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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徐孝先小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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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嘉先生的詩
影像資料都在藍臺手裡
工作人員還得吃飯多半是沒辦法作證的
同期錄節目的嘉賓也很難這麼直接的去得罪一個大電視臺
不道德綁架,真的覺得很難取證
如果要求調查,警方可以調取所有影像資料,藍臺必須提供。這件事就算追責也追不到普通員工攝影師什麼的身上,但如果毀滅證據那就變成刑事犯罪了。員工也不會傻到這麼大的事這種關注度下做出這麼自毀前程的舉動。
主要看家屬認不認,家屬如果認可意外,不報警,那就是這樣了,沒有然後了。如果報警,就是公安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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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yolanda3072
雖然這是我們理想的狀態,可是,現在連經紀人公司都不出聲,昨天說藍臺找經紀人公司,好像有達成什麼,我的心都涼了!說實話,我們粉絲數量不多,很多是路人粉,散人粉,都是隨便發表一句而已。現在微博整天都在撤熱搜,根本搜不出關於高高的新聞,很多人都轉發不了。這是個資本主義啊,金錢為主的社會,這幾天我深刻到體會到,人呢,還是要懂得自我保護!不要把希望放在其他人身上,可能,再過段時間,大家都會忘記了!堅持到最後也不知還有多少個人,但是,控制不了他人,起碼我們可以控制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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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用者4184029353773
這麼帥氣鮮活的生命 就這樣沒了 就算普通人不明不白死了也會有法醫去鑑定 說不好是人紅是非多 他得罪誰了 某人借藍臺的手整他呢 。感覺很可惜 希望還他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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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哈魯的世界觀
司法介入的可能性很小了。首先,高高及其家人都是低調善良的品性,在最初得知人已不在的時候,家人能正視,而沒有選擇擴大此事去撕藍臺。至於現在,高高的喪事已接近尾聲,家人更不可能再追究了。
其次,高高是外國國籍,朋友大部分也在境外,而境內的朋友個別發聲的也掀不起巨浪。
其次,藍臺或許迫於壓力,怕過於公開此事易引起更大的負面影響。可能選擇與高高的父母進行私了補償之類的吧。這個事,主要是其家人的態度,決定了事態走向。
斯人已去,家人更希望他能體面、安靜地離開吧。
反過來看這件事,這是一個公眾人物出事後,為此鳴不平的社會面與一個省級電視臺之間的對抗博弈。很明顯,公眾的呼籲和施壓,換不來事實真相。藍臺因為眼前利益而失了誠信。
現實中的很多事情,如果沒有相關權威部門介入,就不可能有結果。公眾人物出事引發的大眾聲討姑且還這般結局,普通大眾的個別維權或者維利行為,就更是舉步維艱了。
最後,附上高的一張溫暖笑容的圖片,緬懷。
回覆列表
這個提問讓法律人有點意外。
人的非正常死亡,按引起死亡的外因分類:有因負有民事責任造成他人的意外死亡;因負有刑事責任造成他人的死亡。因負有民事責任造成他人死亡或對他人死亡負賠償責任的有:僱主的僱員在工作時間、場所、地點,因工作產生的人身意外傷亡;僱主的僱員在工作中對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傷亡;因交通事故(海上、陸上)造成人身傷亡;用人單位的員工在勞動中產生的人身傷亡;用人單位的員工在工作中對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傷亡;公共場所因未達到安全保證義務造成的人身傷亡;負責特殊責任的因未盡法定義務造成的人身傷亡;客運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危險作業造成的人身傷亡;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範圍內的人身傷亡等。這些負有民事責任的,除應負有刑事責任的外,民事賠償的司法介入條件,是權利人(死亡者的近親屬)行使訴訟權。既提起訴訟,司法才介入。
有些自訴刑事案件也需受害人舉報才立案。只有公訴案件,死人後司法主動介入。
高因錄製節目突然死亡。高與錄製方不存在勞動法律關係,只是演藝服務合同關係,因此不具有勞動保險賠償條件。錄製方是否應承擔責任,因該合同不屬承攬加工合同範疇,一般因履行勞務合同時的人身傷亡,均比照勞動保險對工傷認定標準,先確定是否屬工傷,既錄製方應對死者負賠償責任,然後依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傷亡案件適用法律若干規定標準,計賠。
按工傷不賠規定,只有死者是自殺、鬥毆、吸毒、酗酒死亡不賠。其他,在工作時間、地點、場所、因工作原因,包括因疾病在工作時間內的24小時死亡,僱傭方均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高在錄製時間內死亡,依法錄製方應依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標準,對高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但必須是死者近親行使權利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