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員工離職時,企業提出要和離職員工籤一份保密協議,這樣的做法不僅合理,而且合法,因為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可能觸及了公司機密、相關公司制度、公司的人脈資源等等,這些往往是一家公司掙錢的資本和基礎。所以為了維護本公司利益,提出這樣的要求很合理。
當然可以,拒絕籤保密協議,也是合情合法的。既然是協議,就是雙方互相商量後,達成的一致決定,決不能是一方強迫另一方,所以員工有權拒絕簽署保密協議。
這個答案,其實在《勞動合同法》第23條中給了答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當員工入職時,企業要求籤署保密協議,是員工最容易答應的。而在員工離職時,作為員工,我們和企業的情誼已經到了盡頭,我們完全可以拒絕簽署這樣的協議。
如果企業究,當然要負法律責任,比如洩露公司專利配方、營銷方案、貨源情報等等,只要企業有證據,就可以追究法律責任。
而簽署保密協議,或者競業協議,不僅限定了商業秘密,更對以後工作的範圍、地域、保密期限做了限制。簡單地說,簽了保密協議,限制會更多,不籤保密協議,該保密的還是要保密。
簽了保密協議,企業就必須予以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
……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通常這個經濟補償為該員工,在企業過去12個月的平均收入的30%。收入包括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業務提成、加班費、福利津貼等等。
舉個例子小王一年的基本工資為60000,績效獎金30000,加班費6000,年終獎30000,福利津貼6000。小王離職後,每月的競業經濟補償金=(60000+30000+6000+30000+6000)÷12×30%=3300元
離職時,企業要求籤保密協議,合理合法。作為離職員工,有權同意,更有權拒絕簽署。如果簽署了保密協議,企業每月要支付離職員工經濟補償金。另外,保密協議中對員工的競業限制,包括不能自己生產、經營同類商品,不能去同行工作,最長不能超過2年。
參考法律條款——《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保密協議是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才能簽署,不能強制要求籤,保密協議的協議期內,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給員工一定金額的補償金的,否則協議也是無效的
在員工離職時,企業提出要和離職員工籤一份保密協議,這樣的做法不僅合理,而且合法,因為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可能觸及了公司機密、相關公司制度、公司的人脈資源等等,這些往往是一家公司掙錢的資本和基礎。所以為了維護本公司利益,提出這樣的要求很合理。
作為員工,我們可以拒絕籤保密嗎?當然可以,拒絕籤保密協議,也是合情合法的。既然是協議,就是雙方互相商量後,達成的一致決定,決不能是一方強迫另一方,所以員工有權拒絕簽署保密協議。
什麼時候提保密協議,企業最有主動權?這個答案,其實在《勞動合同法》第23條中給了答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當員工入職時,企業要求籤署保密協議,是員工最容易答應的。而在員工離職時,作為員工,我們和企業的情誼已經到了盡頭,我們完全可以拒絕簽署這樣的協議。
不籤保密協議,洩露了公司機密,要負法律責任嗎?如果企業究,當然要負法律責任,比如洩露公司專利配方、營銷方案、貨源情報等等,只要企業有證據,就可以追究法律責任。
而簽署保密協議,或者競業協議,不僅限定了商業秘密,更對以後工作的範圍、地域、保密期限做了限制。簡單地說,簽了保密協議,限制會更多,不籤保密協議,該保密的還是要保密。
如果簽了保密協議,可以要求企業給予經濟補償嗎?簽了保密協議,企業就必須予以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
……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通常這個經濟補償為該員工,在企業過去12個月的平均收入的30%。收入包括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業務提成、加班費、福利津貼等等。
舉個例子小王一年的基本工資為60000,績效獎金30000,加班費6000,年終獎30000,福利津貼6000。小王離職後,每月的競業經濟補償金=(60000+30000+6000+30000+6000)÷12×30%=3300元
總結:離職時,企業要求籤保密協議,合理合法。作為離職員工,有權同意,更有權拒絕簽署。如果簽署了保密協議,企業每月要支付離職員工經濟補償金。另外,保密協議中對員工的競業限制,包括不能自己生產、經營同類商品,不能去同行工作,最長不能超過2年。
參考法律條款——《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