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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凡塵觀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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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三農一姐
20年前將自家的鄰居以6塊錢一畝租給個人,簽了30年的合同,合同期內能否租金?為什麼?對於題主自家承包的國有林地,期限應該為30-70年,20年前六塊錢一畝的價格確實也不貴,相比現在就更便宜了,現在林下經濟作物效益也不錯,比如種植林下參,搞經濟養殖畝收入遠遠超於六塊錢,所以題主理經濟利益所迫,開始動心了。那麼在重合同承包期內,能否增加租金呢?下面先看一下題主對國有林地的一些權益,再做分析。 1、佔有權。承包期內的佔有權,可以依法取得林權證等證書。 2、使用權,也叫經營權,承包期內自主經營,他人不得干涉。3、收益權,承包期內所得收益,由承包經營人所有。4、處分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林地經營權進行流轉,依法轉讓。從以上可以看出,題主有權對林地進行,經營權的依法轉讓,或者承包給其他人,正是這種處分權所決定的,題主轉包他人以後,簽訂了30年的承包合同,既然是30年,應該是承包合同,所以資料有效合同。合同當中應該明文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更改合同的內容,尤其是租金,這是一個敏感的問題,這就像在爭,不僅能增加租金,必須經得承包方的同意,否則是不可以的,這是違反合同的規定的,對方的經濟損失必須負責,必須賠償相應的經濟責任。也許題主懷疑為什麼能造成經濟損失呢?首先一點就是題主與承包方發生了合同糾紛,影響了承包方的經營方式,或者是延誤了承包方的人最佳種植管理時間,造成的經濟損失。其次就是群主私自增加租金,佔用了承包方的種植資金,影響了經濟收入。從道德方面來講,人要以誠信為本,說到做到,更何況還有合同在那裡黑紙白字的明擺著,利益固然是重要的,但必須講究誠信,必須守法,早知今日,何必當初?為什麼不少簽訂幾年?私心為那小人之舉也!從法律上來講,法律也是不支援私自增加租金的,除非是雙方都同意,重打鑼鼓另開臺,簽訂新的承包合同,這樣是可以理解的,以前的合同作廢。如果這方面要成立的話,說明林地承包方大氣,不斤斤計較,不做市儈小人!總之,林地的承包合同期限為30-70年,想在這期間私自改變承包合同,這是不可能的,法律也不支援的,所以建議提出儘量與承包方商議為準,不可私自更改合同的內容,這屬於違法行為。建議題主不要,以眼前的利益而去,傷害他人的利益,還有十年的期限,忍一忍就過去了,違法的事別幹,傷害他人的事也別幹,以誠信為本,那是做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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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從善如劉L
肯定的告訴你,三十年的合同,合同沒到期是不可以增加租金的,除非你遇到個大善人,他也賺了錢,他可以另外給你點錢,但是,那也不是給他增加了租金,而是從良心道德的角度上給你個補償而已!
他也確實是賺了錢,你又有點心裡不平衡,你到是可以找找他的,到哪個館子整上一桌,多給對方灌點酒,然後把你的意思說出來,他如果比你大的話,你就大哥長大哥短的說些拜年的話,他如果比你小的話,你就老弟長老弟短的,也得說拜年的話,說說自己的難處,也可以假猩猩的整出點眼淚,求得對方的同情和可憐,這樣才能引起對方的共鳴和理解,他就可能在酒桌上,就著酒精的作用,順手從錢包裡掏出個個3千5千的往桌子上一扔,然後說,兄弟啥也別說了,你把這錢拿去吧,這樣你也就達到目的了!
如果你就找他要增加租金的話,那就會引起他的反感的,白紙黑字的合同,那是受法律保護的,他也不可能給你增加租金的,法律也是不能支援你的!
合同在那擺著,都得按照合同執行的,他如果來了善心善念,給你個3千5千的,你就是偏得了,如果1分錢也不多給你的話,你只能認帳了!
所以,沒有別的辦法改變合同內容的,你也只能等到10年後合同到期後,你是想再出租你的土地了,到那時候,可別把租金要少了!
