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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諸葛不孔明

    平安鑫盛終身壽險(分紅型)是隸屬於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紅型主要保險類品種。

    平安鑫盛終身壽險(分紅型)投保門檻低,偏重保障,可以附加“平安鑫盛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保大病;附加“平安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醫療報銷;附加“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醫療費用A(B)"保生病住院報銷。

    平安鑫盛終身壽險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在投保時約定,並承擔如下保險責任: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平安鑫盛終身壽險(分紅型)是指本主險合同為分紅保險合同,享有參與分配分紅保險業務可分配盈餘的平安鑫盛終身壽險(分紅型)權利。

    拓展資料:

    1、壽險合同

    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投保書、與保險合同有關的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宣告、批註、批單、附加險合同、其他書面協議都是訂立“平安鑫盛終身壽險(分紅型,2012)合同”保險合同的構成部分“以下簡稱為“本主險合同”。

    投保年齡

    指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年齡以週歲計算,本主險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齡為0週歲(指出生滿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嬰兒)至65週歲。

    保險期間

    本主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終身,自本主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猶豫期

    指投保時被保險人簽收本主險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認真審視本主險合同,如果認為本主險合同與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本主險合同,無息退還所支付的全部保險費。解除本主險合同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保險合同及有效身份證件。保險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書面申請時起,本主險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

    保單成立

    提出保險申請和同意承保後,本主險合同成立。

    保單生效

    本主險合同自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開始生效,具體生效日以保險單所載的日期為準。本主險合同生效日以後每年的對應日是保單週年日。保單年度、保險費約定支付日均以該日期計算。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後一日作為對應日。

    交費方式

    本主險合同的交費方式和交費期間由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在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按約定支付日支付其餘各期的保險費。

    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在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本主險合同另有約定外,如果到期未支付保險費,自保險費約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時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仍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如果您寬限期結束之後仍未支付保險費,則本主險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

    2、保單紅利

    本主險合同為分紅保險合同,享有參與分配分紅保險業務可分配盈餘的權利。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每年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保單紅利是不保證的。

    若確定本主險合同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於保單週年日分配,並您寄送每個保單年度的分紅報告,告知分紅的具體情況。

    領取方式

    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紅利領取方式:

    (1)累積生息:紅利留存在公司,按每年確定的利率儲存生息,並於申請或本主險合同終止時給付。

    (2)抵交保險費:紅利用於抵交下一期的應付保險費,如果抵交後仍有餘額,則用於抵交以後各期的應付保險費,但該餘額不計利息。交費期滿後,抵交保險費方式自動變更為累積生息方式。

    (3)購買交清增額保險:依據被保險人當時的年齡,以紅利作為一次交清的淨保險費,增加本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紅利分配時,如果簽訂的本主險合同附有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合同,則依據被保險人當時的年齡,以紅利作為一次交清的淨保險費同時等額增加本主險合同和其附加的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

    在投保時未選擇紅利領取方式,則以累積生息方式辦理。

    變更領取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您可以變更紅利的領取方式,但需填寫變更申請書並經我們稽核同意。紅利領取方式的變更不影響按原領取方式已分配的紅利。

    在保單年度中本主險合同終止,以上一紅利派發日至合同終止日期間的紅利以現金的形式分配。

    3、現金價值

    本主險合同為分紅保險合同,在保單實際具有的現金價值除保險單上載明的數值之外,還可能包括由於紅利分配而產生的相關利益。由於因紅利分配而產生的相關利益是不保證的且無法事先確定,只能根據每年分紅的實際狀況確定,所以未在保險單上載明。

    本主險合同保單年度末的現金價值會在保險單上載明。保單年度內的現金價值,可以向公司諮詢。

    自動墊交

    是指可申請使用保險費自動墊交功能。即如果在寬限期結束時仍未支付保險費,可以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扣除您尚未償還的各項欠款之後的餘額自動墊交到期應付的保險費,保險合同繼續有效。所墊交的保險費視同貸款,按照保單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當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後的餘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付的保險費時,將根據現金價值的餘額計算保險合同可以繼續有效的天數,保險合同在此期間繼續有效。當現金價值餘額為零時,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條款中所稱的“保險合同”包括本主險合同及其附加險合同。

    減額交清

    您可申請使用減額交清功能。即如果您決定不再支付續期保險費,我們將以本主險合同寬限期開始前一日的現金價值扣除您尚未償還的各項欠款之後的餘額作為一次交清的淨保險費,重新計算本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減額交清後,本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會相應減少,不需要再支付保險費,本主險合同繼續有效。

    保單貸款

    指可以申請使用保單貸款功能。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經稽核同意後可辦理保單貸款。貸款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後餘額的80%,每次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貸款利率按簽訂的貸款協議約定的利率執行。貸款本息在貸款到期時一併歸還。若到期未能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則所欠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將作為新的貸款本金計息。

    當未還貸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項欠款達到保險合同現金價值時,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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