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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照辦理的程式:

    (1)領取出境申請表。

    本人(或委託親友)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的出入境管理部門領取《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時必須攜帶以下材料和證件。

    ①身份證原件、影印件。

    ②提交申請人護照照片一張。

    ④申請人需親自到場(如果為未滿16週歲的申請人需父母單方即可,但要出具相關證件,例如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的原件、影印件)。

    (2)填寫《中國公民出入境申請表》。

    ①填寫前,首先要仔細閱讀表格內的每項內容以及填表須知,如有不明白處要向入 境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詢問或透過有關諮詢服務機構幫助填寫。

    ②申請表格必須用鋼筆填寫,字跡要端正、清楚,不能潦草或塗改。

    ④表格的右上角印有申請編號(四張表編號是一致的),申請人必須牢記,以便日後查詢。

    ⑤“戶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和派出所的填寫,必須與本人戶口簿內的記載相一致。

    ⑥申請表內各欄填寫的要求。

    “姓名”一欄,申請人的姓名必須與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上的記載相一致,必須用標準 漢字的正楷書寫,不得任意更改姓名,也不得填寫別名。

    “外文譯名”一欄,必須按照本人漢語姓名的普通話讀音的漢語拼音字母拼寫,書寫時分姓氏和名字兩部分,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不得將姓氏和名字兩部分連在一起寫。

    複姓連寫,但也必須和名字分為兩部分書寫;少數民族語姓名,須按照民族語的讀音,用漢語拼音字母名翻譯轉寫;如有的申請人姓名有其他拼寫形式,可以申請加註在備註頁中。

    “身份證號碼”一欄,應根據公安機關頒發的本人正式身份證內的號碼填寫,不得填寫臨時身份證內的號碼。沒有申領過居民身份證的申請人可以不填寫此欄或填寫“無”。

    “出生日期”一欄,須與戶口簿和身份證中記載的出生日期(包括年月日)填寫一致。

    “出生地”一欄,須與本人戶口簿上的記載一致,出生於中國的,填寫出生地的省或自治區,直轄市,或香港,澳門,臺灣;出生於國外的,填寫出生國的中文名稱。

    “籍貫”一欄,必須與戶口簿的記載一致。

    “民族”一欄,必須與戶口簿上記載一致。

    “婚姻狀況”一欄,必須根據本人實際情況,填寫“已婚”,“未婚”,“離婚”和“喪偶”四種情況之一。

    “文化程度”一欄,按照本人最高學歷填寫。

    “政治面目”一欄,須按本人實際情況填寫“群眾”,“團員”,“中共黨員”或“某民主黨派”等。

    “工作單位”一欄,須填寫本人工作或學習單位的全稱。沒有工作單位的可填寫“ 退休”,“退職”,“退學”,“待業”等。

    “職務”一欄,須填寫本人所擔任的實際職務,或本人所從事的職業。

    “職稱”一欄,應按照有關部門實際評定的本人專業技術職稱填寫。沒有經過評定職稱的,可不填寫。

    “地址”及“電話”二欄,無論是工作單位的地址電話,還是家庭住址的地址電話,都必須填寫詳細地址,包括區,縣,鄉鎮,街巷名稱,門牌號碼,郵政編碼等。

    “本人簡歷”一欄,須填寫從上小學開始的主要學歷和工作經歷,包括起止年、月、單位名稱和本人職務等,要連續填寫到填表日期止,中間不得有時間間隔或中斷。

    “單程或雙程”一欄,除出國出境“定居”者應填寫“單程”外,其他出國事由者,均應填寫“雙程”。

    “偕行不滿16歲的兒童”一欄,如大人和兒童共同申領一本護照的,須填寫此欄。分別申領護照者,則無需填寫。

    “在境外期間的經濟擔保和經濟擔保人情況”一欄,須填寫擔保人的姓名,年齡,國籍或籍貫,與本人關係等。“自費留學就讀學校”一欄,填寫前往國家留學就讀的學校的名稱(全名)。

    “留學生類別”一欄,應根據本人出國學習的性質填寫,出國讀語言的填“就讀”,讀專科學校的填“專科”,讀大學或接受大學以上教育的填“留學”。

    “所讀專業”,“所讀學位”,“學年”,“開學日期”幾欄,申請人應根據國外(境外) 校方所發的“入學通知書”規定的有關內容填寫。

    “國內外主要親友”一欄,國內親屬主要指直系親屬和近親屬,國外的親友主要是聯絡密切的,且須填寫其在國外的住址(中英文均可)。

    (3)遞交《中國公民出入境申請表》。

    ①按填表要求填寫完《中國公民出境申請表》後,須經所在單位黨委或人事保衛部門蓋章,如系待業人員須經所在街道辦事處或派出所蓋章;如系農村戶口,須經所在農 村鄉鎮黨委一級部門蓋章。

    ②開具《因私申請出國介紹信》一封(由在申請表格上蓋章的單位在蓋章的同時開具),介紹信臺頭應當寫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內容寫同意。

    ⑤準備好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工作證或其他戶籍證明。

    ⑦等候護照:

    公安機關的出入境管理部門接受本人所遞交的申請表格和相應材料並稽核後即可做出是否批准同意申請人的申領護照決定,並一般在30天內(地處交通不便偏僻的在60天內,加急的一般在一週左右)即可通知申請人。交表時務必記住本人的申請編號以便查詢。

    當公安機關受理本人的申領護照材料後,須經過稽核和製作護照的過程,申請人可在規定 的時間之內耐心等待並可按遞交材料時約定的時間或在接到公安部門的通知後前往領取護照 和出境登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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