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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漠孤煙司偉

    這樣的管理層,這樣的真賤會,出現這樣的公司非常正確,如果沒有財務造假,那就是不正確的,那就尷尬了!弱弱問一句,誰見過黑社會里有好人嗎?

  • 2 # 每天解除安裝2次魯大師

    貨幣資金多報300多億,這對於事務所來說,還有比這更容易發現的“錯報”嗎?

    財務用的財務報表,貨幣資金是俠義的貨幣資金,只包括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收到相關庫存現金管理法規的約束,企業只能保持少量庫存現金用於日常,剩下的就是銀行存款了。 貨幣資金存在性的審計,很簡單,企業的銀行賬戶又不是很多,要求對所有的銀行賬戶進行函證程式,而且這是測試存在性,不是完整性,即使企業給你開戶清單不完整,也不會讓註冊會計師得出支援性證據。

    審計是要對財務報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提供合理保證,你說沒意見,公眾信任你。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你經過審計,可能沒發現,這是你的審計風險,但你不需要很高的職業素養,就能發現的,但你卻睜眼瞎,說沒發現,這甚至不能歸類為“風險”。就像雜技演員高空走鋼絲,有掉下來的“風險”,但如果你從18樓跳下,這不叫“風險”,叫自殺。

    這一看就知道是上市公司治理層、管理層的財務舞弊,註冊會計師這點職業懷疑、警惕性不可能沒有;退一步講,對被審計單位高層總要客客氣氣吧,他們輕描淡寫一句話,成了兩個會計不小心,普通人聽了還好,你一個專業人員呢?就兩個會計“不小心”,反映到報表上多報300億貨幣資金,你的控制環境怎麼樣,內部控制是怎麼執行的?進而總體影響風險評估,對收付款、銷售、採購、投融資等專案的信賴程度也要打折扣。

    《證券法》第69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檔案、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3 # 楊貞瑜

    連續多年出現同樣的問題,積累到300億差錯,無論對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都是無法容忍的。但上市公司只是處罰60萬,中介機構1000萬,無法彌補股民的損失及不滿,證券市場發展的關鍵時期,需關注監會的智慧了。

  • 4 # 使用者4528376969744

    我也是康美藥業的小散,說句公道話公司的發展大家是有目共睹的,在這裡就不重複了。首先康美藥業的年報出現的問題投資者難接受是理所當然,問題是證監會都未出聲之前,一些所謂專家,及新聞記者妖言惑眾才是問題所在,落井下石是他們的習慣。我相信康美藥業能度過此次難關,重回正軌的,目前康美藥業的股價仍在低位。主要是受一些所謂專家,及新聞的炒作。大家還是相信證監會。證監會的處理意見才是投資者最關心的問題。不要被一些所謂專家的新聞誤道。

  • 5 # 金融貓

    這種中介機構應該讓他傾家蕩產永遠逐出證券市場,中高層管理人員應該錄入誠信系統,限制所有消費,用法律追償投資者損失,必須迅速凍結公司,大股東,中高層管理者的所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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