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卷宗文書格式及填寫要求詳見:
關於調解文書的填寫方法和要求
一、 關於《人民調解卷宗封面》的使用說明
1、關於“_____________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填寫。應當註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全稱。如,濟陽縣垛石鎮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
2、關於“卷名”的填寫。按糾紛當事人+糾紛型別的模式填寫,如:××與××之間傷害糾紛、×××與×××之間債務糾紛。
3、關於“卷號”的填寫。卷號即卷宗編號,是人民調解協議書的編號,也是人民調解登記本(即臺帳)的登記順序編號。按“____民調字第____號”的模式填寫。如“垛石民調字[2011]第1號”,村調委會的如“垛石后王村民調字[2011]第1號”。
4、關於“調解員”的填寫。應當填寫司法行政機關登記在冊的人民調解員的姓名,必須與《人民調解協議書》上簽名的“調解員”相同。
5、關於“調解日期”的填寫。填寫達成協議的真實時間。
6、關於“立卷人”的填寫。與前面調解員一樣。
7、關於“立卷日期”的填寫。回訪記錄完成後10天內。
8、關於“保管期限”的填寫。保管期限分為短期、長期和永久三種。短期卷保管期限為五年,長期卷保管期限為十年。調委會應根據糾紛型別、協議內容和當事人實際情況等因素確定保管期限。
9、關於“備註”的填寫。主要是反映跨行政區域糾紛聯合調解、公安機關移交調解、審判機關委託調解、政府部門指定調解等一些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二、關於《目錄》的使用說明
1、關於“頁碼”的填寫。將立卷歸檔的文書材料分門別類地有序排列。如第3項材料《調解申請表》在整個卷宗中是第3頁,就在“頁碼”對應的空格內填上“3”;第5項材料《調查記錄》在整個卷宗中是第5到第7頁,就在“頁碼”對應的空格內填上“5-7”。
2、關於“本卷封面至封底共計頁”的填寫。卷宗裝訂完成以後,連封面帶卷底共有頁資料實填寫。
3、關於“備註”的填寫。是需要說明的其它情況。
三、關於《調解申請書》的使用說明
1、關於“申請人”的填寫。由糾紛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分別填寫。
(1)申請人是自然人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的影印件。
(2)申請人是法人或者社會組織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其法人證明材料,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程式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材料的影印件;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參加調解的,應有委託文書。法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應當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註冊登記一致。
2、關於“糾紛簡要情況”的填寫。當事人簡明扼要地填寫糾紛的主要事實情況。糾紛的詳細情況可以在《調查記錄》中反映出來。
3、關於申請事項的填寫。簡要寫明申請人的請求事項。
4、關於“申請人(簽名)”的填寫。必須由當事人親筆簽名或蓋章並按指印。
四、關於《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的使用說明
1、關於“糾紛型別”的填寫。按民間糾紛的分類填寫。
2、關於“糾紛簡要情況”的填寫。將當事人申請調解的糾紛事實簡要地記載,雙方對事實有爭議的也要如實記錄。
4、關於登記人(簽名)的填寫。登記人和日期應如實填寫。
五、關於《人民調解調查記錄》的使用說明
1、關於“時間和地點”的填寫。調查時間填寫調查的當天時間;地點填寫調查時的具體地點。
2、關於“被調查人和參加人”的填寫。“被調查人”是瞭解、知曉糾紛具體情況的、接受調委會調查的人員。“參加人”是指調查時在場的其他人員,不包括調查人、被調查人和記錄人。
