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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我的瀋陽

    技術上可以這麼理解,但別忘記,還有國家制定的法律,例如網安法,個人資訊是不能直接使用和出售的,所以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保證我們的個人隱私的。

  • 2 # 墨蔸集

    首先要明確認知:一、我們本身就是資料世界的締造者,資料客觀存在;二、從一顆受精卵開始,我們就始終在資料裡裸奔。

    資料自古至今客觀存在,所有物種時刻以各種形態,產出資料組成千姿百態的世界,無論是相對靜態的,還是絕對動態的資料,我們一直在資料集合裡生存;

    這裡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闡述資料時代,我們如何有效“裸奔”;

    1.資料客觀現狀;

    1.1 早在遠古的巫神術士(如天文學家袁天罡,李淳風等),軍師謀臣(諸葛,司馬等),都是典型的資料運用高手!

    (古代觀象臺)

    他們可以在那個“車馬太遠,書信太慢,一生只夠愛一個人”資訊傳遞嚴重不對撐的時代,可以異於常人的洞悉斗轉星移,地理形態,人心變化等等資料,透過彙總分析,得出相對靜態的規律,並推演預測,然後提供給君王,作為治國征戰,殺伐決斷的依據及行動計劃支撐建議;(古時的渾天儀,觀象臺,司南等都是資料收集的工具)

    可見,人類環境中的頻繁互動,造就了資料的始終客觀存在;

    1.2 延至當今,隨著資訊科技的迅猛發展,快速流轉傳遞使得資訊高度對稱,在各類社交場所的互動溝通,都時刻輸出著各種型別的資料;比如介紹自我,瞭解產品,客戶溝通等等,我們本身就是資料來源;

    因此,只要互動,我們的所有資料都會在“裸奔”;2.資料“裸奔”的益處:

    從頑固不化的上古到智慧敏捷的當下,都是海量資料,無數次互動“裸奔”,社會才得以發展。

    2.1 從歷史發展角度看;

    如果當年的個體各自閉塞(比如清末的閉關鎖國),形成一個個資訊孤島,那也就沒有如今的智慧生活和科技發展;

    2.2 從社會協作角度看;

    如果資料都互相封閉,那麼就無法輕易獲取真實動態的資訊,來驗證、指導當時人類的生活社交方式及商業目標達成;

    而個體資料不進行“裸奔”互動,始終處於靜態,也就無法集合群體智慧,促進社會進步,更不可能實現國力強大,民族繁榮;

    由此,適當“裸奔”是促進社會進步的必要因素;3.資料“裸奔”的有效管理;

    來自我們自身輸出的資料需要定期管理,否則真的就一覽無遺的“裸奔”了。

    3.1 按照場景型別分為:生活類;商務類;

    3.2 按照資料的密級型別分為:開放資料,半開放資料,不開放資料等;

    這兩個維度交叉匹配,即可組合出涵蓋我們生活工作中大部分的資料集合;按照密級程度,進行對應的管理;獲取他人資料時,也同樣以這種標準進行判斷收集。

    資料密級分類及有效管理,具體細節判斷及操作,可參考本人的問答內容:《採集電商網站一些公開的資料違法嗎?》《在這個大資料時代如何更好的保護自己的隱私?》
  • 3 # riku陸高

    生活在變得簡單的同時將複雜化,每個人的生活習慣被幾個寡頭公司掌握,隨時收到監控,失去自由。個人建議還是儘量避開這些給生活帶來便利的app吧,迴歸…~

  • 4 # 流浪者話

    大資料時代目前看就相當裸奔!

    說的嚴重點:目前一些企業透過收集資料,基於演算法精準的描畫每一個人,其得到的結果令人恐怖!可以如此斷定:我們自己都不如一些廠商更瞭解我們自己!

    當一個人自以為還有隱私的時候,一些躲在陰暗角落裡的人拿著幾乎百分百精確的虛擬的你在琢磨如何進一步引誘你繼續消費、引誘你花明天的錢享受今天!而且這種享受大部分在你冷靜之後發現幾乎是垃圾!

    資料社會的倫理建設在目前嚴重滯後於技術的進步!這就必將導致嚴重的後果。因為基於精確資料的引誘一樣可以如毒品一樣讓人類成癮!

    數字毒品在今天已非常氾濫!網購、遊戲、網貸,包括一些自媒體、自言論平臺都是成癮物!

    如果說前一段時間某位科學素養低下且無道德底線的“人”造出了基因編輯兒童的話,虛擬世界中早已造出數量龐大的數字病患人!

    其實我們冷靜考慮就不難得出,如今有幾個人不低頭看手機上大量不真實的東西?有多少人遇到問題首先想到的是求助於虛擬世界。人們在虛擬世界中浩瀚的資訊面前幾乎沒有能力去辨識資訊的真偽與價值!這樣虛擬世界中的人類每一個個體都在依據自己的喜好扮演著各種角色。導致真偽、是非、善惡的邊界消失與混淆。如果再有不懷善意的組織引誘、其結果可以設想。而虛擬世界中恰恰是每個個體與組織直接相關,中間沒有過濾層和保護層,組織完全直接、精確地按照組織的意願在左右和操縱著每個個體。

    所以,我呼籲了十年有餘:建設虛擬社會的倫理體系,嚴管嚴控技術的濫用!這在物聯網、新網際網路、人工智慧、雲時代更顯的迫切!對任何收集個體資訊的組織嚴管嚴控嚴懲嚴辦!這不僅僅對現實社會負責,更是對後代負責!

    當未來我們每一個人面對的都是冷冰冰的機器和演算法時,就會罵人了:為什麼不早點監管、早日取締?!

    我們當下已經是演算法獵物,在現實與虛擬社會中無處遁形!

