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票過了上車時間可以改簽,但只能改簽當日其他列車。
在有運輸能力的前提下,開車前48小時(不含)以上,可改簽預售期內的其他列車;開車前48小時以內,可改簽開車前的其他列車,也可改簽開車後至票面日期當日24:00之間的其他列車,不辦理票面日期次日及以後的改簽;開車之後,旅客仍可改簽當日其他列車,但只能在票面發站辦理改簽,且開車後改簽的車票不能退票。
已經辦理“變更到站”的車票,不再辦理改簽。開車前48小時~15天期間內,改簽至距開車15天以上的其他列車,又在距開車15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費。改簽或變更到站後的車票乘車日期在春運期間的,退票時一律按開車時間前不足24小時標準核收退票費。
擴充套件資料
《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中規定:
第三十一條 1、旅客在發站辦理車票改簽時,應收回原票換髮新票,票面列印“始發改簽”字樣。計算票價時,在聯合票價基礎上計算。
旅客在中途站辦理簽證不需補差價時,只打印簽證號;需補差價時,發售有價簽證票。
2、除售票系統裝置故障等特殊情況外,不得手工改簽車票。
第三十二條 旅客在列車上要求變更座位、鋪位時,在列車有能力的情況下應當予以辦理。需補收差價時,發售一張補價票,隨同原票使用有效。
第三十三條 旅客要求變徑需補收票價時,車站可使用常備專用補價票或計算機票補價。補價時,應收回原票。
符合使用原票乘車的規定時,可在原票背面註明“變更經由××站”,加蓋站名戳或列車長名章,憑原票乘車。
第三十四條 旅客在到站前要求越過到站繼續旅行時,在列車有能力的情況下應予以辦理。辦理時核收越站區間的票價,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旅客同時提出變更座別、鋪別和越站時,應先辦理越站,後辦理變更,使用一張代用票,核收一次手續費。遇有下列情況不能辦理越站:
1、列車嚴重超員;
2、乘坐臥鋪的旅客買的是給中途站預留的臥鋪;
3、乘坐的迴轉車,途中需要甩車。
火車票過了上車時間可以改簽,但只能改簽當日其他列車。
在有運輸能力的前提下,開車前48小時(不含)以上,可改簽預售期內的其他列車;開車前48小時以內,可改簽開車前的其他列車,也可改簽開車後至票面日期當日24:00之間的其他列車,不辦理票面日期次日及以後的改簽;開車之後,旅客仍可改簽當日其他列車,但只能在票面發站辦理改簽,且開車後改簽的車票不能退票。
已經辦理“變更到站”的車票,不再辦理改簽。開車前48小時~15天期間內,改簽至距開車15天以上的其他列車,又在距開車15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費。改簽或變更到站後的車票乘車日期在春運期間的,退票時一律按開車時間前不足24小時標準核收退票費。
擴充套件資料
《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中規定:
第三十一條 1、旅客在發站辦理車票改簽時,應收回原票換髮新票,票面列印“始發改簽”字樣。計算票價時,在聯合票價基礎上計算。
旅客在中途站辦理簽證不需補差價時,只打印簽證號;需補差價時,發售有價簽證票。
2、除售票系統裝置故障等特殊情況外,不得手工改簽車票。
第三十二條 旅客在列車上要求變更座位、鋪位時,在列車有能力的情況下應當予以辦理。需補收差價時,發售一張補價票,隨同原票使用有效。
第三十三條 旅客要求變徑需補收票價時,車站可使用常備專用補價票或計算機票補價。補價時,應收回原票。
符合使用原票乘車的規定時,可在原票背面註明“變更經由××站”,加蓋站名戳或列車長名章,憑原票乘車。
第三十四條 旅客在到站前要求越過到站繼續旅行時,在列車有能力的情況下應予以辦理。辦理時核收越站區間的票價,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旅客同時提出變更座別、鋪別和越站時,應先辦理越站,後辦理變更,使用一張代用票,核收一次手續費。遇有下列情況不能辦理越站:
1、列車嚴重超員;
2、乘坐臥鋪的旅客買的是給中途站預留的臥鋪;
3、乘坐的迴轉車,途中需要甩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