3、關於“記錄”的填寫。針對糾紛事項所作的調查瞭解,應當真實、準確地記錄被調查人陳述的原話或原意。
4、關於“調查筆錄”結束部的簽名的填寫。調查筆錄形成後應當交由“被調查人”校對或者向“被調查人”宣讀,由其簽名並按手印確認無誤。如果“被調查人”要求對筆錄進行補正,則當場進行補正,並在補正處按手印確認。“被調查人”應當在調查筆錄上簽名,不得由他人代簽。如果“被調查人”拒絕簽名,調查人、記錄人應當在筆錄上註明情況。“調查人”處由參加、主持此次調查的人民調解員簽名。“記錄人”處由負責記錄填寫調查筆錄的調委會工作人員簽名,並註明調查日期。
六、關於《人民調解記錄》的使用說明
1、關於“時間和地點”的填寫。調解時間填寫調解的當天時間;地點填寫調解時的具體地點。
3、關於“當事人”的填寫。在調解時,不論是雙方當事人參加、還是一方當事人參加調解,“當事人”應當與申請調解的當事人一致,包括委託代理人、監護人等,都應當註明。
4、關於“調解記錄”的填寫。應當對當事人的陳述、爭議問題、相互辯論的情況進行客觀、全面地記錄,筆錄要清楚地反映調解意見以及當事人對調解意見的態度,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或者達不成協議的原因。
5、“調解結果”欄可直接選擇對應項打“√”。
6、關於“調解筆錄”結束部簽名的填寫。形成完整的筆錄後應當交由當事人校對或者向當事人宣讀,當事人確認筆錄沒有錯誤後簽名並按手印。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的簽名,不得由他人代簽。如果當事人拒絕簽名,調解人、記錄人應當在筆錄上註明情況。 “調解員”處由主持此次調解的人民調解員簽名。“記錄人”處由負責記錄填寫調解筆錄的調委會工作人員簽名。
七、關於《人民調解協議書》的使用說明
1、關於編號的填寫。編號與“卷宗封面卷號”的填寫相同。
2、關於 “當事人情況”的填寫。按括號中註明的專案寫明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各種資訊。
3、關於“糾紛主要事實、爭議事項”的填寫。將經調委會調查核實的糾紛事實,當事人在糾紛中的爭議事項以及各自的責任等簡要地記明。
4、關於“協議內容”的填寫。協議書要明確、具體載明經調解達成的、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不能含糊其詞,不能以協議的形式妨礙、限制當事人正當權利的行使。
5、關於“履行方式、時限”的填寫。履行的方式、地點要求明確,無歧義,期限要具體。
6、關於“協議書”需要的份數。根據當事人的人數製作協議書的份數,人民調解委員會必須留存一份。所有的協議書都應當加蓋調委會的印章。
7、關於“當事人(簽名)”的填寫。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應當分別在欄目中籤名並按手印。當事人是法人的,參加調解的代表人簽名,並加蓋法人印章。
8、關於“調解員(簽名)、記錄人(簽名)”的填寫。參與並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員和記錄人應當在協議書上簽名,加蓋調委會印章,並註明協議形成的時間。
八、關於“人民調解口頭協議登記表”的填寫
參照“人民調解協議書填寫”。
九、關於《回訪記錄》的使用說明
1、關於“當事人”的填寫。如實填寫受訪當事人的姓名。
2、關於“調解協議編號”的填寫。同《協議書》的編號。
3、關於“回訪事由”的填寫。填寫糾紛名稱。
4、關於“回訪情況”的填寫。包括當事人履行協議的情況和對處理結果的滿意程度。協議履行發生爭議向法院起訴及法院的判決結果,有無錯誤調解、激化和其它遺留隱患的跡象,採取的措施等。
5、“回訪人”是指開展回訪工作的人民調解員,簽名並註明回訪時間。
十、關於《人民調解結案報告表》的使用說明
1、“卷號”同卷宗封面的卷號。
2、填表時間填寫立卷日期。
3、承辦單位寫XX調委會。
4、承辦人與卷宗封面的調解員一致。
5、受案時間與受理登記表中受理時間一致。
6、結案時間寫履行完畢、處理完後的時間。
7、當事人資訊寫當事人雙方真實的姓名地址和電話。
9、糾紛簡要事實應簡明扼要的說明引發糾紛的原因。
10、協議摘要簡要說明協議確定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1、履行情況寫明已履行、未履行或履行中(針對分期履行)。
12、當事人意見由當事人填寫“滿意”或“不滿意”及其它並簽名。
13、案件狀態寫“已結案或未結案”。
