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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樂學,musicology,是研究音樂的所有理論學科的總稱。音樂學的總任務就是透過與音樂有關的各種現象來闡明它們的本質及其規律。如研究音樂與意識形態的關係,有音樂美學、音樂史學、音樂民族學、音樂心理學、音樂教育學等;研究音樂的物質材料的特點的,有音樂聲學、律學、樂器學等;研究音樂形態及其構成的,有旋律學、和聲學、對位法、曲式學等作曲技術理論;還有從表演方面來考慮的,如表演理論、指揮法等。

      從各個方面對音樂進行學術探討,古已有之,古希臘的阿里斯提得斯·昆提利安(約2~3世紀)即曾在《論音樂》的著作中試將音樂分為理論、技術及演出三大部分。真正考慮將音樂分門別類進行專門研究,並加以體系化,從而形成音樂學這門學科,則從19世紀後半葉開始,一般以F.克呂桑德於1863年所編《音樂學年鑑》作為西方近代音樂學的發端。克呂桑德在該刊第 1卷的序文中,強調了音樂研究應具有與自然科學、人文科學同樣水平的準確性與嚴密性。

      1885年,奧地利音樂學家G.阿德勒發表了論文《音樂學的領域、方法及目標》,將隸屬音樂學的各種門類劃分為兩大部門,第一部門為歷史的音樂學,包括音樂通史與各種專業史;第二部門為體系的音樂學,包括可應用於音樂不同領域的法則,如研究和聲、節奏、曲調的法則,音樂美學與音樂心理,音樂教育學與教學法,對音樂民族學及民俗學的比較研究等。另外又列出這兩個部門的輔助學科,如歷史部門的文獻學、傳記學、史學、文學史、啞劇及舞蹈史等;體系部門的音響學、生理學、邏輯學等等。他的分類法成為以後德奧系統音樂學分類的基本依據。

      迄今為止,音樂學已出現多種體系,其中比較重要的有H.裡曼在《音樂學概論》中將音樂學分為5個部門,即音響物理學、音響心理學、音樂美學、音樂理論及音樂史研究(比較音樂學)。裡曼體系的特點是強調了音樂史與音樂理論,認為音樂美學是理論中一種思辨的學科,而音樂理論實際上接近於應用音樂美學。H.J.莫澤爾(1889~1967)則將音樂學按4個方面的關係來分類,即:①哲學的音樂學,即音樂美學。②自然科學的音樂學,其中包括音響學、音響生理學、音響心理學、音樂工藝學。③民俗學的音樂學,包括比較音樂學與樂器學。④精神科學的音樂學,即西洋音樂史。至於狹義的音樂理論則列為實踐方面的理論,與上列各項並列。莫澤爾體系的特點是將音樂學與一般藝術學聯絡起來,而以音樂史為其重點。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在西方最為流行的則是 H.-H.德雷格爾(1909~1968)的體系。他於1955年提出的分類是:①音樂史,包括記譜學、樂器學等;②體系的音樂學,包括音樂聲學、音樂生理學、音樂心理學、音樂美學、音樂哲學等;③音樂民族學與民俗學;④音樂社會學;⑤應用音樂學,包括音樂教育學、音樂治療學、音樂評論、音樂工藝學等。此外,美國音樂家協會也曾於1955年將音樂學的物件規定為從物理、心理、審美及文化現象來研究的一門知識,並按此原則來考慮分類的方法。由於著眼點不同,對音樂學的分類方法也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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