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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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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師少卿
無論哪個階段聘請律師都是有用的。逮捕之後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可以提出辯護意見。起訴之後可以在法庭上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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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張超律師
刑事案件辦理一般上有一個所謂的黃金期限,就是被刑事拘留至檢察院做出批捕前的這段時間。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為30日,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時間為7日,所以這個期限最長是37日。在這37日律師主要的工作就是通過了解基本案情,蒐集必要的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亦或者說服被害人出具諒解書等工作,爭取能夠達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說服檢察機關對於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申請做出不予批捕的決定。有些時候,一些案件在這最長的37日的時間內,透過律師的積極工作,往往可以起到比較好的效果。
但是,必須要指出的是,刑事案件程式較多,絕對不能過分誇大在批捕程式前律師工作的意義,這樣就會使得有些人覺得是不是刑事案件律師只有這些工作可做。其實,雖然批捕前的階段律師可以發揮積極作用,但是,由於畢竟這個階段律師並不能查閱全部卷宗,也即律師其實對於案件全貌並沒有全面瞭解, 所以這個階段的辯護觀點有時並不全面,甚至可以說辯護觀點有可能都是錯誤的。因此,刑事律師的一個重要工作就是在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全面複製案件卷宗材料,經過詳細分析研判形成一個最佳的辯護觀點。律師形成自己的法律意見後,有權與承辦案件的人員進行溝通,說服其接受自己的觀點,以求得最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結果。
所以,即使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了,在後續的刑事訴訟程式中律師仍然有很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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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廣州王如僧律師
有的有用,有的無用,難以一概而論。
不可否認,與歐美香港等地區相比,中國內地的律師是出了名的沒用,當然,這也不全是律師的原因。
個人覺得:一旦逮捕,要想判輕一點,很多情況之下,律師還是有一定作為的;但是要想無罪,請了律師也非常困難。然而,非常困難而已,並不代表不可能。
就以一個販賣毒品罪案件為例。
陳A有吸毒前科。
某天,公安民警在其住處進行搜查,搜了十幾克冰毒出來,於是追問這些毒品是從何而來的。
陳某聲稱前幾天在楊B處購買來的,當時在場的還有劉C,楊B賣貨給他之後,還額外拿了一點出來,三個人在楊B的客廳裡一起吃。
於是,公安民警馬不停蹄,當天就分別將楊B、劉C抓獲了,並且檢察院也將楊B逮捕了。
關於當天的情形,
楊B矢口否認,說當時三個人在那裡,沒有吸毒,也沒有販賣毒品給陳A。
劉C的說法是當時,他們三個人確實一起吸毒了,毒品也是楊B拿出來的,他沒看到楊B賣貨給陳A,但是他知道楊B有販毒行為,一直以來,楊B都是在以販養吸。
很多人都覺得楊B的罪名肯定成立了,但是,將這三個的言詞證據互相比對一下,就會發現未必如此,還是有一線生機的。
當天,陳A、楊B有接觸,這點是可以確定的。
當天,陳A、楊B、劉C一起在楊B家的客廳裡吸毒了,這點也是可以確定的,因為陳A、劉C都說了這件事,並且說法一致,楊B的否認是很難被司法機關採信的。
當天,楊B有沒有販賣毒品給陳A呢?
陳A的說法是有。
楊B的說法是沒有。
劉C的說法是不知道。
另外,間接證據是劉C聲稱楊B一直都在販毒,以販養吸。
那麼據此,可以認定楊B販賣了十幾克冰毒給陳A嗎?
答案是否定的。
為什麼呢?
陳A、楊B的說法互相沖突,並且這兩個人都不能提供相應的其他證據對自己的主張進行印證,根本無法確認那一個人的說法是真的。
劉C聲稱的楊B一直在販毒,存在以販養吸的說法,只能表明楊B說謊的可能性比陳A大而已,但這並不足以證明楊B一定是在說謊。
根據疑罪從無的刑事訴訟規則,楊B有可能販毒給陳A,也有可能沒有販毒給陳A的,推定其沒有販毒給陳A。楊B有可能構成販賣毒品罪,也有可能不構成販賣毒品罪的,推定其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最後,檢察院只好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對楊B做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
所以說,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過程就像一個漏斗,在每一個環節都具有無罪的當事人進行過濾的功能:逮捕之後,還有不起訴;提起公訴後,還有撤回起訴,然後不起訴;不同意撤回起訴的,還有法院的判決無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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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孫裕廣刑事律師
1.逮捕只是強制措施的一種,取保候審也不意味著無罪,無論被採取何種強制措施,關鍵是看今後怎麼根據證據和法律,做到無罪或者罪輕的效果。
2.如果認為自行辯護就能達到無罪或者罪輕的效果,那是叫無必要請律師,而不是無用。作一延伸,感冒了你覺得無必要找醫生,自己買藥吃就能好,而當你要做手術,找醫生的必要性就來了。請律師和醫生其實一樣道理,都是利用專業力量,增加勝訴或治癒的籌碼。
