加入,故中國無當然適用之義務。 (二)適用國內立法原則涉外票據必然是與中國有關的票據,即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行為中,既有發生在中國境內亦有發生在中國境外的票據。

    在中國票據法與中國締結的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無牴觸,或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中無相應的規定時,均應適用中國票據法。當然適用國內立法原則,並未必適用國內立法的實體規範。 (三)適用國際慣例原則國際慣例系國際法的主要淵源。 中國票據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於涉外票據的使用及糾紛的處理,在中國國內法以及中國締結的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均無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適用國際慣例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原則之一。國際慣例是指國際經貿活動中,當事人反覆使用的以確定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的標準或準則。按照國際法院的解釋,國際慣例是指“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所謂“通例”就是在長期的普遍的實踐中形成的習慣做法,所謂“接受為法律”就是指慣例須經國家和當事人認可,承認它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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