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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風也沒了

    勘查許可證是不是就是探礦權證?探礦權證、採礦權證的轉讓需經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其中,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由其審批發證的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的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的審批。除此之外,還應分別滿足如下條件:1、探礦權的轉讓根據《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規定,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轉讓探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採的礦產資源(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相應的地質資料、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或經批准的儲量報告作為證明);(二)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第一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第二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從第三個勘查年度起,每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探礦權人當年度的勘查投入高於最低勘查投入標準的,高於的部分可以計入下一個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上述情況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工作量清單和單位會計報表作為證明,必要時可由轉讓審批機關向原登記機關或下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核實;(三)探礦權屬無爭議,須由轉讓審批機關向下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核實;(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轉讓申請人須提交付款收據或收據影印件加蓋收款登記機關印章作為證明(1998年2月12日前獲得探礦權的除外);(五)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2、採礦權的轉讓根據《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規定,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併、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採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採礦權轉讓他人採礦。轉讓採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礦山企業投入採礦生產滿1年,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告和投產以來各年(包括當年)的銷售納稅單;(二)採礦權屬無爭議,須由轉讓審批機關的下一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出具證明;(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轉讓申請人須提交付款收據或收據影印件;對於資源補償費,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收費機關出具的繳費證明,對於資源稅,由轉讓申請人出具完稅證明;(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3、國有礦山企業探礦權證、採礦權證轉讓的特殊規定根據《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採礦權前,應當徵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在申請轉讓探礦權或者採礦權時,應當向審批管理機關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同意轉讓採礦權的批准檔案。根據《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礦山企業進行合資、合作、合併、兼併等重組改制時,應進行採礦權評估,辦理採礦權轉讓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是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採礦權的,應由國務院或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評估的採礦權價款進行確認,登記管理機關不收取採礦權價款。轉讓屬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轉讓申請人須提交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確認機關的評估結果確認書。

  • 2 # 魅力四射之80後大叔

    你可以勘探規定三維範圍有沒有礦產,如果勘查到有礦產。那麼次礦產的開採權就是你的。現在國內採取的探採礦權一體制度還是比較人性化的。有了採礦權,你可以自己開採,或轉讓採礦權,來盈利。給分吧,絕對專業

  • 3 # 航寶很派

    探礦權證、採礦權證的轉讓需經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其中,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由其審批發證的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的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的審批。

    除此之外,還應分別滿足如下條件:1、探礦權的轉讓根據《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規定,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轉讓探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採的礦產資源(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相應的地質資料、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或經批准的儲量報告作為證明);(二)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第一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第二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從第三個勘查年度起,每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探礦權人當年度的勘查投入高於最低勘查投入標準的,高於的部分可以計入下一個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上述情況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工作量清單和單位會計報表作為證明,必要時可由轉讓審批機關向原登記機關或下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核實;(三)探礦權屬無爭議,須由轉讓審批機關向下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核實;(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轉讓申請人須提交付款收據或收據影印件加蓋收款登記機關印章作為證明(1998年2月12日前獲得探礦權的除外);(五)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採礦權的轉讓根據《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規定,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併、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採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採礦權轉讓他人採礦。轉讓採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礦山企業投入採礦生產滿1年,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告和投產以來各年(包括當年)的銷售納稅單;(二)採礦權屬無爭議,須由轉讓審批機關的下一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出具證明;(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轉讓申請人須提交付款收據或收據影印件;對於資源補償費,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收費機關出具的繳費證明,對於資源稅,由轉讓申請人出具完稅證明;(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3、國有礦山企業探礦權證、採礦權證轉讓的特殊規定根據《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採礦權前,應當徵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在申請轉讓探礦權或者採礦權時,應當向審批管理機關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同意轉讓採礦權的批准檔案。

    根據《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礦山企業進行合資、合作、合併、兼併等重組改制時,應進行採礦權評估,辦理採礦權轉讓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是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採礦權的,應由國務院或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評估的採礦權價款進行確認,登記管理機關不收取採礦權價款。

    轉讓屬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轉讓申請人須提交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確認機關的評估結果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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