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加強戶外廣告資源費徵收管理,規範戶外廣告類別,調整區域性差異,根據國務院《廣告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寧夏回族自治區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第十九條,銀川市物價局《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銀價費A6410134號)相關規定,經局務會議研究,現就我市戶外廣告收費有關事宜明確如下:
一、戶外廣告資源費的徵收範圍
(一)依法取得公共空間場所、市政公共設施等公共資源設定戶外廣告經營權的;
(二)採取協議方式取得非公共產權資源戶外廣告設定權的;
(三)利用自有產權的場地、設施、建(構)築物為本單位進行廣告宣傳的。
二、戶外廣告設定區域分類
(一)一類區域:興慶區南燻路以北,解放街以南,清河街以西,民族街以東範圍(含南燻路、解放街、清河街、民族街)。
(二)二類區域:一類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
三、戶外廣告資源費的徵收標準
(一)在一類區域內佔用公共空間場所、道路、市政公共設施等公共資源以及利用自有或他人所有建(構)築物設定固定式戶外廣告的,按照0.60元/天.平方米標準收取。
在此區域設定單立柱、電子顯示屏(牌)、條幅、巨幅等戶外廣告的,按照1.00元/天.平方米標準收取。
(二)在二類區域內佔用公共空間場所、道路、市政公共設施等公共資源設定固定式戶外廣告的,按照0.40元/天.平方米標準收取。
利用自有或他人所有建(構)築物設定戶外廣告的,按照0.20元/天.平方米標準收取。
在此區域設定單立柱、電子顯示屏(牌)、條幅、巨幅等戶外廣告的,按照0.60元/天.平方米標準收取。
(三)臨時性戶外廣告。鑑於企事業單位舉辦大型慶祝活動以及商業門店開業、週年慶典等眾多,舞臺、氣球、彩旗及拱門、立柱等充氣造型形態各異,為控制臨時性廣告活動佔用公共空間場所、道路,營造良好的城市環境,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關於公共資源配置等行政許可的,應當透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做出決定”的規定,經招標對臨時性廣告收費標準進行確認(銀城管發[2009]175號,寧盛拍字[2009]0188號)。
興慶區鼓樓南街(步行街):舞臺100元/天.平方米,促銷點100元/天.平方米,拱門1 00元/道.天,氣球、立柱50元/只.天,宣傳點50元/天.平方米。
其他街道(廣場):舞臺,15元/天.平方米,促銷點30元/天.平方米,拱門20元/道.天,氣球、立柱10元/只.天,宣傳點10元/天.平方米。
四、對政府組織的節日慶典、大型活動等公益性宣傳廣告免徵戶外廣告資源費。對廣告經營企業按照政府要求釋出公益性廣告的,經局領導批准,可按其釋出的時間減免部分戶外廣告資源費。
五、行政審批處及有關處室要按照規定做好收費公示,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進一步加強戶外廣告資源費徵收管理,規範戶外廣告類別,調整區域性差異,根據國務院《廣告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寧夏回族自治區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第十九條,銀川市物價局《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銀價費A6410134號)相關規定,經局務會議研究,現就我市戶外廣告收費有關事宜明確如下:
一、戶外廣告資源費的徵收範圍
(一)依法取得公共空間場所、市政公共設施等公共資源設定戶外廣告經營權的;
(二)採取協議方式取得非公共產權資源戶外廣告設定權的;
(三)利用自有產權的場地、設施、建(構)築物為本單位進行廣告宣傳的。
二、戶外廣告設定區域分類
(一)一類區域:興慶區南燻路以北,解放街以南,清河街以西,民族街以東範圍(含南燻路、解放街、清河街、民族街)。
(二)二類區域:一類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
三、戶外廣告資源費的徵收標準
(一)在一類區域內佔用公共空間場所、道路、市政公共設施等公共資源以及利用自有或他人所有建(構)築物設定固定式戶外廣告的,按照0.60元/天.平方米標準收取。
在此區域設定單立柱、電子顯示屏(牌)、條幅、巨幅等戶外廣告的,按照1.00元/天.平方米標準收取。
(二)在二類區域內佔用公共空間場所、道路、市政公共設施等公共資源設定固定式戶外廣告的,按照0.40元/天.平方米標準收取。
利用自有或他人所有建(構)築物設定戶外廣告的,按照0.20元/天.平方米標準收取。
在此區域設定單立柱、電子顯示屏(牌)、條幅、巨幅等戶外廣告的,按照0.60元/天.平方米標準收取。
(三)臨時性戶外廣告。鑑於企事業單位舉辦大型慶祝活動以及商業門店開業、週年慶典等眾多,舞臺、氣球、彩旗及拱門、立柱等充氣造型形態各異,為控制臨時性廣告活動佔用公共空間場所、道路,營造良好的城市環境,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關於公共資源配置等行政許可的,應當透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做出決定”的規定,經招標對臨時性廣告收費標準進行確認(銀城管發[2009]175號,寧盛拍字[2009]0188號)。
興慶區鼓樓南街(步行街):舞臺100元/天.平方米,促銷點100元/天.平方米,拱門1 00元/道.天,氣球、立柱50元/只.天,宣傳點50元/天.平方米。
其他街道(廣場):舞臺,15元/天.平方米,促銷點30元/天.平方米,拱門20元/道.天,氣球、立柱10元/只.天,宣傳點10元/天.平方米。
四、對政府組織的節日慶典、大型活動等公益性宣傳廣告免徵戶外廣告資源費。對廣告經營企業按照政府要求釋出公益性廣告的,經局領導批准,可按其釋出的時間減免部分戶外廣告資源費。
五、行政審批處及有關處室要按照規定做好收費公示,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