14、案件等級按08年綜治辦1號檔案《調解員報酬和辦案補貼暫行辦法》中對一般和重大案件的認定條件確定。
重大矛盾糾紛是指:一是矛盾糾紛具有疑難、週期性長的特點;二是在矛盾糾紛發生地有重大影響;三是有效解決群體性事件越級上訪;四是有效解決群體性事件激化;五是有效防止“民轉刑”案件;六是其它認定為重大矛盾糾紛的案件。
一般矛盾糾紛是指:婚姻家庭、鄰里、土地、財產及其他公民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各組織之間的需要調查取證的糾紛等。
不需要調查取證、口頭調解的,雙方當事人同意的簡易糾紛只需按規定填寫口頭協議登記表。
十一、其它相關說明
1、關於“調解卷宗”的裝訂。
(1)裝訂時間期限。為防止相關材料的遺失,調委會應當在“回訪記錄”完成以後的十天內,將調解該糾紛事項的各項文書材料收集整理成卷宗檔案。“調解卷宗”實行一事一卷,一個案件一個卷宗。
(2)裝訂方法。材料收集齊全,填寫完整後,按規定順序整理整齊,在材料左側適當位置用書釘釘好。
(3)編寫卷內頁碼。“案卷”製作完成後,應當在案卷材料各頁右上角編寫頁碼。在卷宗《目錄》的“頁碼”欄內填寫相對應的分類材料的頁碼。
2、關於“人民調解卷宗封面”加蓋調委會印章。“案卷”製作完成後,應當在卷宗封面的“人民調解卷宗”處的正中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3、關於“糾紛類別”的規範填寫。根據司法部關於“糾紛型別分類情況”的要求,分別定為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經濟合同糾紛、賠償糾紛、勞動糾紛、村務管理糾紛、土地承包糾紛、徵地拆遷糾紛、計劃生育糾紛、施工擾民糾紛、房屋宅基地糾紛、交通賠償糾紛、消費者權益糾紛、物業糾紛、醫患糾紛、行政接邊聯合區域糾紛、其它糾紛等十七類糾紛。
案卷材料專案:
1卷宗封面、2目錄、3調解申請書、4民間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5調查記錄、6證據材料、7調解記錄、8人民調解協議書、9司法確認申請表、10司法確認委託書、11司法確認承諾書、12司法確認裁決書、13回訪記錄、14結案報告表、15卷宗情況說明、16封底。
人民調解卷宗文書格式及填寫要求詳見:
關於調解文書的填寫方法和要求
一、 關於《人民調解卷宗封面》的使用說明
1、關於“_____________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填寫。應當註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全稱。如,濟陽縣垛石鎮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
2、關於“卷名”的填寫。按糾紛當事人+糾紛型別的模式填寫,如:××與××之間傷害糾紛、×××與×××之間債務糾紛。
3、關於“卷號”的填寫。卷號即卷宗編號,是人民調解協議書的編號,也是人民調解登記本(即臺帳)的登記順序編號。按“____民調字第____號”的模式填寫。如“垛石民調字[2011]第1號”,村調委會的如“垛石后王村民調字[2011]第1號”。
4、關於“調解員”的填寫。應當填寫司法行政機關登記在冊的人民調解員的姓名,必須與《人民調解協議書》上簽名的“調解員”相同。
5、關於“調解日期”的填寫。填寫達成協議的真實時間。
6、關於“立卷人”的填寫。與前面調解員一樣。
7、關於“立卷日期”的填寫。回訪記錄完成後10天內。
8、關於“保管期限”的填寫。保管期限分為短期、長期和永久三種。短期卷保管期限為五年,長期卷保管期限為十年。調委會應根據糾紛型別、協議內容和當事人實際情況等因素確定保管期限。
9、關於“備註”的填寫。主要是反映跨行政區域糾紛聯合調解、公安機關移交調解、審判機關委託調解、政府部門指定調解等一些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二、關於《目錄》的使用說明
1、關於“頁碼”的填寫。將立卷歸檔的文書材料分門別類地有序排列。如第3項材料《調解申請表》在整個卷宗中是第3頁,就在“頁碼”對應的空格內填上“3”;第5項材料《調查記錄》在整個卷宗中是第5到第7頁,就在“頁碼”對應的空格內填上“5-7”。
2、關於“本卷封面至封底共計頁”的填寫。卷宗裝訂完成以後,連封面帶卷底共有頁資料實填寫。
3、關於“備註”的填寫。是需要說明的其它情況。
三、關於《調解申請書》的使用說明
