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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8272861878303
軍官、文職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可以隨軍:
1、副營職(含,下同)或副科級(含專業技術十一級、體育七級,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2、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務滿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在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解放軍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的部隊。
3、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務的正連職或一級科員(含專業技術十二級、體育八級)以上,並在上述部隊或船艇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4、在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解放軍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的部隊,以及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務的副連職或二級科員(含專業技術十三級、體育九級),並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務滿十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隊或船艇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5、在海軍、國防科工委的艦、艇、船(只限執行海上任務的)上服役,並在艦、艇、船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副連職(含專業技術十三級)以上的軍官。
6、空勤(包括飛行、領航、通訊、射擊、空中機務,下同)軍官,或在核潛艇上服役的軍官。
7、駐北京市城區部隊的正營職、正科級(含專業技術十級、體育六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或服現役(在軍隊服務)滿十五年以上的副營職、副科級軍官、文職幹部。駐北京市所轄各縣部隊的軍官、文職幹部家屬隨軍條件,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駐京部隊空勤軍官家屬隨軍條件,按第七條規定執行。
軍官、文職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可以隨軍:
1、副營職(含,下同)或副科級(含專業技術十一級、體育七級,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2、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務滿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在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解放軍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的部隊。
3、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務的正連職或一級科員(含專業技術十二級、體育八級)以上,並在上述部隊或船艇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4、在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解放軍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的部隊,以及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務的副連職或二級科員(含專業技術十三級、體育九級),並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務滿十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隊或船艇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5、在海軍、國防科工委的艦、艇、船(只限執行海上任務的)上服役,並在艦、艇、船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副連職(含專業技術十三級)以上的軍官。
6、空勤(包括飛行、領航、通訊、射擊、空中機務,下同)軍官,或在核潛艇上服役的軍官。
7、駐北京市城區部隊的正營職、正科級(含專業技術十級、體育六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或服現役(在軍隊服務)滿十五年以上的副營職、副科級軍官、文職幹部。駐北京市所轄各縣部隊的軍官、文職幹部家屬隨軍條件,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駐京部隊空勤軍官家屬隨軍條件,按第七條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