    大資料在正向被介紹的同時,也悄悄打來了裝著魔幻未知事物的潘多拉之盒!

    我仍然如往呼籲:社會、個人資訊均上升到國家戰略,資訊屬於國家所有,從這一基礎做起,越早越好!目前完全不必要先考慮什麼資訊歸類的問題,因資訊分類一時是難以釐清的,在這種時候需要決斷!

  • 5 # 資料之所

    資料管理一需要法律規範;二是專門的部門推進資料分類使用和整合,真正的實現便民;三是在不被本人允許情況下買賣個人資料將被禁止。資料的運用將逐步走向規範、Sunny。

  • 6 # 天眼財訊

    恭喜題主,你答錯了!

    裸奔是你自願脫光衣服,頂住眾人灼灼目光,在大街上撒腿狂歡。

    隱私是你自願脫光衣服,對著螢幕幽幽白光,在椅子上抖腿自嗨。

    偷窺是你自願脫光衣服,窺進牆洞昏昏燈光,在寢臥裡翹腿以望。

    你顯然不希望,你的抖腿自嗨被人偷窺。

    因而,你不是在裸奔,你是被偷窺了。

    在偷窺者眼裡,所有的人都脫光了衣服。看起來,所有人都在“裸奔”。

    然而,作為消費者而言,你肯定不希望脫光了的你,被人看光光。你甚至只不過是進了房間,換了套衣服而已。

    不過,如果你只是被“偷窺”,情況還稍好。

    關鍵在於偷窺者還拍下了你脫光了的影片,並在網上大肆出售。

    偷窺者和偷窺者之間還達成企業聯盟,將資料互為交換,為的是掌握你更全面的資料,榨乾你的錢包。

    當用戶發現個人隱私不復存在,僅靠個人力量無法抵抗已長成龐然大物的企業聯盟時,你妥協了,“自願”在毫無隱私的環境裡被“裸奔”

    想象一下,你去一家酒店,在房間裡換了件內衣,內衣的一角脫線了。你皺了下眉頭,還是出了門。走出酒店,打了一輛車,立即就有出租者司機推薦一款內衣給你。你欣然接受,覺得這一切還挺方便的,只是感覺有什麼地方不對勁?

  • 7 # 餡兒餅驚喜

    你不是在裸奔,你是被偷窺了。

    在偷窺者眼裡,所有的人都脫光了衣服。看起來,所有人都在“裸奔”。

    然而,作為消費者而言,你肯定不希望脫光了的你,被人看光光。你甚至只不過是進了房間,換了套衣服而已。

    不過,如果你只是被“偷窺”,情況還稍好。

    關鍵在於偷窺者還拍下了你脫光了的影片,並在網上大肆出售。

    偷窺者和偷窺者之間還達成企業聯盟,將資料互為交換,為的是掌握你更全面的資料,榨乾你的錢包。

    當用戶發現個人隱私不復存在,僅靠個人力量無法抵抗已長成龐然大物的企業聯盟時,你妥協了,“自願”在毫無隱私的環境裡被“裸奔”。

  • 8 # 資料玩家的自我修養

    我們舉個栗子:

    小明為了在社交網路上刷存在感,所有平臺的ID都是一樣的,叫xiaoming0229(疑似生日get)。國慶出國去玩,小明在微博曬了自己的登機牌(姓名get)在貼吧找一個資源,小明留下了自己的郵箱:[email protected](疑似手機號get)小明出差很多,有一次在知乎回答“整天出差的工作是一種什麼體驗”的問題時,小明曬出了一疊火車票,大部分資訊都遮住了,但是身份證後四位沒遮住(身份證後四位get)小明在某個地區論壇認老鄉,發帖說到自己的身份證也是XXXXXX開頭的(身份證前六位get)小明是某閏年2月29日出生的(ID也可以看出來),在豆瓣加入了2月29日出生的小組,並且曬出了出生年月日(身份證中間八位get)

    看到這裡,大家應該發現,拿到小明的姓名+身份證+手機號三要素一點難度都沒有,如果小明神經再大條些,在某個羊毛論壇曬自己的借記卡沒把卡號遮住,在某個社交媒體曬自己的身份證大頭照有多不滿意……一套完整的四要素,加上身份證照片都可以做好了。

    以上是大家比較容易理解的資訊洩露,但是其實手機的資訊洩露更加厲害,而且有一類資料比較特殊,也容易被大家忽略,資料玩家這裡重點提一提,那就是相簿資料。

    相簿資料需要的許可權比較低,讀寫外部儲存許可權即可。相簿中經常儲存著一些我們容易忽略的敏感資訊:

    圖4 相簿裡的秘密

    這是資料玩家自己的相簿,剛看了一眼,才清理過又發現了不少敏感資訊,比如身份證照片,這是之前在某App做了OCR證件識別以後留下的,這個如果被別有用心的App拿去,後果難以想象。如果有人臉識別的影片就更麻煩了,拿去做個活體監測一點問題也沒有。大家也可以看下自己的相簿,希望沒有驚喜,有的話儘快清理,不然會變成驚嚇。

    在安裝App時一定要慎之又慎,選擇可信的渠道,安裝可信的App,對於非必須的授權一律禁止,必須授權才能使用的App儘量尋找替代品。

    2019年8月8日,《資訊保安技術移動網際網路應用(App)收集個人資訊基本規範(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明確了個人資訊最少夠用的原則,並且針對21類常用App可收集到的最少資訊及使用要求做了規定,當用戶拒絕提供最少資訊之外的個人資訊時,APP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該型別服務,同時,對外共享、轉讓個人資訊前,APP應事先徵得使用者明示同意。相信對於裝置資料的收集會逐漸規範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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