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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唱作人高階

    物業是業主僱傭的服務團體,一切權利都是業主同意才可以。但是現在的物業問題太嚴重。 之所以說黑物業,主要問題就是,1★缺乏物業一把手和業主們的溝通,甚至都無法見一面。2★物業說到底是業主僱傭為業主們服務的機構,其中物業和業主的合同缺乏服務細節和業主對物業服務不到位懲罰內容和機制。要不錢是交了,確沒有權利說話和要求物業服務什麼,這不是套錢的土匪?沒有體現業主的權利!還強行佔據小區不走,強行收費!3★物業由服務變態成管理業主。目的為了圈錢!所以根本沒有好物業!因為體制出現爛洞!4✘物業制定的服務小區標準根本就不是業主同意認可的。完全就是為了壟斷,勒索,業主而設立的。

    沒有服務質量,何談欠費?合同有沒有物業服務細節?怎麼就可以有收費的細節?業主如何懲罰物業有標準嗎?物業進入小區是不是應該給業委會繳納一定的抵押金?要不業主的權利如何保障??

    可以說現在的物業核心目標是不服務才好,天天辦公司一坐就是收錢,沒事就想想如何管理治理業主讓業主把錢乖乖交出來!

    說到底,合同必須是業主和物業單獨定,絕對不能以不籤物業制定的合同就不讓拿新樓鑰匙入駐為理由坑老百姓和強行讓業主同意物業制定的壟斷合同。

    關鍵問題是物業制定的規定沒有得到業主同意就私自制定執行,這是業主的小區,還收著業主的錢。不問問業主就自己定規定?業主的權利在哪?關鍵沒有和業主們商量就自私規定小區制度,業主的權利在那?小區保安認為是物業給的工資,所以根本就不聽業主說啥,業主想反應物業問題,物業一把手從來就不出現。物業員工根本不敢反應問題,因為都是臨時工,一不留神就下崗了。小區很多制度明顯就是勒索業主錢財為目的。物業誠信和物業經理等成員黑名單怎麼沒有?難道是單獨為治理業主單獨制定的?物業就想方設法壟斷業主家命脈,水,電,取暖,電梯,大門,想想吧!!有人說物業不可能一家在一家簽訂合同,不現實,我要說你物業怎麼能一家一家收費那?業主人權在哪裡?

    供熱公司收餘熱費也夠奇葩加腐敗的。按餘熱費原理,土地局也得交餘熱費,因為管道在地下走的,給地下供熱了。有熱就得交。你供熱公司就是供個熱,誰家交錢你給誰家氣就完了。別人能不能享受到餘熱是別人和別人之間的事,是房子和房子結構的關係。和你供熱公司有啥關係?支援取消物業

  • 2 # 講道理的小老頭

    請問業委會是如何產生的,如果業主自發的。一哄而起隨意舉手透過的是不合法的。他的任何決定都不能代表全體業主,只能代表部份業主。業委會必須要在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大會必須有全員參與,在相關部門領導參與指導,見證下,必須符合法定條件,符合法定議事規程,要動員全體業主積極參與,討論與業主相關的各項決定,充分發揚民主,反映民意,即民主又統一舉選出符合條件,有能力,有熱心,肯付出,還要大公無私的人選為業委會成員,警惕兩面人假公肥私,能說不能幹,能說又會騙說假話,造假帳,欺軟怕硬毫無原則的人進入業委會。不然的話,小區變成了‘業委會自家的小菜園,小金庫。”與物業串通結盟。到那時業主只有奉獻金錢的權力。被約束管制的權利。本題例舉的情況,可能是業委會不合法,也可能業主大會開業主不珍重自己的投票權,用人考查選舉不當造成的結局,

    要改變這種狀況,應按著物業管理條逐條要求去做。依法依規結決。

  • 3 # 使用者7196360253386

    業主委員會是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的群眾組織,監督和督促物業落實有關服務工作提高服務質量,至於價格問題應該在溝通、協商的基礎上,根據當地政府的條例、規定,結合周邊小區的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 4 # 什麼也沒有5

    兩個問題,車位是誰的?如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這些錢去哪了?

    如果不是全體業主所有你就選擇租或者不足就行了

  • 5 # 雨漫君城

    業委會的決定,必須有業主大會的授權。

    地下車庫是業主共同財產,價格應該由業主大會議定,收益歸廣大業主共同所有。

    如果業委會某些人竊取私立,收集證據,向管理部門舉報。如果不能代表廣大業主權益,則向業主公佈他的問題,呼籲業主將其罷免。或改選新的業委會。

  • 6 # 衝浪151978880

    業主委員會只能和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並且要雙過半業主同意,才能生效,並對全體業主有約束力。

  • 7 # 開啟車窗看景色

    業委會私自選聘物業公司,兩家又合夥串通將地下停車位的年租金私自上漲到原來的4倍多,帶來一系列不合理問題。

    問題所在:

    1、業委會是由全體業主選舉產生管理小區事務,監督物業服務的業主代表機構,選聘新的物業公司需經全體業主同意,召開業主大會,這樣的程式才合法,不經業主大會透過,私自選聘物業企業進駐小區違反了《物權法》第76條,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是業主大會的權力,業委會沒這個權力;

