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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415111395883

    航次租船合同,又稱程租合同,是指出租人就約定港口之間的航程提供船舶或部分艙位,承運約定的貨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約定運費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既可以是單航次合同,也可以是連續航次合同。訂立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是為了運輸大宗貨物,或者是因為班輪航線無法滿足貨物運輸的需要。承租人也可可能是為了轉租。在航次租船合同中,運費按所承運的貨物數量計算,與航程所用的時間無關,出租人承擔了時間風險。出租人因而希望儘早完成約定的航程,以便投入下一航次,賺取更多的運費。為此,出租人在運輸過程將盡力速遣,而無須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規定出租人的速遣義務。但是,由於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貨物的裝卸作業由承租人負責,出租人則無法控制貨物的裝卸所耗費的時間。為了促使承租人儘速完成裝卸作業,航次租船合同無一例外訂有裝卸時間及滯期費條款。承租人如果未在裝卸時間內完成裝卸,須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的滯期費,以補償出租人的損失。在班輪運輸中,由於貨物的裝卸一般由承運人負責,班輪運費已包括裝卸費用,無須規定託運人裝卸時間與支付滯期費的義務,因而,提單背面條款中一般沒有裝卸時間及滯期費條款。 航次租船合同屬於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但不同於班輪運輸合同,它具有以下特點:

    1、航次租船合同的當事人稱為出租人和承租人。班輪運輸合同的當事人稱為承運人和託運人。班輪運輸中的班輪是定船期、定航線,向所有託運人開放的,稱為公共承運人;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只承運與其簽訂了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所提供的貨物,有關船期和航線的安排均由雙方當事人約定,故稱為私人承運人或專門承運人。

    2、航次租船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中國海商法第43條), 實踐中多以標準格式合同為基礎,加以增刪或修改而訂立。合同訂立過程中,船東和承租人(貨主)及他們的代理人通常透過國際租船市場,由雙方經紀人在市場上洽訂。雙方當事人談判地位完全平等,因此西方國家特別是英美國家都無制約租船合同的成文法,就是大陸法系海商法中制定有關租船合同的條款,也都屬於非強制性條款或彈性條款,即當事人雙方可以協議排除或修改後適用。而在班輪運輸中,託運人要利用班輪服務就必須同意提單上的條款,雙方當事人談判地位不平等,因此主張合同自由的國家也都透過國內強行法制約提單條款。

    3、出租人負責船舶營運並負擔費用。船舶出租人透過其僱用的船長、船員佔有控制船舶,除貨物裝卸費有可能另有約定外,其他船舶營運費用,如燃料費、港口費以及船舶的維持費用,包括船員工資、伙食、船舶維修保養、保險、檢驗等費用,均由出租人負擔。承租人對船舶或艙位有使用權,即使貨未裝滿、出租人也無權裝運第三人的貨物。

    4、運費計算方面,班輪公司制訂了承運人的運價表,按所運貨物噸數或體積乘以費率來計算運費。租船合同的運費按協議確定,按市場供求情況由雙方洽定。運費計算辦法有按約定的噸位計算和包乾運費兩種,前者按約定噸位及每噸約定運價計算。後者只規定個總金額。一般在承租人租用整船時才以包乾運費計算,稱為整艙運費租船或包船。此時,不論承租人裝運多少貨物,都要支付合同中規定的運費數額。

    5、航次租合同規定用於貨物裝卸的期限和裝卸時間計算辦法,並計算滯期費和速遣費。班輪運輸一般由承運人負責安排泊位進行裝卸,以適應定期班輪的要求,因此提單上大多沒有裝卸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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