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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橘子愛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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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紙家書
1. 夫妻的財產應該是倆人共同掙出來的,別管誰掙錢多誰掙得少。即使掙的少的,在其他方面也有貢獻。所以,倆人的財產算作兩個人的。但是,因為涉及到很多其他問題,不說繼承的問題,拿離婚舉個例子,如果離婚了,共同財產肯定是需要面臨分割的(注意,是共同財產,不包括個人財產)。多少算合適?分割的標準依據是什麼?就像上面說的,不完全靠誰給家裡貢獻多少錢作為評判依據。共同掙的,算倆人的,一人一半最公平。
所以,不管怎樣,都需要有一個份額比例的區分標準。
2. 再說一方去世後的事兒。剛才說了,共有財產一人一半。人去世後的財產就稱為“遺產”了,去世人那一半兒財產就是遺產。至於說這部分遺產怎麼分配,依然缺乏客觀的量化分配依據。按照題主的問題,我的理解是問為什麼不“自然”都是在世一方的。從繼承法上來說,法定繼承包括了去世人的父母、子女和配偶三類人。誰能量化的說出,誰幫著貢獻了多少?沒法評估。所以,既然找不到客觀依據,就乾脆平分。
這種規定對於和諧的家庭還算是相對公平,對於家庭關係一般甚至不相往來的,就有問題了。沒辦法,先劃一道線當成個標準,有爭議的再說。
1,夫妻一方的遺產包括其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包括其佔有的一半房產)。2,如果去世一方有遺囑,按遺囑分配其遺產。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繼承。遺產繼承人之間可以平分或者協商分割。3,相關規定:(1)《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2)《繼承法》規定: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