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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手機使用者18562455829

    除了寧澤濤,別的運動員不會遇到這種被商家哄搶的情況。主動被代言商找上門的不多,代言是否需要人性化因人而異,畢竟大多運動員獲得代言需要組織的幫助。

    平心而論,寧澤濤是最讓人放心的乖孩子,訓練刻苦,比賽出成績;利用休息時間出席活動,待人接物謙和得體,不用擔心惹麻煩。這樣出成績又能帶來經濟實惠的寶貝,主管領導睡夢中都能笑醒,自己什麼都不用做,他破記錄領導有政績,他籤代言只等上交分成就好了。

    不理解游泳中心領導的做法,至今沒有解釋讓寧澤濤毀約改簽的原因,甚至嚴重到不惜毀了他。如果可以包容,一定是雙贏的局面。

  • 2 # 倚門曬太陽

    寧澤濤現象所以引起廣泛的關注,不僅是他的游泳成績,更在於他不是個例,代表著的是一種現象。這類現象在國家隊很多專案中普遍存在,且由來已久,除了他,從孫楊到林丹、田亮等比比皆是,引發過多次的關注和熱議。

    運動員代言引發的問題,其實質,是規則在不同時間和不同場景的矛盾,是集體與個人目標的衝突。更為弔詭的是,因為種種原因,始終無法化解。想化解的人沒有能力,能化解的人沒有意願。

    所以,找出根源,調整激勵機制,是促進問題解決、推動運動發展的必由之路。

    寧澤濤宣佈退役時也只有不到26歲,是100米自由泳亞洲紀錄和50米自由泳亞運會紀錄保持者,也是100米自由泳史上第一個遊進48秒的亞洲人,世界游泳錦標賽100米自由泳冠軍,成績不可謂不輝煌。

    類似的,著名跳水隊運動員田亮多次獲得世界冠軍、奧運冠軍,併入選國際游泳名人堂。林丹,羽毛球叱吒風雲的人物,也發生過代言事件。

    二、對於國家隊和普通運動員來講,要求必須嚴格限制運動員私自代言

    像游泳、乒乓球、羽毛球等國家隊,一般採用集體和品牌簽約贊助的形式。在中國體育典型的舉國體制下,國家隊的很大一部分收益和支援都來自於商業贊助。這也就要求,在與贊助商交道過程中,國家隊必須要嚴格履行合約義務,保證贊助商的利益,這樣才能形成口碑,獲得持續的支援。

    對於普通運動員來講,訓練和參加比賽都是需要很高的費用的,但自身暫時還不具備大的商業價值,無法獲得足夠的收益。那麼,由國家供養和負擔訓練和比賽費用就很重要了。在這方面,普通運動員和國家隊的利益和需求是一致的。

    因此,國家隊對運動員的兩項基本要求就不難理解了:

    一是運動員比賽的獎金大部分,如60%以上,要上交國家隊,自己只能留一小部分;

    二是必須嚴格限制運動員私自代言,損害國家隊集體贊助商的利益,從而損害國家隊獲得贊助支援的可能性。

    三、成績優異突出、商業價值高的個體會逐漸感覺不公平,從而謀求自行代言

    一些嶄露頭角的運動員,隨著成績的提升,也會慢慢感知到自身存在的商業價值。這一過程也是逐漸感覺不公平的過程,從而促使自身謀求商業代言,獲取更高利益。

    一方面,與網球等運動專案相比,個體收益差距明顯。

    另一方面,與隊友相比,自然會盤算,我的成績這麼優異,理所應當取得更高利益,憑什麼與沒有取得優異成績的隊友收益相差不大?

    這種橫向縱向的比較,給運動員造成的不公平感會不斷增大,直至關係破裂。

    加之,一些商業公司和品牌不斷丟擲的橄欖枝,面對巨大的誘惑,想不動心,真的很難。

    所以,一些有名的運動員會繞開國家隊,自行承接各類代言。

    四、應該在制度上予以規範,調整特別優異運動員的激勵機制

    從既有問題看,建議在制度上予以規範,既不能直接管死,也不能亂開口子,造成混亂。建議修改調整現有制度要求。

    比如可以規定,在某個領域取得什麼成績,有什麼突破,可以參與國家隊的收益分成。也可以代言其他品牌,但不能是與國家隊代言品牌直接競爭的品牌,且代言收益要上交一部分,等等。

    總之,代言制度應該更加人性化,達成國家隊和運動員個體的共贏互利,也促進該項運動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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