    2、業委會與物業公司對車位租金進行漲價,應召開業主大會說明上漲理由,理由充分,業主透過,方可執行,直接收取的做法既不合法又不合理;

    3、是否有相關部門的批准以及物價部門的批覆檔案,沒有,屬於自做主張,私自亂漲價,屬於違法行為;

    4、上述兩家不召開業主大會,不公佈物業公司的來歷,不公佈漲價的原因,強行收費,業主們應選派代表到社群、物業管理部門、政府相關部門(例如:信訪辦、物價局等)進行投訴,沒解決之前,業主對漲價部分的車位年租金有權緩交或拒交:

    總之,隨著當前小區車輛增多,車位緊張,小區管理經費緊張,合理上漲車位年租金,用於小區建設,業主公益,只要漲幅合理,經全體業主同意,不是不可以,但前題必須是渠道來源正確,符合全體業主的利益,有相關部門的書面檔案批准,業主們才能貫徹執行,否則,一切都屬不合法,業主們有權維護自己正當的合法權益!

  • 8 # 老包有時不線上

    這個問題只能看程式合不合法,而不能評價合不合理。

    小區成立了業委會,就邁上了物業管理民主自治的第一個臺階。經過業主大會授權有小區物業管理部分事項業委會是有權決定的,而無需透過業主大會。

    對於選聘物業公司來說,對小區是一個重大事項,必須經業主大會表決選方式選定,沒有法定的程式表決,本案中的物業公司進駐小區應不合法。提問人的業委會私自聘用的說法如為真,可以給予佐證。

    那麼業委會未經大會授權調整停車費的價格就已經屬於程式不合法,更無從談合理性的問題。

    物業服務合同如是經合法的流程批准:業主大會表決批准,業主委員會作為小區業主代表與物業公司簽署《物業管理合同》,物業公司進駐小區後,將停車費從1800調整至7800合理嗎?

    前面說了合理不合理,是要看小區具體情況而定。目前停車位矛盾是大多數小區遇到的普遍性問題。車位少,車輛多引發的矛盾此起彼伏。總要想一個辦法解決公共車位少、車輛多,你爭我搶的這種局面。

    業委會的初衷也是想透過價格調節方式,解決業主共同的需求矛盾,同時可最大化地提高公共收益。

    如果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全權管理停車方面的事宜,業委會提出的提高停車費標準的動議和作出的決立,程式上是合法的。但是物業公司是沒有這個決定權的。

    至於合理性問題,業委會應在作出決定之前徵求業主意見,雖然不是表決方式,但至少應該得到半數以上業主的同意,以儘可能地爭取調節停車費決定的合理性問題。不能獨斷專行和閉門造車。

    像本案提到的問題,如果有業主對業委會的決定質疑,可以聯絡20%的業主提議召開臨時業主大會。對業委會的決定進行否決調整方案的提議表決。

    如果大會透過對提高價格否決的方式解決公共車位使用權問題,可以推翻業委會的決定。怎麼解決呢?可以換成抽籤的方式決定的使用權,當然也可以採取全部列為臨時停車位,先到先得的方式,這些方式也需要表決透過,這就是屬於合理的。

  • 9 # 閃閃de紅星

    如果業委會與物業簽定合同時沒經過召開業主大會投票決定那肯定不合法!地下車位漲價收費也是一樣,都需要業委會組織全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投票表決的!解決方案:業主可以要求業委會出示當時與物業籤合同時召開業主大會的投票結果和現在錄音影片資料,車位漲價的事情也是一樣,如果業委會沒有真實的記錄召開業主大會的投票結果和現在記錄的話,這種行為肯定已經違反了物業管理法,業主有權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從新投票選擇業委會委員,如業委會不配合,可到當地房產局物業管科投訴,申請檢視業委會召開業主大會的投票結果和影片資料的備案記錄。

  • 10 # 天有餘而補不足

    親身經歷,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業委會主任和成員串連,搞民意表,不交錢搞走老物業,自己管,招人,管了三月,不是企業,不是法人,開不了發票,交不了員工險,籤不了合同等,業主不交錢,麻煩事一大攤,亂套了。副主任趁機趕走主任,自己上位,他很聰明,找個物業公司,要求物業費業委會4成,物業6成。業委會成員五名成員,物業費全免,車位費全免。業主委員會成員自己家裡活(傢俱壞,搬家,裝新房,打掃衛生)也找物業免費幹。一年中,找物業公司換了4位經理,最後一位經理是業委會主任大姨。財務是副主任的表妹。年底物業總公司成本核算,賠錢,風險,人員自己擔。不願意了,找業委會商量。業委會當晚把物業公司的人趕走,替上自己人。用了這個物業公司名頭收了三月物業,物業總公司沒辦法,用貼宣告,發簡訊把事情經過,通知全體業主。事爆了。小區自發重新選新委會,舊委會不願解散,雙方指責不合法,相互鬥法,小區管理混亂。物業法:成立業主委員會,小區入住率達到到三分之二,召開業主大會由三分之二業主同意才可成立。涉及小區物業重大問題也必須由二分之一業主同意才行。要想不漲。一,召開業主大會,重新選舉業委會。二,要求業主委員會公開財務狀況,進行價格成本說明。三,向社群居委會,房建局,工商要求協調,投訴,召開價格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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