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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錄5: 中藥製劑 第一章 範圍 第一條 本附錄適用於中藥材前處理、中藥提取和中藥製劑的生產、質量控制、貯存、發放和運輸。

    第二條 民族藥參照本附錄執行。第二章 原則 第三條 中藥製劑的質量與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質量、中藥材前處理和中藥提取工藝密切相關。應當對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質量以及中藥材前處理、中藥提取工藝嚴格控制。在中藥材前處理以及中藥提取、貯存和運輸過程中,應當採取措施控制微生物汙染,防止變質。第四條 中藥材來源應當相對穩定。注射劑生產所用中藥材的產地應當與註冊申報資料中的產地一致,並儘可能採用規範化生產的中藥材。第三章 機構與人員 第五條 企業的質量管理部門應當有專人負責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質量管理。第六條 專職負責中藥材和中藥飲片質量管理的人員應當至少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藥學、生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並至少有三年從事中藥生產、質量管理的實際工作經驗;或具有專職從事中藥材和中藥飲片鑑別工作八年以上的實際工作經驗; (二)具備鑑別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真偽優劣的能力; (三)具備中藥材和中藥飲片質量控制的實際能力; (四)根據所生產品種的需要,熟悉相關毒性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管理與處理要求。第七條 專職負責中藥材和中藥飲片質量管理的人員主要從事以下工作: (一)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取樣; (二)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鑑別、質量評價與放行; (三)負責中藥材、中藥飲片(包括毒性中藥材和中藥飲片)專業知識的培訓; (四)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標本的收集、製作和管理。第四章 廠房設施 第八條 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取樣、篩選、稱重、粉碎、混合等操作易產生粉塵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塵擴散,避免汙染和交叉汙染,如安裝捕塵裝置、排風設施或設定專用廠房(操作間)等。第九條 中藥材前處理的廠房內應當設揀選工作臺,工作臺表面應當平整、易清潔,不產生脫落物。第十條 中藥提取、濃縮等廠房應當與其生產工藝要求相適應,有良好的排風、水蒸汽控制及防止汙染和交叉汙染等設施。第十一條 中藥提取、濃縮、收膏工序宜採用密閉系統進行操作,並在線進行清潔,以防止汙染和交叉汙染。採用密閉系統生產的,其操作環境可在非潔淨區;採用敞口方式生產的,其操作環境應當與其製劑配製操作區的潔淨度級別相適應。第十二條 中藥提取後的廢渣如需暫存、處理時,應當有專用區域。第十三條 浸膏的配料、粉碎、過篩、混合等操作,其潔淨度級別應當與其製劑配製操作區的潔淨度級別一致。中藥飲片經粉碎、過篩、混合後直接入藥的,上述操作的廠房應當能夠密閉,有良好的通風、除塵等設施,人員、物料進出及生產操作應當參照潔淨區管理。第十四條 中藥注射劑濃配前的精製工序應當至少在D級潔淨區內完成。第十五條 非創傷面外用中藥製劑及其它特殊的中藥製劑可在非潔淨廠房內生產,但必須進行有效的控制與管理。第十六條 中藥標本室應當與生產區分開。第五章 物料 第十七條 對每次接收的中藥材均應當按產地、採收時間、採集部位、藥材等級、藥材外形(如全株或切斷)、包裝形式等進行分類,分別編制批號並管理。第十八條 接收中藥材、中藥飲片和中藥提取物時,應當核對外包裝上的標識內容。中藥材外包裝上至少應當標明品名、規格、產地、採收(加工)時間、調出單位、質量合格標誌;中藥飲片外包裝上至少應當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產品批號、生產日期、生產企業名稱、質量合格標誌;中藥提取物外包裝上至少應當標明品名、規格、批號、生產日期、貯存條件、生產企業名稱、質量合格標誌。第十九條 中藥飲片應當貯存在單獨設定的庫房中;貯存鮮活中藥材應當有適當的設施(如冷藏設施)。第二十條 毒性和易串味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應當分別設定專庫(櫃)存放。第二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配備適當的設施,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中藥材和中藥飲片、中藥提取物以及中藥製劑按照法定標準的規定貯存,符合其溫、溼度或照度的特殊要求,並進行監控。第二十二條 貯存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應當定期養護管理,倉庫應當保持空氣流通,應當配備相應的設施或採取安全有效的養護方法,防止昆蟲、鳥類或齧齒類動物等進入,防止任何動物隨中藥材和中藥飲片帶入倉儲區而造成汙染和交叉汙染。第二十三條 在運輸過程中,應當採取有效可靠的措施,防止中藥材和中藥飲片、中藥提取物以及中藥製劑發生變質。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四條 應當制定控制產品質量的生產工藝規程和其它標準檔案: (一)制定中藥材和中藥飲片養護制度,並分類制定養護操作規程; (二)制定每種中藥材前處理、中藥提取、中藥製劑的生產工藝和工序操作規程,各關鍵工序的技術引數必須明確,如:標準投料量、提取、濃縮、精製、乾燥、過篩、混合、貯存等要求,並明確相應的貯存條件及期限; (三)根據中藥材和中藥飲片質量、投料量等因素,制定每種中藥提取物的收率限度範圍; (四)制定每種經過前處理後的中藥材、中藥提取物、中間產品、中藥製劑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第二十五條 應當對從中藥材的前處理到中藥提取物整個生產過程中的生產、衛生和質量管理情況進行記錄,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幾個批號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混合投料時,應當記錄本次投料所用每批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批號和數量。