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檢標丟失可以補辦,帶好機動車行駛證、車主身份證的原件影印件到車輛落戶城市的車管所或者檢測線辦理,需要填寫一張補辦申請表說明補辦原因,稽核透過之後現場列印新的年檢標。汽車年檢標誌則是已經領取正式號牌和行駛證的車輛經過檢驗的重要證明,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上路行駛的車輛應當貼上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在車前窗玻璃的右上角。如果車主不注意張貼年檢標誌,可能將面臨罰款50元以及扣分的處罰。車主可去車輛檢測地車管所或者交警隊申領補辦年檢標誌。帶好行駛證、車主本人身份證、車輛登記證書。補辦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早9:30—11:30,1:30—4:30。在補辦時,要帶上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明、車主本人身份證等材料,然後按照相關的補辦程式進行。據瞭解,若果車主在補辦年檢標誌時,只要將年檢標誌所需材料帶齊,只需要一個工作日就可以完成補辦流程。年檢標誌丟失補辦的流程和所需材料:1、拿著身份證、行駛證,到機動車登記地的車管所,填寫年檢標誌補辦申請表。2、把證件、申請表交給工作人員。3、車管所稽核資料,符合規定的,收存相關資料並錄入資訊,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一般在一天內可以領到新的年檢標誌。有些地方當場就可以拿到。4、檢合格標誌丟失的,可以持身份證、行駛證等相關資料到機動車登記地的車管所申請補辦。5、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持行駛證向機動車登記地或者檢驗合格標誌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補發或者換髮。擴充套件資料:法律規定:車輛年檢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驗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六)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登出該車的檔案),然後買賣。2014年5月17日上午,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其中規定公安、質監等政府部門不得開辦車檢機構,已開辦的,9月底前必須徹底脫鉤;自9月1日起,試行非營運轎車6年內免檢;不得指定檢驗機構,推動機動車異地年檢。
年檢標丟失可以補辦,帶好機動車行駛證、車主身份證的原件影印件到車輛落戶城市的車管所或者檢測線辦理,需要填寫一張補辦申請表說明補辦原因,稽核透過之後現場列印新的年檢標。汽車年檢標誌則是已經領取正式號牌和行駛證的車輛經過檢驗的重要證明,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上路行駛的車輛應當貼上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在車前窗玻璃的右上角。如果車主不注意張貼年檢標誌,可能將面臨罰款50元以及扣分的處罰。車主可去車輛檢測地車管所或者交警隊申領補辦年檢標誌。帶好行駛證、車主本人身份證、車輛登記證書。補辦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早9:30—11:30,1:30—4:30。在補辦時,要帶上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明、車主本人身份證等材料,然後按照相關的補辦程式進行。據瞭解,若果車主在補辦年檢標誌時,只要將年檢標誌所需材料帶齊,只需要一個工作日就可以完成補辦流程。年檢標誌丟失補辦的流程和所需材料:1、拿著身份證、行駛證,到機動車登記地的車管所,填寫年檢標誌補辦申請表。2、把證件、申請表交給工作人員。3、車管所稽核資料,符合規定的,收存相關資料並錄入資訊,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一般在一天內可以領到新的年檢標誌。有些地方當場就可以拿到。4、檢合格標誌丟失的,可以持身份證、行駛證等相關資料到機動車登記地的車管所申請補辦。5、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持行駛證向機動車登記地或者檢驗合格標誌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補發或者換髮。擴充套件資料:法律規定:車輛年檢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驗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六)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登出該車的檔案),然後買賣。2014年5月17日上午,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其中規定公安、質監等政府部門不得開辦車檢機構,已開辦的,9月底前必須徹底脫鉤;自9月1日起,試行非營運轎車6年內免檢;不得指定檢驗機構,推動機動車異地年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