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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844319796352

    沒啥原因,準則講解就是這規定的,所以出題人也按講解進行出題。

    看《準則講解》的例題。

    【例3—10】甲企業於持有乙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的20%,能夠對乙公司生產經營施加重大影響。20×7年11月,甲公司將其賬面價值為600萬元的商品以9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乙公司,乙公司將取得的商品作為管理用固定資產核算,預計使用壽命為10年,淨殘值為0。假定甲企業取得該項投資時,乙公司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相同,兩者在以前期間未發生過內部交易。乙公司20×7年實現淨利潤為1 000萬元。假定不考慮所得稅影響。

    甲企業在該項交易中實現利潤300萬元,其中的60(萬元300×20%)是針對本企業持有的對聯營企業的權益份額,在採用權益法計算確認投資損益時應予抵銷,同時應考慮相關固定資產折舊對損益的影響,即甲企業應當進行的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1 000-300+2.5)×20%] 1 405 000

      貸:投資收益                1 405 000

    甲企業如存在子公司需要編制合併財務報表,在合併財務報表中對該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應在個別報表已確認投資收益的基礎上進行以下調整:

    借:營業收入(900×20%)    1 800 000

      貸:營業成本(600×20%)     1 200 000

        投資收益           600 000

    其實,你把兩個分錄合起來就可以看出,折舊已經調整了(第一條分錄雖然是甲公司的,但最終也是要體現合併報表中的)。實際上就是未實現的營業收入和成本變成了投資收益,也就是視同賣出資產形成的損益中,屬於自己持股的部分是因為投資而帶來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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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題解這部分收益在個別報表體現的是營業(外)收入,在合併報表中體現為投資收益;那如果是對外出售呢,在合併財務報表中也以投資收益存在?為什麼有這個區別

    如果對外出售,也就是說未實現的已經實現了,那麼個別報表中原來調減的自然要加回來,合併報表中原調整的應沖銷。

    要我說,為啥弄這個順流逆流,純屬於玩準則的人吃飽了撐的。當年新準則剛執行的時候,股權這塊多簡單易用,現在弄的太複雜了,實際意義還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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