1、關於“申請人”的填寫。由糾紛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分別填寫。
(1)申請人是自然人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的影印件。
(2)申請人是法人或者社會組織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其法人證明材料,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程式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材料的影印件;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參加調解的,應有委託文書。法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應當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註冊登記一致。
2、關於“糾紛簡要情況”的填寫。當事人簡明扼要地填寫糾紛的主要事實情況。糾紛的詳細情況可以在《調查記錄》中反映出來。
3、關於申請事項的填寫。簡要寫明申請人的請求事項。
4、關於“申請人(簽名)”的填寫。必須由當事人親筆簽名或蓋章並按指印。
四、關於《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的使用說明
1、關於“糾紛型別”的填寫。按民間糾紛的分類填寫。
2、關於“糾紛簡要情況”的填寫。將當事人申請調解的糾紛事實簡要地記載,雙方對事實有爭議的也要如實記錄。
4、關於登記人(簽名)的填寫。登記人和日期應如實填寫。
五、關於《人民調解調查記錄》的使用說明
1、關於“時間和地點”的填寫。調查時間填寫調查的當天時間;地點填寫調查時的具體地點。
2、關於“被調查人和參加人”的填寫。“被調查人”是瞭解、知曉糾紛具體情況的、接受調委會調查的人員。“參加人”是指調查時在場的其他人員,不包括調查人、被調查人和記錄人。
3、關於“記錄”的填寫。針對糾紛事項所作的調查瞭解,應當真實、準確地記錄被調查人陳述的原話或原意。
4、關於“調查筆錄”結束部的簽名的填寫。調查筆錄形成後應當交由“被調查人”校對或者向“被調查人”宣讀,由其簽名並按手印確認無誤。如果“被調查人”要求對筆錄進行補正,則當場進行補正,並在補正處按手印確認。“被調查人”應當在調查筆錄上簽名,不得由他人代簽。如果“被調查人”拒絕簽名,調查人、記錄人應當在筆錄上註明情況。“調查人”處由參加、主持此次調查的人民調解員簽名。“記錄人”處由負責記錄填寫調查筆錄的調委會工作人員簽名,並註明調查日期。
六、關於《人民調解記錄》的使用說明
1、關於“時間和地點”的填寫。調解時間填寫調解的當天時間;地點填寫調解時的具體地點。
3、關於“當事人”的填寫。在調解時,不論是雙方當事人參加、還是一方當事人參加調解,“當事人”應當與申請調解的當事人一致,包括委託代理人、監護人等,都應當註明。
4、關於“調解記錄”的填寫。應當對當事人的陳述、爭議問題、相互辯論的情況進行客觀、全面地記錄,筆錄要清楚地反映調解意見以及當事人對調解意見的態度,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或者達不成協議的原因。
5、“調解結果”欄可直接選擇對應項打“√”。
6、關於“調解筆錄”結束部簽名的填寫。形成完整的筆錄後應當交由當事人校對或者向當事人宣讀,當事人確認筆錄沒有錯誤後簽名並按手印。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的簽名,不得由他人代簽。如果當事人拒絕簽名,調解人、記錄人應當在筆錄上註明情況。 “調解員”處由主持此次調解的人民調解員簽名。“記錄人”處由負責記錄填寫調解筆錄的調委會工作人員簽名。
七、關於《人民調解協議書》的使用說明
1、關於編號的填寫。編號與“卷宗封面卷號”的填寫相同。
2、關於 “當事人情況”的填寫。按括號中註明的專案寫明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各種資訊。
3、關於“糾紛主要事實、爭議事項”的填寫。將經調委會調查核實的糾紛事實,當事人在糾紛中的爭議事項以及各自的責任等簡要地記明。
4、關於“協議內容”的填寫。協議書要明確、具體載明經調解達成的、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不能含糊其詞,不能以協議的形式妨礙、限制當事人正當權利的行使。
