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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白雪姐姐

    當然可以繼承,你這不是明知故問嗎,為什麼不能繼承,這有什麼不可以的呢?

    宅基地本身雖然是集體的土地,但他同國家土地是一樣的,百姓也有著自己的使用權。既然有使用權就應該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就應該享有繼承權力,任何人都無權干涉。

    對此父母走後的[宅基地]、及市內[房屋],無論兒女戶口在哪裡,都不能根據兒女戶口的變更而變更。都不能根據兒女戶口的消失而消失。同樣也不能根據戶口的存在而存在,

    首先在此你應該清楚地知道,宅基地的繼承權所對的是[人],而並不是什麼[戶口]。

  • 2 # 土磚家

    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農戶只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不是遺產,不能繼承。

    但是,一般而言,宅基地上都建有房屋,而房屋所有權屬於個人,是私人財產。中國繼承法也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屬於遺產,可以繼承。

    不管戶口在不在本村,對房屋都依法享有繼承權。

    繼承人繼承房屋後,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可以繼續佔用宅基地,村集體不得收回。

    而且,繼承人繼承房屋後,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手續。可以將兩項產權過戶到自己名下。

    現在,我們國家實行的是不動產統一登記,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合二為一,頒發不動產權證書。

    過戶登記時,在登記簿和證書附記欄要註明:該權利人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 END ——

  • 3 # 爸爸的日記

    我以前也從事過宅基地管理工作,包括宅基地使用權的審批和農房所有權的登記。

    我們通常說的宅基地,實際上應該是宅基地使用權。因為宅基地是在集體土地的範疇內,集體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因此宅基地實際上也是屬於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所以,單說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

    那麼什麼可以繼承呢?房屋所有權!如果你屬於合法的繼承人,那麼房屋是私有的,是可以合法繼承的!

    而由於房地一體性,是不可分離的,地隨房走,所以宅基地使用權隨著房屋所有權的繼承而轉移。因此,這塊宅基地的使用權你是可以享有的!

  • 4 # 中師拆遷律師

    最近中師經常會遇到一些關於農村土地的諮詢問題,比如“朋友的父母不在了,他能否繼承農村老家的宅基地和承包地?”,中師的回答是“中國法律規定,房子屬於公民物權,是可以繼承過戶的。但是房屋宅基地權屬不能繼承,繼承人只能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而承包地屬於農村集體土地,歸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有,如果土地還在承包期內,可以向村集體申請土地承包權的變更。”今天中師詳細介紹一下農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繼承”問題!

    首先說一下宅基地,農村宅基地是農民基於其農村集體成員身份而從村集體無償獲得的用於居住的土地,但農民只是獲得了土地使用權,沒有完全產權。宅基地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流動。無論是繼承還是轉讓,都必須立足於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那麼子女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才能繼承?

    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子女戶口已經遷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

    2、子女戶口遷出的,農村父母去世後,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繼承,不論子女戶口是否在本村內。在房屋存續期限內,房屋佔有範圍內的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至房屋消滅時止。

    然後再說一下承包地,承包地對個人而言只是擁有承包經營權,且該權利是不能作為“一般”財產進行繼承的。

    農村土地作為集體共有,所以在實際操作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也是有一定的條件的:

    1.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並且在同一個農村集體組織中。

    2.繼承人不和被繼承人一起生活,但屬於同一個農村集體組織。

    這兩項條件的解讀,也就是,如果繼承者,戶籍已遷出老家農村,定居於城市,且長期不生活在農村老家,那麼父母的承包責任地,將收歸集體所有。

    如符合以上兩種條件,可按照以下流程進行土地承包權變更:

    1.向所在村集體,提交原有土地權屬憑證,並出示原土地承包責任人與自己的戶籍關係證明,及土地權屬變更申請。

    2.村集體初步稽核後,遞交相應材料至鄉鎮國土所,進行土地確權登記更改。

    3.縣級土地管理部門,依據國家及當地土地法律法規,回收原有土地權屬證明,發放新的土地權屬證明。

  • 5 # 刺楸

    可以繼承房屋!

