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人員毛髮樣本檢測規範
第一條為規範涉毒人員毛髮樣本檢測工作,充分發揮毛髮樣本檢測在辦理涉毒案件中的積極作用,根據《吸毒檢測程式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所稱毛髮樣本檢測,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涉嫌吸毒人員的毛髮樣本(頭髮)進行檢測,為公安機關認定吸毒行為提供科學依據的活動。
第三條提取毛髮樣本時,工作人員應當佩戴一次性手套,使用醫用剪刀或者鋸齒剪刀緊貼被提取人員頭皮表面剪取頭頂後部(如頭頂後部無法提取到足夠頭髮的,可選擇離該部位最近的頭部部位)長度為3釐米以內的頭髮;長於3釐米的頭髮,需從髮根端擷取3釐米。
第四條 提取的毛髮樣本應當分為A、B兩份,每份樣本重量不少於50毫克,用鋁箔紙包裹,分別裝入紙質信封后將信封封裝。信封上應當填寫樣本編號、提取日期和提取人等資訊,信封封口處由被提取人員按手印並簽字確認。被提取人員拒絕按手印或簽字的,提取人應當註明,並對提取的全部過程進行錄影。
第五條毛髮提取工作人員應當製作毛髮樣本提取資訊表,記載被提取人姓名、被提取人居民身份號碼、提取毛髮種類、提取地點、提取單位、提取人員、提取時間等資訊。
第六條提取不同人員毛髮的,應當分別提取,獨立包裝,統一編號,並及時清理取樣過程中提取器材上的殘留物,確保樣本不被交叉汙染。
第七條 提取的毛髮樣本應當置於室溫、避光、乾燥、通風、潔淨的環境中儲存,不得和繳獲的毒品在同一房間內儲存。疑似有傳染性疾病等危險性的樣本應按相關規定儲存。
第八條對提取的毛髮樣本,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現場檢測或者實驗室檢測。
第九條毛髮樣本中O6-單乙醯嗎啡、嗎啡、甲基苯丙胺、苯丙胺、3,4-亞甲二氧基苯丙胺(MDA)、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去甲氯胺酮、甲卡西酮的檢測含量閾值為0.2納克/毫克;可卡因的檢測含量閾值為0.5納克/毫克;苯甲醯愛康寧和四氫大麻酚的檢測含量閾值為0.05納克/毫克。實際檢測含量值在閾值以上的,認定檢測結果為陽性。
第十條髮根端3釐米以內的頭髮樣本檢測結果為陽性的,表明被檢測人員在毛髮樣本提取之日前6個月以內攝入過毒品。
第十一條本規範所稱“以上”“以內”均包含本數。
第十二條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毛髮檢測讓隱性吸毒無處遁形
涉毒人員毛髮樣本檢測規範
第一條為規範涉毒人員毛髮樣本檢測工作,充分發揮毛髮樣本檢測在辦理涉毒案件中的積極作用,根據《吸毒檢測程式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所稱毛髮樣本檢測,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涉嫌吸毒人員的毛髮樣本(頭髮)進行檢測,為公安機關認定吸毒行為提供科學依據的活動。
第三條提取毛髮樣本時,工作人員應當佩戴一次性手套,使用醫用剪刀或者鋸齒剪刀緊貼被提取人員頭皮表面剪取頭頂後部(如頭頂後部無法提取到足夠頭髮的,可選擇離該部位最近的頭部部位)長度為3釐米以內的頭髮;長於3釐米的頭髮,需從髮根端擷取3釐米。
第四條 提取的毛髮樣本應當分為A、B兩份,每份樣本重量不少於50毫克,用鋁箔紙包裹,分別裝入紙質信封后將信封封裝。信封上應當填寫樣本編號、提取日期和提取人等資訊,信封封口處由被提取人員按手印並簽字確認。被提取人員拒絕按手印或簽字的,提取人應當註明,並對提取的全部過程進行錄影。
第五條毛髮提取工作人員應當製作毛髮樣本提取資訊表,記載被提取人姓名、被提取人居民身份號碼、提取毛髮種類、提取地點、提取單位、提取人員、提取時間等資訊。
第六條提取不同人員毛髮的,應當分別提取,獨立包裝,統一編號,並及時清理取樣過程中提取器材上的殘留物,確保樣本不被交叉汙染。
第七條 提取的毛髮樣本應當置於室溫、避光、乾燥、通風、潔淨的環境中儲存,不得和繳獲的毒品在同一房間內儲存。疑似有傳染性疾病等危險性的樣本應按相關規定儲存。
第八條對提取的毛髮樣本,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現場檢測或者實驗室檢測。
第九條毛髮樣本中O6-單乙醯嗎啡、嗎啡、甲基苯丙胺、苯丙胺、3,4-亞甲二氧基苯丙胺(MDA)、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去甲氯胺酮、甲卡西酮的檢測含量閾值為0.2納克/毫克;可卡因的檢測含量閾值為0.5納克/毫克;苯甲醯愛康寧和四氫大麻酚的檢測含量閾值為0.05納克/毫克。實際檢測含量值在閾值以上的,認定檢測結果為陽性。
第十條髮根端3釐米以內的頭髮樣本檢測結果為陽性的,表明被檢測人員在毛髮樣本提取之日前6個月以內攝入過毒品。
第十一條本規範所稱“以上”“以內”均包含本數。
第十二條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毛髮檢測讓隱性吸毒無處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