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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424658140569

    故意殺人罪案件中,在罪名成立的情況下,法官考慮的便是刑罰問題。

    那麼,法官是根據什麼來確定一個被告人的刑罰呢?

    簡單來說,那就是量刑情節。

    律師為罪名成立的故意殺人罪中的當事人提供辯護時,主要就是求情。具體分為兩類:

    一類叫法定量刑情節,譬如自首、立功、從犯、脅從犯、未遂、中止、未成年人。

    一類叫酌定量刑情節,譬如事出有因、被害人有重大過錯、臨時起意、激情殺人、鄰里糾紛、賠償被害人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等等。

    通常情況下,法定量刑情節的作用比酌定量刑情節大,因為前者是應當或者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後者是可以從輕處罰。

    在法理上,"賠償被害人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屬於酌定量刑情節,那就意味著法官是"可以"從輕處罰,而不是"應當"從輕處罰;法官是"從輕"處罰,而不是"減輕"處罰。

    在司法實務中,對於一些情節惡劣的案件,是否"賠償被害人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確實很可能就是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區別。

    這招屢試不爽,業內人管這叫"花錢買命"。

    為什麼會這樣呢?

    個人覺得至少有兩個原因:

    第一個原因,中國的死刑政策叫"少殺慎殺",簡單的說就是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

    第二個原因,刑事司法也要講究社會效果的,"賠償被害人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的,法官往往認為已經化解了社會矛盾。

    有意思的是:

    有的案件,在沒有"賠償被害人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的情況下,法官本來就是打算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如果被告人"賠償被害人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了,很多時候,法官往往還是判處他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而不是判處他無期徒刑。

    這也可以從另一個角度解釋,

    為什麼中國的刑事司法中,有那麼多毒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中,沒有被害人啊。很多被告人想賠償他人損失的,可是無處賠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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