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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986652023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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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id枯木逢春
火車票過了乘車時間,是不可以退票的。
擴充套件資料:
火車票《鐵路旅客運輸規程》(鐵運[1997]101號)規定如下:
第十二節 退票
第四十八條 旅客要求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核收退票費:
1. 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以在開車後2h內,退還全部票價。團體旅客期許在開車48h以前辦理。
2.在購票地退還聯程票和往返票時,必須於折返地或換乘地的列車開車前5天辦理。在折返地或換乘地退還還未使用部分車票時,按本條第1項辦理。
3. 旅客開始旅行後不能退票。但如因傷、病不能繼續旅行時,經站、車證實,可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同行人同樣辦理。
4.退還帶有"行"字戳記的車票時,應先辦理行李變更手續。
5.站臺票收出不退。市郊票、定期票、定額票的退票辦法由鐵路運輸企業自定。必要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臨時調整退票辦法。
第四十九條 因承運人責任致使旅客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不收退票費:
1.在發站,退還全部票價。
2.在中途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退還全部票價。
3.在到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使用部分票價差額。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碼里程按起碼里程計算。
4.空調列車因空調裝置故障在執行過程中不能修復時,應退還未使用區間的空調票價。
第五十條 發生線路中斷旅客要求退票時,在發站(包括中斷運輸站返回發站的)退還全部票價,在中途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不收退票費,但因為漲價收的部分和已使用至到站的車票不退。如線路中斷系承運人責任時,按本規程第四十九條處理。
動車票、高鐵票沒趕上不能退,但是可以改簽。如果是因為時間來不及乘坐規定的車次,朋友們可以去改簽動車票。
拓展資料:
高鐵,其實是從列車速度來定義。時速200公里以上,即可稱為高鐵。
從這點來看,G字頭、C字頭、磁浮列車和部分D字頭,都符合高鐵定義。
動車,則是列車動力分散方式,跟速度無關,通俗講就是車廂本身就有動力,沒有傳統意義的獨立機車牽引。
從這點來看,G、C、D字頭都是動車組,速度較慢的地鐵列車也是動車組。
另外動車、高鐵車票,可以在開車後改簽當日其他同等車次的車票外,但只能在票面發站辦理改簽,其他普通車都作廢了,不能再改簽。高鐵、動車乘客沒有趕上動車組列車的話,車票並不作廢,還可以去辦理改簽手續。 另外火車票過了乘車時間,是不可以退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