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須明確一個基本出發點——被徵收人委託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代理案件的目的,是為了依法獲取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確保自己在徵收專案過後的未來生活能有基本的著落與保障。“討公道”“要說法”“維護公平正義”固然也是被徵收人的樸素期望,但卻只能透過實現前述委託目的來得以體現。拋開補償問題的妥善解決,是無所謂討什麼公道的。律師的作用,在於幫助被徵收人解決實際的問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則是公檢法機關的職責。
在此前提下,腳踏實地的做好維權行動才是被徵收人要積極配合律師完成的工作,務實才能求理,這個道理廣大被徵收人都能夠理解和明白。而要想拿到本應屬於自己的合理補償,訴訟、打官司、“民告官”是一種重要的途徑、方式,但卻絕不是唯一的、不可或缺的辦法。除了到法院提起訴訟,至少還有以下一些辦法是被徵收人在維權中需要掌握的。
其一,有目的性的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1條明確指出,資訊公開的目的在於保障公民能依法獲取政府資訊,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資訊的服務作用。而在徵收維權領域中,透過申請資訊公開獲取與徵收專案相關的各種審批檔案,是被徵收人瞭解專案法律狀況,進而制定維權策略的不可替代的方法。根據這一《條例》的規定,與徵收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相關的事項均屬於政府應主動依法公開的內容,被徵收人申請公開這方面的資訊有著極為充分的法律依據。而申請資訊公開也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被徵收人需要密切配合律師的指導完成好這些工作,才能為接下來的步驟提供參考依據。
其二,向公安機關提出《要求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申請》,並在面臨逼遷情形時及時報警求助。在維權中,被徵收人要時刻注意處理好與公安機關之間的關係,這對於減少逼遷損失、降低違法強拆風險,確保自身人身和財產安全都有著十分現實的意義。根據具體情況的變化適時提出《申請》,督促公安機關履行其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職責,同時也能為日後可能發生的訴訟維權收集固定證據。
其三,向當地國土部門提出土地違法查處申請,督促其對“未批先佔”“少批多佔”等情形下的開工建設行為依法實施調查處罰。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維權中,許多直接關乎被徵地農民權益的程式、步驟要由當地國土部門來直接實施,故對於這一部門的職責、權力,被徵地農民是要多下功夫進行學習瞭解的。
其四,向當地房屋徵收部門、各級政府傳送律師建議函,“開啟天窗說亮話”,直接將涉案專案的法律漏洞一一羅列指明,並表明自己願意支援專案建設的正面態度,積極爭取與徵收方直接平等溝通、協商補償問題。律師函雖無任何法律上的強制力,卻能直接影響徵收方對待某一具體被徵收人的補償安置態度,透過面對面的溝通交流減輕誤會和矛盾,進而解決問題的例子比比皆是,也為徵收雙方降低了維權成本,贏得了雙贏的局面。調解解決徵收糾紛,是時下受到各界肯定、鼓勵的重要方式。
其五,重視提出意見權和申請聽證權的行使,不斷構建與徵收方溝通協商的平臺。什麼也不多說,直接“法院見”的態度在徵收維權中是缺乏理性的。事實上,徵收補償是一項政府才有權力、有能力完成的專業性、政策性極強的工作,司法機關對這一實務性極強的複雜社會問題幾乎無從裁判。以最高院再審改判的許水雲案為例,最終也是透過判決書劃定了區政府給予其行政賠償的標準和原則,而具體賠償數額則仍要由雙方協商或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賠償決定來加以最終確定。故此,在徵收程式中的“提出意見權”與“申請聽證權”是被徵收人需要特別予以重視的,例如針對徵收補償方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以及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決定)等事項,被徵收人均依法享有提出意見、陳述申辯或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及時充分的行使這些權利,要比全部輕易放棄而寄希望於某一起訴訟靠譜得多。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需要向廣大被徵收人強調的是,所謂“沒的可訴”,在徵收維權的某一階段內是十分正常的現象,但這並不意味著徵收維權無法繼續向前推進。“以靜制動”,是被徵收人需要不斷學習理解的。從另一個角度講,“亂訴”是不可取的,有時非但不能實現獲取補償的目的,反而會適得其反,危害最終的補償結局。打個比方,療效再好的藥,也不能長期超量服用,否則非但不能治病,反而會毒死人。被徵收人所需要做的,就是找對律師,信任律師,按專業律師的建議去做,有疑問了先溝通再行動,對律師交辦的事情堅決落實不打折扣,遇到逼遷、騷擾等情況按律師事先提示的方式穩妥處置,不斷增強取證能力和意識。剩下的,要放心大膽的交給律師來做,而完全沒必要自己著急上火,這才是依法維權的精華之所在。
對於“打官司”之事,在明拆遷律師黃豔曾有一個簡單直接的表態:“官司,能不打儘量不打,老百姓打官司,自古至今都是不容易的……”