    問:農村的宅基地可以像私人財產那樣繼承嗎?答:可以繼承宅基地上面的房屋。

    根據問題標題,可以看到,題主問的是宅基地,而不是房屋。因為宅基地只是一塊地,是本村的農民透過修建自建房的形式而佔有,雖然如此,但並不意味著宅基地是誰申請建了房就是 誰的。

    宅基地是集體的!這個集體確切的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申請宅基地修房的人必定是該集體的成員,也就是有本村的戶口。

    當宅基地的使用人過世:

    一、如果該農業家庭戶口簿上還有人

    該戶的戶口簿上還有人,說明該家庭還存在,沒有消亡。則戶口簿上的其他人之前作為該宅基地的共享人,而直接去申請宅基地過戶。

    二、如果該農業家庭戶口簿上沒有人

    要強調的是,這裡說的農業家庭戶口簿上沒有人並不是指這一家沒有人了,因為有的成員可能已把戶口遷出。

    只要戶口簿上沒有人了,就相當於該農業家庭戶消亡了,那麼房子可以由合法的繼承人繼承,而宅基地則屬於集體。

    如果繼承人不符合宅基地的申請條件,那麼房子倒了後就由集體收回宅基地。

    綜合上所述,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繼承。

  • 6 #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

    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從物權法規定之中,我們不難看出,宅基地作為使用權,而建造房屋為所有權,依據《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中就包括公民的房屋。那麼,使用權與所有權、宅基地與房屋就此出現了衝突,宅基地與房屋是不可剝離的,依據繼承法房屋可以繼承,房屋與宅基地又不可剝離。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即一戶一宅,說明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並非以個人為單位享有使用權。那麼,說明同屬一戶,在法律上宅基地繼承是受法律保護的,是可以繼承的。那麼,屬於非本村村民農業戶口是否還擁有繼承使用權呢?

    依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嚴格規範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因此,個人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在其死亡時遺留下來作為遺產可以繼承的。房屋繼承後,宅基地作為使用權也一併繼承,並且已經農轉非的非本村村民一樣享受繼承權。假如房屋滅失掉,宅基地使用權隨著滅失,本村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宅基地。

  • 7 # 法海神燈

    你好!我是河南省名手法律服務有限公司的房地產律師,很高興為您解答問題。該問題涉及《繼承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知識,從我現行法律制度的設計來看,現階段中國宅基地是不能單獨繼承的,但是在滿足一定條件可以佔有使用。下面,我作如下分析:

    一、宅基地不是《繼承法》規定的可以繼承的財產。

    《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屬於公民的下列財產:收入;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 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其他合法財產。從上述條文看,宅基地不是可以繼承的財產,因此不能遺產進行繼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二、宅基地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農戶的,而不是分配給個人的建設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宅基地是分配給農戶的,而不是個人的。因此,只要這個農戶上有人口,該農戶就能一直佔有、使用該幅宅基地。也就說上輩人去世後,家庭裡面的其他人可以繼承使用,一代傳一帶,只要這個農戶還有人存在,宅基地就可以一直使用下去。

    三、宅基地分配的前提條件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宅基地是農民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於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具有一定福利性質。也只有本村居民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非本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是不能擁有農村宅基地的。但是,何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目前,還是立法空白,中國法律還沒有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辦法,全國各地認定也不統一。

    四、宅基地不能繼承,但是宅基地上房屋是可以繼承的,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透過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佔有、使用房屋範圍內的宅基地。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建築物等設施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而一併處分,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併處分。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建築物等設施的流轉而一併處分,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根據中國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地隨房走(房地一體主義),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自行建造,則該房屋因其擁有完全產權而可以作為遺產而繼承,然後再進行房屋所有權的變更,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

    但是,該種情況繼承的房屋不能重建,直到房屋毀損滅失後,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從目前的法院判例看,宅基地在村集體內部買賣是合法有效的。