5、關於“履行方式、時限”的填寫。履行的方式、地點要求明確,無歧義,期限要具體。
6、關於“協議書”需要的份數。根據當事人的人數製作協議書的份數,人民調解委員會必須留存一份。所有的協議書都應當加蓋調委會的印章。
7、關於“當事人(簽名)”的填寫。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應當分別在欄目中籤名並按手印。當事人是法人的,參加調解的代表人簽名,並加蓋法人印章。
8、關於“調解員(簽名)、記錄人(簽名)”的填寫。參與並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員和記錄人應當在協議書上簽名,加蓋調委會印章,並註明協議形成的時間。
八、關於“人民調解口頭協議登記表”的填寫
參照“人民調解協議書填寫”。
九、關於《回訪記錄》的使用說明
1、關於“當事人”的填寫。如實填寫受訪當事人的姓名。
2、關於“調解協議編號”的填寫。同《協議書》的編號。
3、關於“回訪事由”的填寫。填寫糾紛名稱。
4、關於“回訪情況”的填寫。包括當事人履行協議的情況和對處理結果的滿意程度。協議履行發生爭議向法院起訴及法院的判決結果,有無錯誤調解、激化和其它遺留隱患的跡象,採取的措施等。
5、“回訪人”是指開展回訪工作的人民調解員,簽名並註明回訪時間。
十、關於《人民調解結案報告表》的使用說明
1、“卷號”同卷宗封面的卷號。
2、填表時間填寫立卷日期。
3、承辦單位寫XX調委會。
4、承辦人與卷宗封面的調解員一致。
5、受案時間與受理登記表中受理時間一致。
6、結案時間寫履行完畢、處理完後的時間。
7、當事人資訊寫當事人雙方真實的姓名地址和電話。
9、糾紛簡要事實應簡明扼要的說明引發糾紛的原因。
10、協議摘要簡要說明協議確定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1、履行情況寫明已履行、未履行或履行中(針對分期履行)。
12、當事人意見由當事人填寫“滿意”或“不滿意”及其它並簽名。
13、案件狀態寫“已結案或未結案”。
14、案件等級按08年綜治辦1號檔案《調解員報酬和辦案補貼暫行辦法》中對一般和重大案件的認定條件確定。
重大矛盾糾紛是指:一是矛盾糾紛具有疑難、週期性長的特點;二是在矛盾糾紛發生地有重大影響;三是有效解決群體性事件越級上訪;四是有效解決群體性事件激化;五是有效防止“民轉刑”案件;六是其它認定為重大矛盾糾紛的案件。
一般矛盾糾紛是指:婚姻家庭、鄰里、土地、財產及其他公民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各組織之間的需要調查取證的糾紛等。
不需要調查取證、口頭調解的,雙方當事人同意的簡易糾紛只需按規定填寫口頭協議登記表。
十一、其它相關說明
1、關於“調解卷宗”的裝訂。
(1)裝訂時間期限。為防止相關材料的遺失,調委會應當在“回訪記錄”完成以後的十天內,將調解該糾紛事項的各項文書材料收集整理成卷宗檔案。“調解卷宗”實行一事一卷,一個案件一個卷宗。
(2)裝訂方法。材料收集齊全,填寫完整後,按規定順序整理整齊,在材料左側適當位置用書釘釘好。
(3)編寫卷內頁碼。“案卷”製作完成後,應當在案卷材料各頁右上角編寫頁碼。在卷宗《目錄》的“頁碼”欄內填寫相對應的分類材料的頁碼。
2、關於“人民調解卷宗封面”加蓋調委會印章。“案卷”製作完成後,應當在卷宗封面的“人民調解卷宗”處的正中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3、關於“糾紛類別”的規範填寫。根據司法部關於“糾紛型別分類情況”的要求,分別定為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經濟合同糾紛、賠償糾紛、勞動糾紛、村務管理糾紛、土地承包糾紛、徵地拆遷糾紛、計劃生育糾紛、施工擾民糾紛、房屋宅基地糾紛、交通賠償糾紛、消費者權益糾紛、物業糾紛、醫患糾紛、行政接邊聯合區域糾紛、其它糾紛等十七類糾紛。
案卷材料專案:
1卷宗封面、2目錄、3調解申請書、4民間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5調查記錄、6證據材料、7調解記錄、8人民調解協議書、9司法確認申請表、10司法確認委託書、11司法確認承諾書、12司法確認裁決書、13回訪記錄、14結案報告表、15卷宗情況說明、16封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