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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參加廣場舞活動時,不少人彼此並不認識,也沒有一個明確的組織者。活動過程中有人不慎摔傷或身體不適發生意外,其他活動人員是否要承擔責任?此外,義務提供音響裝置的人員(本人並沒有參加跳舞),是否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如何制定一個公約,合理的避免這種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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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小路118

    一個專家對參加集體活動出意外賠償問題幾點想法,是否有理請大家評判。

    一,參加集體活動是本人自願,它有利於人的身心健康,有利於避免老年人的孤獨,可預防老年痴呆。這本是件好事,國家和各有關部門應給予大力支援。

    二:參加活動的人都是有獨立行為能力的人,一切行為後果只要沒有法律上規定的他人侵害都應該自負。

    三:參加活動出現了意外的人絕大多數應該是本人自身有病和其他隱疾,而遇時爆發出來卻將責任推給大家參與和組織者完全是亂彈琴,是一種變相的訛詐行為。

    四:意外死亡者其家屬或子女訛詐來的錢死者完全不能享用,而只能由可能的不孝子女享受,恰恰是無賴,不孝子女不要臉,不要命的追求大家的賠償責任。

    五:如果法官這樣處理,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哪什麼人還敢組織活動,什麼人還敢參加活動,組織和參加活動大家都提心吊膽,這樣的社會還是一個什麼樣的社會,還有沒有道德和良心所在。

    最後,我想問一問這樣判決和處理的法官,你們這樣處理考慮過社會影響沒有,你們這樣處理只不過是想所謂的擱平揀順而已,如果你們這樣處理而引發其它人的因不平而發疾病,哪是不是該由法官負責賠償呢?

    費良鋼,2019年6月9日

  • 2 # 伯達攝影

    首先要看這個廣場舞的組織者是否營利,如果是收取了參與者經費,又沒有簽訂免責協議,又不是參加者自身帶有的疾病發生了意外,那麼組織者那是要負責一定的責任

  • 3 # 皇姑廣場舞

    對於跳廣場舞中間出現摔倒或者受傷的情況,我個人覺得這應該是屬於自身的問題,只要不是別人有意所為,都應該自己承擔,因為都是成年人,有自我保護的意識,別人也不知道你的身體狀況,特別是上了年紀的人,有很多老年病都是突發性的,因此做運動要量力而行,出現突發狀況,也要自己和家人承擔,不能去勒索別人,這也是做人的道德問題。

  • 4 # 全州王斌

    廣場的管理單位是主要責任人,該向管理單位追賠償。首先是管理不到位,沒有在顯著位置警示提醒。其次,沒有管理好跳舞秩序,舞者與舞者的距離。再就是誰受益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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