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號《季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季度報告,
並將季度報告至少登載在一種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的網際網路網站上。
在指定報紙上刊登的季度報告最小字號為標準五號字
報告應披露以下內容:基金簡稱、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報告期末基金份額總額、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業績比較基準(若有)、風險收益特徵(若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名稱等內容。
報告應列示本報告期的下列主要會計資料和財務指標:基金本期淨收益、基金份額本期淨收益、期末基金資產淨值、期末基金份額淨值等。
簡要介紹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小組成員)情況。
報告期內基金運作的遵規守信情況作出說明;若存在違法違規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諾的,應就有關情況作出具體說明,並提出處理方法。
結合宏觀經濟情況及證券市場情況,對報告期內基金的投資策略和業績表現作出說明與解釋。
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應按《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4號<基金投資組合報告的編制及披露>》等相關規定披露以下內容:
(一)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二)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若有股票投資)。
(三)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細(若有股票投資);指數基金若兼具積極投資和指數投資的,應分別按積極投資和指數投資列示前五名股票明細。
(四)報告期末按券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五)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明細。
(六)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報告應列示本報告期內基金份額的變動情況(報告期內合同生效的基金,應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的變動情況),至少包括:本報告期期初(或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額總額、報告期末基金份額總額、報告期間基金總申購份額、總贖回份額
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號《季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季度報告,
並將季度報告至少登載在一種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的網際網路網站上。
在指定報紙上刊登的季度報告最小字號為標準五號字
報告應披露以下內容:基金簡稱、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報告期末基金份額總額、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業績比較基準(若有)、風險收益特徵(若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名稱等內容。
報告應列示本報告期的下列主要會計資料和財務指標:基金本期淨收益、基金份額本期淨收益、期末基金資產淨值、期末基金份額淨值等。
簡要介紹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小組成員)情況。
報告期內基金運作的遵規守信情況作出說明;若存在違法違規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諾的,應就有關情況作出具體說明,並提出處理方法。
結合宏觀經濟情況及證券市場情況,對報告期內基金的投資策略和業績表現作出說明與解釋。
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應按《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4號<基金投資組合報告的編制及披露>》等相關規定披露以下內容:
(一)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二)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若有股票投資)。
(三)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細(若有股票投資);指數基金若兼具積極投資和指數投資的,應分別按積極投資和指數投資列示前五名股票明細。
(四)報告期末按券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五)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明細。
(六)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報告應列示本報告期內基金份額的變動情況(報告期內合同生效的基金,應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的變動情況),至少包括:本報告期期初(或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額總額、報告期末基金份額總額、報告期間基金總申購份額、總贖回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