20年前你1畝地租了6元錢,現在看也是相當低的了,那簡直就是白送給別人一樣,但是,那也是你同意,你認可了的,所以,今天你也是沒有辦法改變事實的!
兄弟,吃了虧也只能是認了,以後辦什麼事多長個心眼就行了,有人說吃啥補啥,如果這樣能行的話,那你平時去市場的時候,就多買點雞心吃,這樣你就多了心眼,以後辦什麼事就會少吃虧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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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Wang王顧左右而言他
=^_^=根據相當的法律法規來解釋你的這個問題:超過20年的合同即為無效合同!這就是所謂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但是如果你們雙方都是心甘情願又不願意反悔還願意照以前的那種合同繼續的話,也沒有誰會把你們有辦法!因為像這一類事情除了你們當事人以外,與其他的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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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熱不熱了點水
拋開合同來講 我想對於承包人來講 合理的漲價應該是可以接受的 畢竟通貨膨脹已經很厲害了 6塊錢 3瓶水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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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層林業
這裡存在一個“誠信”的問題,在社會高速發展的今天,資訊、資訊、物價、行情很可能瞬息萬變,不定性非常大,早晨超市4元一斤的時鮮蔬菜,晚上或許只要1元一斤,前年5000一平的房價,今年或許上萬,不勝列舉。對於這件事,個人是這樣理解的。
誠信守約是做人最基本的底線“一諾千金”之所以能成為千古佳話,能得到廣泛認可是源於所有人都期待人人講誠信,說話算數,“吐個唾沫是個釘”,如果所有人言而無信,那這個世界就沒有什麼規則可言,所有的社會活動都會混亂不堪,後果是相當可怕的。
所以歷朝歷代,無論官方還是民間,都在提倡推崇“誠信”,墨子說:“言不信者,行不果”,孔子曰:“民無信不立”,孟子說:“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只有人人講誠信,才能維護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正常開展,所以說,誠信是做人的基本底線。
從誠信的角度出發,一諾千金,合同怎麼簽訂怎麼執行,直到期限結束,毫無疑義。
司法界定只會維持合同約定同樣,法律也是包含著誠信的基本內涵。在法律框架內簽訂的一切合同、協議、契約,只要不違背法律的相關規定和條款,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中國的林地承包到戶是在1981年,承包期限是70年,至2050年12月31日止,規定在承包期限內可以流轉、裝讓、繼承,問題所提出的林地二次承包符合上述規定,也不會超出承包期限,所以可以認定是合法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
所以,這件事如果訴至法律層面,司法界定只會支援合同約定,維持合同約束。
協商解決需要得到對方的諒解和認可我們再來看看合同承包的價格。20年前物價水平相對是很低的,每畝6元的價格在當時來說是非常合理的價格(指每畝每年),為什麼這麼說呢?
2006年左右風兒調處過一起糾紛,因滅荒需要,集體在1992年劃定一片荒山給某人造林,並承諾誰栽誰有,後山場所有人要求收回山場使用權,經協商,當時就是按照每畝每年6元價格自2006年始支付山場使用費,按照當時租用價格是比較高的,但是雙方都同意了調處意見。
但是話又說回來,從目前來看,6元的價格確實很低了(不排除每畝6元30年),山場又是農民朋友基本生產資料,相信承包人也會理解農民朋友的難處,只要當事人本著誠懇的態度,委婉的提出要求,承包人會能夠諒解的,會做出適度的補償,會給當事人一個很滿意的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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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將自家的林地以6塊錢一畝租給個人,簽了30年的合同,合同期內能否加租金,為什麼?
從三個方面回答你的問題:這份租賃合同不合法:中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這份合同簽訂了30年,超過20年的10年合同為無效合同。如果想租賃30年,那麼待20年期滿後可續簽合同。從續簽之日起,租賃時間不得超過20年。
合同期內能否加租金:合同期內如果同正常執行合同約定一般不能加租金。如遇合同外情況發生,可雙方協商,包括增加租金在內。但不能一方強制施行。否則,違反合同一方要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和後果。續簽合同時可加租金:20年期滿,再續簽合同時,也是增加租金的一個機會。因為,續簽合同意味著一份新的合同建立。雙方都可就租金提出商定。不知這個答覆能否幫助到你!
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