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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白三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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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實現一個曉目標
能力水平參差不齊,100個業主可能會提出200個意見建議。聊一年也無法達成共識不是說說的。少數服從多數?難道只因為少數,意見就可以被踐踏?被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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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扒說房
可以選擇啊!
作為曾經的物業過來人和現在的業委會成員看到這個問題,很想回答一下。
當業主成立了業委會後進入合法的程式,透過物業管理合同對目前在管理的物業公司進入稽核,提出物業管理中各項的整改方案,如果物業服務到位,我們沒有理由辭退該公司,只能服務期到達後才能變更物業公司。
如果透過整改還達不到合同的約定,那可以用書面形式向物業公提出終止合同,但卻並不是只需要個別業主的意見就可以,而是需要通告及召開業主大會進行。
物業行業,物業公司還有業主的物業意識基本上都是隨著中國房地產大開發開始增長的。其中還跟政府的主導和推動作用密不可分。但是快速增長就跟房子快速修建一樣肯定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矛盾,根基不好自然歪。物業在06-08年左右(一線城市估計更早)開始蓬勃發展。就我當年所在的城市來說,各種物業公司開始如雨後春筍般的成長從幾十家變道200/300家。其中有政府部門的,國企背景的,外資五大行的,大小開發商的,村鄉拆遷還建自立的等等。業主的物業意識和矛盾也是從那個時候開始激增。物業一方面要為業主服務,一方面要保護自己還要一方面大力宣傳物業意識,還有配合政府各個部門的管理和指導。業主一方面要便宜實惠,一方面要高階服務,後來2010-2012年以後隨著各方面法律法規的完善,矛盾稍微平和不少。雙方都差不多能做到有法可依。不用再過激,打架,恐嚇,燒車,砸物了。
也可以這樣說,物業和業主的關係就像魚和水,誰也離不開誰,但是如果小區物業服務特別差且完全不負責任時,是可以走正規程式更換物業,並且業主自己選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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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偌知小
按照要求小區物業公司是必須由業主選定的,但是商品房小區的物業管理在中國是一個新事物。儘管前期的各類檔案要求和相應條款都有,但執行的機制嚴重缺位!是屬於法規與執行兩張皮,有效的監管更是空白。所以才出現了首期物業由開發商帶入,業主們沒有維權的規範意識更是無人引領,待若干年後矛盾凸顯個人利益明顯吃虧了才反應過來,此時矛盾大多已激化,處理則需要更高的水平能力和精力。眼下大多數小西都處於這種狀態,只有這時業主們的心才相對的齊整一些。但業主大會的召開是所有小區的難點和關鍵!相當耗費時間和精力,就是政府的專職人員都怵頭的事,何況業主委員會的兼職人員呢。都知道透過業主大會由業主來選定物業是最沒毛病的,就是組織起來困難重重,障礙多多。心齊還好辦一些,如果再涉及幾方利益則會空耗許多時間和精力,所以,基層政府的介入是非常必要的!這樣業主選聘物業的工作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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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萍AB
國家應修改物業法,前期由開發商指定的物業公司管理服務小區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公共範圍水電,綠化管理,保潔人員工資,安保人員工資,裝置維修人員工資等等),由開發商負責開支。在小區業主入住達到60%以上方可由政府基層組織居委會指導下,召開業主大會,選出業委會,決定重聘物業或實行自治管理。在小區成立業委會後,前期物業在辦理完交接手續後方可退出。後期物業或自治必需做到在居委會,業委會監管下實行帳目公示,人員配備公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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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w苦行僧
目前中國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選擇物業管理企業就是由全體業主共同組成的業主大會決定的。小區在還沒有銷售之前,開發商是小區內唯一的大業主,因此小區內物業管理企業是由開發商透過市場競爭機制選定並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制定《臨時業主規約》因此我們可以說前期物業企業是由小區內的唯一大業主選聘的。在成立了業主大會的小區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是由小區業主大會決定的。從上面的細述我們可以看到前期物業管理企業和成立了業主大會後的物業管理企業,是由小區內唯一的大業主和小區內的業主大會選定的。
在樓宇還沒有銷售之前,開發商是小區內唯一的大業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要求開發商在銷售之前,必須根據市場競爭機制選定物業管理企業,並制定小區內的《臨時業主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在業主入住之前選定前期物業管理企業,才能確保業主入住之後,電力供應系統、消防系統、電梯系統、排水系統、照明系統、安防系統、門禁系統安全執行;才能保障小區內的環境衛生和垃圾清運的有序進行。
在成立了業主大會的小區裡,根據《物業管理條例》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是由全體業主組成的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的, 只要經小區內專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就可以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國家為了更好地規範和監管小區的物業管理活動,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保證了小區內業主的權利。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小區內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是由小區內全體業主組成的業主大會決定的。業主們應該好好學習國家有關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行使好小區業主自治管理的權利,而不是提出一些莫名其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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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銳眼說小區
誰說不能選擇?問題是你以及你的左鄰右舍參加選擇了嗎?
問題在於,當有人花了多少功夫和精力去做這些事情的時候,卻有很多人是冷漠的,無動於衷的,甚至是以“賊眼看人,人人是賊”的心態去懷疑熱心召集人,籌備人的。
第二步驟,當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確定要更換物業公司的時候,你是否花了時間和精力,去其它小區考察,調查過多家物業公司,比較出哪幾家做的更好,哪家價格更公道,並把你認為好的物業公司向業委會推薦了嗎?
如果你做了這些,那祝賀你,你是一位優秀的小區業主和小區居民。如果這些都沒有做,也不願意做,那還是閒嘴吧,你不配提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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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使用者5753201782745
其實前期物業公司所做的事是開發商沒完工的事,業主們完全有權決定是否取消該物業公司。現在的物業公司變成了房主,霸道得很,是黑社會人員的溫床‘政府應該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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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衛光86113293
根本辦不到,購房時,開發商就把小區佔據了,開發商把小區的物業交給家人,或直接賣給社會人員,你怎麼選???物業仗開發商財大氣粗,收賣政府主管人員,才敢胡做非為!把小區當成搖錢樹!物業必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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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HelloSeny
表面可以,法律也規定可以,但物業有政府部門撐腰,他們之間有利益輸送,所以實際很難執行,你非要依法也沒問題,先去醫院外科定好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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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前期物業由開發商確定,首屆業主大會成立後,物業的聘用本來就是業主決定的。業主大會可決定是否繼聘或解聘前期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