首先必須明確一個基本出發點——被徵收人委託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代理案件的目的,是為了依法獲取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確保自己在徵收專案過後的未來生活能有基本的著落與保障。“討公道”“要說法”“維護公平正義”固然也是被徵收人的樸素期望,但卻只能透過實現前述委託目的來得以體現。拋開補償問題的妥善解決,是無所謂討什麼公道的。律師的作用,在於幫助被徵收人解決實際的問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則是公檢法機關的職責。
在此前提下,腳踏實地的做好維權行動才是被徵收人要積極配合律師完成的工作,務實才能求理,這個道理廣大被徵收人都能夠理解和明白。而要想拿到本應屬於自己的合理補償,訴訟、打官司、“民告官”是一種重要的途徑、方式,但卻絕不是唯一的、不可或缺的辦法。除了到法院提起訴訟,至少還有以下一些辦法是被徵收人在維權中需要掌握的。
其一,有目的性的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1條明確指出,資訊公開的目的在於保障公民能依法獲取政府資訊,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資訊的服務作用。而在徵收維權領域中,透過申請資訊公開獲取與徵收專案相關的各種審批檔案,是被徵收人瞭解專案法律狀況,進而制定維權策略的不可替代的方法。根據這一《條例》的規定,與徵收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相關的事項均屬於政府應主動依法公開的內容,被徵收人申請公開這方面的資訊有著極為充分的法律依據。而申請資訊公開也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被徵收人需要密切配合律師的指導完成好這些工作,才能為接下來的步驟提供參考依據。
其二,向公安機關提出《要求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申請》,並在面臨逼遷情形時及時報警求助。在維權中,被徵收人要時刻注意處理好與公安機關之間的關係,這對於減少逼遷損失、降低違法強拆風險,確保自身人身和財產安全都有著十分現實的意義。根據具體情況的變化適時提出《申請》,督促公安機關履行其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職責,同時也能為日後可能發生的訴訟維權收集固定證據。
其三,向當地國土部門提出土地違法查處申請,督促其對“未批先佔”“少批多佔”等情形下的開工建設行為依法實施調查處罰。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維權中,許多直接關乎被徵地農民權益的程式、步驟要由當地國土部門來直接實施,故對於這一部門的職責、權力,被徵地農民是要多下功夫進行學習瞭解的。
其四,向當地房屋徵收部門、各級政府傳送律師建議函,“開啟天窗說亮話”,直接將涉案專案的法律漏洞一一羅列指明,並表明自己願意支援專案建設的正面態度,積極爭取與徵收方直接平等溝通、協商補償問題。律師函雖無任何法律上的強制力,卻能直接影響徵收方對待某一具體被徵收人的補償安置態度,透過面對面的溝通交流減輕誤會和矛盾,進而解決問題的例子比比皆是,也為徵收雙方降低了維權成本,贏得了雙贏的局面。調解解決徵收糾紛,是時下受到各界肯定、鼓勵的重要方式。
其五,重視提出意見權和申請聽證權的行使,不斷構建與徵收方溝通協商的平臺。什麼也不多說,直接“法院見”的態度在徵收維權中是缺乏理性的。事實上,徵收補償是一項政府才有權力、有能力完成的專業性、政策性極強的工作,司法機關對這一實務性極強的複雜社會問題幾乎無從裁判。以最高院再審改判的許水雲案為例,最終也是透過判決書劃定了區政府給予其行政賠償的標準和原則,而具體賠償數額則仍要由雙方協商或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賠償決定來加以最終確定。故此,在徵收程式中的“提出意見權”與“申請聽證權”是被徵收人需要特別予以重視的,例如針對徵收補償方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以及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決定)等事項,被徵收人均依法享有提出意見、陳述申辯或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及時充分的行使這些權利,要比全部輕易放棄而寄希望於某一起訴訟靠譜得多。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需要向廣大被徵收人強調的是,所謂“沒的可訴”,在徵收維權的某一階段內是十分正常的現象,但這並不意味著徵收維權無法繼續向前推進。“以靜制動”,是被徵收人需要不斷學習理解的。從另一個角度講,“亂訴”是不可取的,有時非但不能實現獲取補償的目的,反而會適得其反,危害最終的補償結局。打個比方,療效再好的藥,也不能長期超量服用,否則非但不能治病,反而會毒死人。被徵收人所需要做的,就是找對律師,信任律師,按專業律師的建議去做,有疑問了先溝通再行動,對律師交辦的事情堅決落實不打折扣,遇到逼遷、騷擾等情況按律師事先提示的方式穩妥處置,不斷增強取證能力和意識。剩下的,要放心大膽的交給律師來做,而完全沒必要自己著急上火,這才是依法維權的精華之所在。
對於“打官司”之事,在明拆遷律師黃豔曾有一個簡單直接的表態:“官司,能不打儘量不打,老百姓打官司,自古至今都是不容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