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和社會對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的優待,實現隨軍家屬充分就業,促進軍隊戰鬥力建設與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隨軍家屬,是指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並辦理了隨軍手續的現役軍人配偶。
第三條 隨軍家屬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了奉獻,其就業安置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待。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義務。
第四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應當貫徹國家就業安置政策,堅持社會就業為主、內部安置為輔,鼓勵扶持自主擇業創業,不斷提高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質量和水平。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責任,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具體辦法,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六條 軍隊各級應當積極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主動提供隨軍家屬相關情況,教育引導隨軍家屬樹立正確的就業觀,組織隨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做好內部安置工作。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下同)系統是駐地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牽頭組織單位,應當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調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安置辦法,並協同抓好工作落實。
第七條 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在編制職數範圍內由接收單位結合本單位和本人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置。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後,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第八條 隨軍前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駐地人民政府督導各事業單位在編制內拿出一定數量的崗位進行定向招聘。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後,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隨軍家屬符合事業單位招聘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第九條 隨軍前在中央和地方實行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是公務員的參照本辦法第七條、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參照本辦法第八條進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單位應當支援和落實當地政府安置隨軍家屬的任務,具體辦法由省軍區系統會同駐地人民政府根據相關單位的編制情況、用人需求,商相關單位制定。
第十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戰時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隨軍家屬需要安置就業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置。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有用工需求的企業安置隨軍家屬就業。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當根據企業的實際用工需求和崗位任職資格要求,結合隨軍家屬專業特長、經歷學歷等情況,按照適當比例擇優聘用隨軍家屬,具體比例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就業困難的隨軍家屬納入政府就業扶持範圍,透過提供就業服務、鼓勵企業吸納、公益性崗位援助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幫助就業。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鼓勵和扶持隨軍家屬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按照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給予支援。
第十四條 駐地偏遠、缺乏社會就業依託的部隊,應當充分挖掘內部安置潛力,透過開辦營區服務網點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隨軍家屬,緩解社會就業壓力。軍隊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支援。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隨軍家屬根據其特長、就業意向和社會用工需求,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對參加職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透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鑑定補貼。隨軍家屬經培訓並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合格的,發放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軍地各級應當加強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省軍區系統和駐軍組成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負責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十七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應在每年年初召開會議,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進行一次檢查督導,查詢整改問題;年底進行總結通報,促進工作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解放軍總政治部建立聯合督導機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八條 華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8日起施行,以往有關隨軍家屬優待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和社會對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的優待,實現隨軍家屬充分就業,促進軍隊戰鬥力建設與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隨軍家屬,是指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並辦理了隨軍手續的現役軍人配偶。
第三條 隨軍家屬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了奉獻,其就業安置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待。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義務。
第四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應當貫徹國家就業安置政策,堅持社會就業為主、內部安置為輔,鼓勵扶持自主擇業創業,不斷提高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質量和水平。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責任,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具體辦法,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六條 軍隊各級應當積極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主動提供隨軍家屬相關情況,教育引導隨軍家屬樹立正確的就業觀,組織隨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做好內部安置工作。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下同)系統是駐地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牽頭組織單位,應當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調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安置辦法,並協同抓好工作落實。
第七條 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在編制職數範圍內由接收單位結合本單位和本人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置。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後,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第八條 隨軍前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駐地人民政府督導各事業單位在編制內拿出一定數量的崗位進行定向招聘。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後,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隨軍家屬符合事業單位招聘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第九條 隨軍前在中央和地方實行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是公務員的參照本辦法第七條、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參照本辦法第八條進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單位應當支援和落實當地政府安置隨軍家屬的任務,具體辦法由省軍區系統會同駐地人民政府根據相關單位的編制情況、用人需求,商相關單位制定。
第十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戰時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隨軍家屬需要安置就業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置。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有用工需求的企業安置隨軍家屬就業。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當根據企業的實際用工需求和崗位任職資格要求,結合隨軍家屬專業特長、經歷學歷等情況,按照適當比例擇優聘用隨軍家屬,具體比例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就業困難的隨軍家屬納入政府就業扶持範圍,透過提供就業服務、鼓勵企業吸納、公益性崗位援助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幫助就業。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鼓勵和扶持隨軍家屬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按照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給予支援。
第十四條 駐地偏遠、缺乏社會就業依託的部隊,應當充分挖掘內部安置潛力,透過開辦營區服務網點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隨軍家屬,緩解社會就業壓力。軍隊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支援。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隨軍家屬根據其特長、就業意向和社會用工需求,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對參加職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透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鑑定補貼。隨軍家屬經培訓並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合格的,發放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軍地各級應當加強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省軍區系統和駐軍組成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負責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十七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應在每年年初召開會議,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進行一次檢查督導,查詢整改問題;年底進行總結通報,促進工作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解放軍總政治部建立聯合督導機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八條 華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8日起施行,以往有關隨軍家屬優待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