(二)中藥提取各生產工序的操作至少應當有以下記錄: 1.中藥材和中藥飲片名稱、批號、投料量及監督投料記錄; 2.提取工藝的裝置編號、相關溶劑、浸泡時間、升溫時間、提取時間、提取溫度、提取次數、溶劑回收等記錄; 3.濃縮和乾燥工藝的裝置編號、溫度、浸膏乾燥時間、浸膏數量記錄; 4.精製工藝的裝置編號、溶劑使用情況、精製條件、收率等記錄; 5.其它工序的生產操作記錄; 6.中藥材和中藥飲片廢渣處理的記錄。第七章 生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中藥材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揀選、整理、剪下、洗滌、浸潤或其它炮製加工。未經處理的中藥材不得直接用於提取加工。第二十七條 中藥注射劑所需的原藥材應當由企業採購並自行加工處理。第二十八條 鮮用中藥材採收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投料,可存放的鮮用中藥材應當採取適當的措施貯存,貯存的條件和期限應當有規定並經驗證,不得對產品質量和預定用途有不利影響。第二十九條 在生產過程中應當採取以下措施防止微生物汙染: (一)處理後的中藥材不得直接接觸地面,不得露天干燥; (二)應當使用流動的工藝用水洗滌揀選後的中藥材,用過的水不得用於洗滌其它藥材,不同的中藥材不得同時在同一容器中洗滌。第三十條 毒性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操作應當有防止汙染和交叉汙染的措施。第三十一條 中藥材洗滌、浸潤、提取用水的質量標準不得低於飲用水標準,無菌製劑的提取用水應當採用純化水。第三十二條 中藥提取用溶劑需回收使用的,應當制定回收操作規程。回收後溶劑的再使用不得對產品造成交叉汙染,不得對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有不利影響。第八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三條 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藥品標準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中藥材標準和中藥炮製規範,並在現有技術條件下,根據對中藥製劑質量的影響程度,在相關的質量標準中增加必要的質量控制專案。第三十四條 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質量控制專案應當至少包括: (一)鑑別; (二)中藥材和中藥飲片中所含有關成分的定性或定量指標; (三)已粉碎生藥的粒度檢查; (四)直接入藥的中藥粉末入藥前的微生物限度檢查; (五)外購的中藥飲片可增加相應原藥材的檢驗專案; (六)國家藥品標準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中藥材標準和中藥炮製規範中包含的其它檢驗專案。第三十五條 中藥提取、精製過程中使用有機溶劑的,如溶劑對產品質量和安全性有不利影響時,應當在中藥提取物和中藥製劑的質量標準中增加殘留溶劑限度。第三十六條 應當對回收溶劑制定與其預定用途相適應的質量標準。第三十七條 應當建立生產所用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標本,如原植(動、礦)物、中藥材使用部位、經批准的替代品、偽品等標本。第三十八條 對使用的每種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應當根據其特性和貯存條件,規定貯存期限和複驗期。第三十九條 應當根據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提取物、中間產品的特性和包裝方式以及穩定性考察結果,確定其貯存條件和貯存期限。第四十條 每批中藥材或中藥飲片應當留樣,留樣量至少能滿足鑑別的需要,留樣時間應當有規定;用於中藥注射劑的中藥材或中藥飲片的留樣,應當儲存至使用該批中藥材或中藥飲片生產的最後一批製劑產品放行後一年。第四十一條 中藥材和中藥飲片貯存期間各種養護操作應當有記錄。第九章 委託生產 第四十二條 中藥材前處理和中藥提取的委託生產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託生產使用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來源和質量應當由委託方負責; (二)委託方應當制定委託生產產品質量交接的檢驗標準。每批產品應當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接收; (三)委託生產的產品放行時,應當查閱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檢測報告書,確認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質量。第四十三條 中藥提取的委託生產還應當注意以下事項,並在委託生產合同中確認: (一)所使用中藥飲片的質量標準。(二)中藥提取物的質量標準,該標準應當至少包括提取物的含量測定或指紋圖譜以及允許波動範圍。(三)中藥提取物的收率範圍。(四)中藥提取物的包裝容器、貯存條件、貯存期限。(五)中藥提取物的運輸條件: 1.中藥提取物運輸包裝容器的材質、規格; 2.防止運輸中質量改變的措施。(六)中藥提取物交接的確認事項: 1.每批提取物的交接記錄; 2.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提供每批中藥提取物的生產記錄。(七)中藥提取物的收率範圍、包裝容器、貯存條件、貯存期限、運輸條件以及運輸包裝容器的材質、規格應當進行確認或驗證。第十章 術語 第四十四條 下列術語含義是: 原藥材 指未經前處理加工或未經炮製的中藥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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