3.有一種情況確實是無用的,就是找了不專業不負責任的律師,有些情況甚至乎還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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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魔法部粉絲
非常有用,在中國刑事訴訟的案件中,有一個俗稱“黃金37天”的說法,就是逮捕後和偵查階段前期的時間,是委託律師的最佳時間,也是將來在法庭上對當事人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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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刑辯視角
你好,根據你提出的“逮捕之後再請律師還有用嗎?”根據以往的經驗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逮捕以後請律師很有用
第一、律師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都可以受家屬及當事人委託介入案件。有些案件在偵查階段請律師的,經過會見後發現當事人確實情節輕微、危害不大,或者本身符合取保候審條件,自身可以放出來的情況就會建議家屬暫時不用請律師去工作,而是等到最長37天,看當事人是否被逮捕,逮捕以後,律師介入工作,也就是說有些案件的工作重點可以放在逮捕以後,律師透過會見當事人瞭解當事人的情況,有沒有無罪的證據,以及偵查人員詢問的情況。因此逮捕以後請律師還是不晚的。一起只是可能錯過了最佳時期,畢竟越早請就對當事人的權益保障的越及時。
第二、在審查起訴階段請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請律師的,可以讓律師會見當事人,瞭解案件情況,逮捕的原因和案件程度(逮捕已經是證據確鑿了,還是罪名、證據、事實等存在很大空間)單人單案的和團伙性的,主犯和從犯等等,身份地位不同,辯護策略也有差別。會見以後針對相應的情況做工作。案卷到檢察院以後可以去閱卷,重複以上的工作。
第三、在審判階段請律師在審判階段請律師的話,因為已經錯過了兩個階段,和偵查機關以及檢察院沒有做到及時的溝通和爭取相應的權益,在法院時候,閱卷的時間的也比較倉促,重點就只能在法庭上展開了,這就要求律師有紮實的功底,和辦理專業的刑事案件能力來保障當事人的最大權益。
總之,刑事案件請律師還是越快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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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石頭聊案件
很多人認為刑事案件請律師一點用都沒有,其實也不能這樣說,有個律師總比沒有強吧。
如果請律師最好是在逮捕前也就是偵查階段,大家常說的37天黃金期的這段時間請律師還是有必要的,因為這個時候當事人初進看守所內心是絕望無助的急需家人安撫,這個時候律師可以代替家人履行這個義務,然後這段時間對案件最重要的一點是律師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取保候審,這一點也確實律師能做到。
那麼逮捕之後再請律師的意義其實不大了,律師在法庭上是起不到力挽狂瀾的作用的,一般這個刑法的量刑都是死的,比如咱們常見的敲詐勒索罪,一般就是按金額:敲詐三萬以上就是三年以上,再怎麼辯護也變不了三年以下。
律師在辯護的時候其實很多都是說當事人是初犯或者從犯,沒有前科一類的;還有就是說原告也存在過錯。
咱們就說一下常仁堯毆打老師案,其律師做的是無罪辯護,然後提出對方也存在過錯,說常仁堯在上初中的時候遭打老師的虐待才產生的報復行為,不過這些都沒有被法院採納,律師的無罪辯護顯然也是一廂情願。
所以說呢總結一句話:當事人判下來你感覺比你預估的要輕你就會感覺請律師有用,如果請律師錢又花了沒有達到你預想的效果,你就感覺請律師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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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胖乎律師
有沒有用?你要問辦案機關和犯罪嫌疑人做了什麼?是否被冤枉。
律師刑事辯護其實是司法審判中的代表一方利益的,如果利益存在衝突,嫌疑人一方存在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情況,那就需要律師作為法律支援為其提供幫助。
如果指控事實不存在任何錯誤,那就認罪服法,沒什麼可說的。
就像這太極鍋,要平衡。
回覆列表
很多人說律師沒有用,主要說的是律師並沒有能力把人從看守所撈出去,也不能實現自己心中滿意的刑期。
比如,絕大部分犯事人被關進去後,由於看守所環境惡劣,在外面好日子適應慣了,忽然間日子這麼難過,所以都對律師存在幻想,希望自己的律師能救自己出去。或者那些有錢的,都希望花再多的錢讓律師能怎麼操作,減輕自己罪責,或者把自己弄出去。
但是往往律師並不能如自己的願,所以以犯人的角度來說的話,絕大部分的犯人都會認為律師是沒用的。
當然,由於中國的現實情況,律師有沒有用是根據你是否真的犯法決定的,如果你真犯了法,那律師確實沒什麼用,無法如你的願。
而如果你確實沒犯罪,或者確實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比較輕,那律師確實可以提出觀點,讓法官進行慎重考量。
比如,你殺了人,按理你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那律師頂多辯護的看能不能讓法院判你死緩,留你一命。如果你想出去,或者想判個低刑期,律師確實沒那個本事。
比如,你犯了搶劫罪,如果按情節。應該判有期徒刑4年,可能你的律師看能不能辯護判3年或者3年半。如果你想判3年以下,那律師確實沒那本事,因為搶劫罪最低3年。
律師的作用,大部分的時候,是保障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在中國,你犯了什麼罪,該怎麼判,判多少,都在刑法和司法解釋等各方面都寫出來了,律師說有用,確實在某些當年很有用,你說沒用,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上,確實沒什麼用。
不做就不會死,既然做了,就希望警方沒什麼證據,這樣還有很大機會,如果證據確實充分,你還是別為難律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