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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博瑞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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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興邦富民
侵犯人權屢見不鮮,老賴不是高利貸能借到錢嗎,幹嘛不去國家金融單位銀行存款,願賭服輸,有的崩盤了還圍攻機關,政府機關讓你們去參與高利貸了嗎,政府一點責任都沒有,願賭服輸,高利貸禍國殃民,危害金融秩序,應該入刑十年以上沒收作案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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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途
首先明確老賴的定義。“老賴“是指對經法院判決須償負且有償負能力的人或法人,拒不履行償付責任的人或法人的民間叫法。這裡要理清楚,須償負且又沒有償負能力的,如須償負確無償負能力或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的,通常不叫老賴。
在西方,如因個人或公司破產,可申請破產保護,個人或公司僅就個人或公司進行請算,不涉及家庭成員和家庭財產,確保家庭成員和財產不在清算之列,公司股東的家庭成員和股東在其它公司的財產也不在清算。
但中國在個人破產保護法、律方面基本是空白,一個人一但破產那就意味著滅頂之災。
如何一個人確無可執行的財產(法院認定)你去揭他的隱私、壞他的名譽有用嗎?況且這行為本身也是違法的。嚴格意義上欠帳是經濟糾紛,是商業行為,本身就具有商業風險,無論出借方為個人或商業組織。出借方出於逼債故意損壞他人隱私和名譽,甚至是其家庭成員的隱私和名譽,構成違法行為。
俗話說,一人做事一人當。公民的依法權利仍然需要保護,不受其欠帳行為的影響。殺人放火犯尚其有改過自新的機會,犯人的公民權利(包括人格和尊嚴)也會受到尊重,怎麼對於一個沒有償還能力的人就趕盡殺絕、任意亂揭別人隱私敗壞他人名譽還理直氣壯了呢?
這個社會需要寬容,如果任由別人的隱私和名譽遭到賤踏,不知會釀出多少家庭悲劇和社會惡性案件,構成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所以,即使是”老賴”的隱私和名譽依然要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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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朝陽984
老賴還要名譽權?老賴把我們這些借給他錢的人都害死了,我們這些無故的老百姓,冤枉啊!想和他打官司沒錢。他的狗崽上高消費學校,到法院去舉報,他們說得立案,我們哪有錢交訴訟費啊!希望法律更加嚴格逞罰老賴。讓他們寸步難行。父債子還。以後就不會出現老賴,老賴騙的錢都是留給她的狗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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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暢快金融
說到“老賴”的隱私權和名譽權,不得不提到一個人---教科書式老賴黃淑芬。
2015年10月,河北唐山的趙勇父親趙香斌遭遇車禍成重傷,經兩年治療最終搶救無效去世。2016年6月,唐山中院一審判決肇事者黃淑芬需賠償85萬餘元,此後,黃淑芬一直以還貸款為由,拒絕支付賠償款。
後期趙勇便在網路上釋出黃淑芬拖欠賠償的《發生車禍後的第776天》影片,從而引發廣泛關注,有網友將黃淑芬稱為“教科書式耍賴”。
然而,黃淑芬認為,自己在已經賠償49.6萬元的情況下,趙某還透過該影片誤導公眾稱原告“一分錢未賠”,侵犯了其名譽權,因此便將趙勇的代理律師嶽屾山等告到法院。
就在今年6月18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判決黃淑芬對於嶽屾山和微夢創科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援。據悉,截至目前,黃淑芬仍有74萬賠償款未履行。
所以,“老賴”真的沒有隱私權和名譽權嗎?
公佈老賴未履行的生效判決不屬於隱私很多人都將“失信被執行人”這一法律專業術語,稱為“老賴”,雖然是有負面評價的意思,但是屬於對有能力償還債務,而躲避償還的失信行為的客觀評價,並不是刻意的貶損。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失信被執行人被曝光的內容,限於個人身份資訊和其尚未履行生效判決的履行情況以及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也就是說,法律規定對“老賴”曝光的資訊中,只有三點是合法合規的---即個人身份資訊,義務履行情況,以及具體的失信行為。
如上圖所示,紅色框起來的部分,都是合法合理的資訊公示內容。
就像黃淑芬的案子,她已經被依法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且交通肇事及未還清債務的情況不屬於其個人隱私。相關內容在網路上公佈於眾後,網友的集體聲討,她個人社會信用評價降低,甚至其本人及其家屬的工作生活受到影響,這都是她自己規避執行的失信行為所應承擔的後果。而這也正是失信被執行人制度的價值所在,不然公示的作用在哪裡體現?
失信被執行人的名譽仍受法律保護超出未履行生效裁判事實之外的隱私和名譽,是仍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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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創柯美家
股民買股票虧了血本無歸,卻從來都沒有股民去告上市公司還錢的,為什麼表?表面看規則不同,實則呢?只是玩法不同而已,曾經月月收利息的債主們估計也是因為炒股分紅沒利息準時穩定轉而轉換投資方式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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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層面講一個合法的自然人享有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名譽權等權益受法律保護。當然自然人有違法或犯罪行為這些權利也就隨之消失了。執法機關依法有權公佈違法犯罪人員的肖像、照片、姓名等個人資訊用於釋出通告、通緝類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