    目前,我們國家正在研究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問題,讓宅基地具有一定的流動性,其使用權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流轉。

  • 8 # 周國賓1

    依據中國法律,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所有權是集體的,使用權是房屋所有人的,也就是小張的。我們所說的宅基地繼承,實際上說的都是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就算繼承,也只是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但是也有幾種不能繼承的情況:

    1、已辦理分戶,並且擁有自己的宅基地。宅基地準則是一戶一宅,既然已經分戶並有了自己的宅基地,自然不能再繼承。

    2、已辦理分戶,但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農村宅基地資源越來越緊缺,為了保護集體其他人員的利益,不符合條件的子女不能繼承。

    3、本身屬於違章建築的宅基地未經任何審批,私自在耕地或空地上建的房子。這樣的宅基地不僅不被確權,還會被村集體強制收回,根本不能繼承。

    4、不屬於農村居民戶口,由於特殊原因把戶口遷走,取消農業戶口前又沒有把戶口遷回來的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的宅基地但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房屋不能翻修。只能等房子自然坍塌後,村集體收回宅基地。

    5、五保戶等特殊人群的宅基地。因子女長期不在家導致老人無人供養,最後劃分為五保戶的,由村裡人供養。這部分人去世後,他們的宅基地會被回收,子女不得繼承。

    6、宅基地長期閒置或房屋長久失修,閒置時間超過兩年以上的宅基地,或是常年無人居住的房屋,最後導致房屋坍塌的。這種宅基地都會被集體收回子女不能繼承。

    7、超出宅基地使用面積的部分,宅基地也是有使用面積規定的。在此次土地確權工作中,超標的部分不會被確權,自然也就不能繼承了。

    現實中,有些子女繼承了家中去世老人的房屋,但自己在城裡生活,想要處理繼承來的房產,你可以這麼做:

    1、將房屋折價給土地所有者;

    2、將房屋出售給有正住戶口,需要用地建房或沒有達到宅基地使用面積的當地居民,併到縣級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變更手續;

    3、允許依法將房屋出租,按規定交納土地使用費。

    總之大家記住,家中老人去世,可以繼承的只是房屋,而不能繼承宅基地。

  • 9 # 楊萌律師

    宅基地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轉讓,而且可以作為遺產繼承。但是需注意的是,如果宅基地上無房產,或房產損壞不能使用,則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因為宅基地是農民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獲得的無償的土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質。當農民死亡後,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即消失,同時也失去了使用宅基地的權利。但當宅基地上有房產存在時,房產作為私人的合法財產是應獲得保護的。

    此時,以繼承人的身份可以分為不同的情況。

    當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時,如果繼承人在繼承之前沒有宅基地且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而且繼承後的宅基地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此時繼承的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與申請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範圍是一樣的。如果繼承人在繼承之前沒有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的申請條件,但是繼承之後的總和超出了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符合標準的範圍內享有其完全的使用權,超出部分在將來分戶建房或現房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重新規劃建設時,應退還集體。當繼承人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繼承之前已有一塊宅基地或是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時,在房屋存續期間可以使用,不得進行改建、翻建和擴建;當房屋滅失後,該宅基地使用權收回集體所有。

  • 10 # 京平律師事務所

    1.原房屋滅失,宅基地相關權利喪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戶籍後,宅基地上的原房屋一旦拆除或倒塌,支撐此房屋的宅基地將不能繼續使用,而是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處置,繼承人亦喪失對宅基地相關權利的承繼。因此,戶口遷出後,要注意對宅基地房屋的維護。

    2.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繼承問題(延伸):宅基地是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申請取得,一般不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但因房屋的存在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房屋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3.拆遷補償利益的繼承問題(再延伸):如果遇到房屋拆遷,宅基地的拆遷補償分為兩種,一種是對地上房屋的補償,房屋作為父母的遺產,無論子女戶口在哪裡,都有權繼承;另一種是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因宅基地不屬於遺產部分,無法繼承。(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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